透过宪法的迁徙自由看宪法取消的权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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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宪法的迁徙自由看宪法取消的权利性质 作者:汪勇智 吴双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2期
摘要:随着我国法律环境的日益完善,整个社会更加稳定和谐,实质上,有诸多公民权利是通过宪法来进行确认的。从宪法的内涵来看,迁徙自由作为一项被宪法取消的权力,它在演绎“基本权利”、“人权”以及“宪法权利”的概念时,界限模糊的现象较为普遍,进而导致了在进行有关宪法权力的逻辑推理及规范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争论点。基于此,为了夯实迁徙自由这项基本权利,凭借宪法的本质内容对其进行验证。本文就透过宪法的迁徙自由来论述宪法取消的权利性质。
关键词:宪法;迁徙自由;取消;权利性质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139-02
作者简介:汪勇智(1993-),男,汉族,湖北宜昌人,武汉东湖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从本质上来看,只有将“基本权利”、“人权”以及“宪法权力”三者的内容辨析清楚,才能从根本上厘清宪法取消的权利性质。透过宪法的“迁徙自由”来看,宪法取消的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内容。
一、“基本权利”、“人权”以及“宪法权力”辨析
从基本概念来看,“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关系极为微妙,甚至可以说,“基本权利”是在人权基础上所衍生出来的“人权”的另一种指向,它将“人权”具象化了,通常情况下,我们在宪法中所涉及的“基本权利”,其内涵即指“人权”。“人权”指的是人要求维护或者有时候要求阐明的那些应该在法律上受到承认以及保护的权力,进而使得每个人在其个性、精神追求以及道德信仰等其它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最自由的发展[1]。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权”与“宪法权利”的内涵及其关联
从现实的角度来分析,如果说“人权”是一种人类与生俱来的产物,那么,保障“人权”就显得是笼罩在宪法之下的一种庇护,这就不符合理想主义的自然法意义上的实践体现。但无可厚非,当现代社会越来越趋近文明理性的社会环境时,尊重以及保障“人权”是整个时代影响下人们思想深处价值观的反射。相对而言,“宪法权利”则是从宪法的角度所定义的公民权利,它与“人权”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简单来说,“宪法权利”中的条文规定仅仅代表人的“基本权利”当中能够被提炼出来的框架,当然,“宪法权利”也是公民“基本权利”当中最重要的权利内容,主要是为了界定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