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知识要点整合
民事诉讼法知识要点整合
一.诉讼标的(会判断即可)
概念: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本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诉的分类(会判断即可)
确认之诉: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财产给付;行为(作为和不作为)给付
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
三.反诉
概念: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的独立的反请求。 构成要件:1. 主体:本诉被告——本诉原告。 2. 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3. 时间(一审——受理本诉后举证期限届满前;二审——可随时提出)
4. 管辖法院: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5. 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四.合议制度(主要了解各种审的组成)
概念:指由三人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第一审合议庭;第二审合议庭;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审判长的选任 合议庭评议
五.回避制度
概念: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适用对象: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适用情形(回避事由):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
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回避的决定权:院长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回避的法律后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
紧急措施的除外。
六.公开审判的例外
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七.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八.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民诉法》第22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例外:“被告就原告”(《民诉法》第23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另注意:《民诉意见》第6、9、11、12条
第6条: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9条: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
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民诉法》第24—33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另注意:《民诉意见》第25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地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另注意:《民诉意见》第29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
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分担纠纷——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九.专属管辖:《民诉法》第34条: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
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十.协议管辖的条件:1. 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2. 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
3. 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一个;
4. 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十一.移送管辖的条件: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移送次数:一次为限
十二.管辖权异议
概念: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条件:1. 主体:只能是本案当事人,且一般是被告 2. 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 对象:只能对第一审案件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上诉
十三.特殊情形中原告与被告的确认
1.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2.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3. 法人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为当事人。
4. 企业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5. 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情形: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十四.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情形:挂靠——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为共同诉讼人
借用——出借人与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遗产继承——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为共同原告。
十五.普通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十六.有独第三人和无独第三人的参诉方式和诉讼地位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概念: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参诉条件和方式:本诉正在进行: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
诉讼地位:参加之诉的原告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概念: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参诉方式: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
诉讼地位:辅助一方进行诉讼,只享有一般性的诉讼权利;
无权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如果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那么该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有权提出上诉。
十七.共同诉讼人的追加:《适用意见》
第58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
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
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183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
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第211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十八.法定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法定代理人的权限:是全权代理人,在诉讼地位上相当于当事人
委托代理的权限:一般授权;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代理。
十九.判断书证与物证
书证:用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物证:以自身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质量等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二十。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会判断即可)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本证与反证——分类标准:证据与证明责任负担者之间的关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分类标准: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二十一。自认
形式:当事人的明示自认;当事人的默示自认;代理人的自认
效力: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撤回:时间要件:法庭辩论终结前
实质要件: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是在受到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并且作出的自认与案件事实不符。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身份不自认;损害他人利益的不自认;妥协无不利
二十二。证明责任倒置(《证据规定》第8条)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诉讼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诉讼; 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诉讼;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诉讼; 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侵权诉讼;医疗侵权诉讼
二十三。举证时限
确定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 法院指定(由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延长与变更:举证时限可多次延长(由本级法院决定);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效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二十四。主要认证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
据。(《证据规定》第68条)
和解、调解不利豁免规则: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
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证据规定》第67条)
二十五。法院调解的范围
时间范围:一般情况下——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
例外情况下——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案件范围:法院不予调解的案件包括: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执行程序
二十六。调解协议中的特殊内容
超范围调解: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民事责任约定: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但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
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法院不予准许。
调解担保: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准许。
二十七。调解书
效力:调解书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确定力;终结力;执行力
生效时间:送达生效(经双方当事人签收)
提前生效(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见《调解规定》第13条 )
调解笔录经签章后生效(适用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二十八。期间的计算
计算单位——时、日、月、年;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再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十九。送达方式(最好看下书吧,老师说要注意一些小问题):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三十。两种财产保全的条件和区分
(一)诉前财产保全:
条件:提起原因——紧迫性; 提起方式——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管辖法院——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
法院处理: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二)诉讼财产保全
条件:提起原因——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将来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提起方式——依申请;法院依职权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管辖法院——受诉人民法院
法院处理:对于情况紧急的,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三十一。拘传的条件——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三十二。起诉的条件: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十二:民事起诉状的格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具状人):
×年×月×日
附:
三十三。不予受理和应当受理的特殊情形
(一)一事不再理: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法院准许
撤诉的裁定除外。
一事不再理的例外: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婚姻和收养维持的案件; 增减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
(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案件: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
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孕期男方不离婚;撤诉、维持、无新6个月内不受理(针对原告);下落不明可离婚 三十四。撤诉
(一)申请撤诉:主体要件——原告(包括处于原告地位的当事人) 时间要件——案件受理后宣判之前 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二)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三)二审中的撤诉:在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
当事人在二审中因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十五。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三十六。延期审理
《民诉法》第132条: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三十七。诉讼中止
《民诉》第136条: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三十八。诉讼终结
《民诉》第137条: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三十九。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十。简易程序
(一)特点:起诉与受理方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审判组织简便——独任制;
审理程序简便——原则上一次开庭审结;原则上当庭宣判; 审限较短——3个月,不得延长
(二)适用范围:适用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适用审级——第一审民事案件
适用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发回重审的;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
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三)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经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四十一。上诉的条件
(一)可以上诉的裁判范围
判决原则上都能上诉(除了最高院是一审的案件和适用非讼程序的案件)
三类裁定可上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
调解书不能上诉; 当事人只对诉讼费用负担不服的,不可以上诉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享有上诉权的人包括:一审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适用意见》第176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第177条: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三)上诉期间:判决—15日;裁定—10日
(四)上诉的形式(必须书面上诉)
(五)如何上诉:上诉状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将上诉状交给上级法院。
四十二。二审中的调解与和解
(一)二审中的调解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遗漏诉讼请求的处理(182条):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处理(183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原告新增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的处理(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离婚案件的处理(185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二)二审中的和解
在二审中,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
二审达成和解协议,应如何处理——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法院应予准许。
四十三。二审的审限
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可延长一次);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不得延长)
四十四。再审程序的启动
(一)法院启动再审——《民诉法》第177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187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民诉法第179条第1款第(1)——(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诉法》第188条)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17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79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180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181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182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四十五。再审的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四十六。选民资格案件
选举委员会处理前置程序; 起诉人——不一定是选民本人,任何人均可; 起诉时间——选举日的5日前 管辖法院——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必须合议制,且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限——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四十七。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管辖法院——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公告——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后,应当发布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认定财产无主后财产所有人出现的处理——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四十八。支付令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和有价证券;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应向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支付令异议:
异议提出的时间——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异议的方式——必须书面,口头异议无效
异议的判断——必须是实体上的拒绝
《适用意见》第221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223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异议的效力: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四十九。执行管辖
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民诉法》第201条: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支付令的执行管辖《适用意见》第255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变更执行管辖《民诉法》第203条: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五十。执行程序的启动。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1.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人或其权利承受人
3.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4. 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注意《民诉法》第215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5.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6.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法院管辖
(二)移送执行(对于审判组织移送执行的案件,执行机构应及时立案,开始执行工作)
需要移送执行的案件:1.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五十一。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法院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 受托法院的三个禁止行为:受托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受托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适用意见》第261条) 受托法院不能自己裁定中止、终结执行。(《适用意见》第263条)
五十二。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民诉法》第211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适用意见》第266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五十三。执行担保
条件——《民诉法》第212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法律后果——暂缓执行,《适用意见》第268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五十四。执行救济
(一)执行异议(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民诉法》第208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案外人异议(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民诉法》第204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十五。立即执行制度
《民诉法》第216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十六。财产报告制度
《民诉法》第217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五十七。执行威慑机制
《民诉法》第23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十八。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代位执行)
(一)适用条件:1.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务 2.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二)法院的履行通知:对于符合代位执行适用条件的,法院可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即履行通知),履
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三)第三人异议: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异议必须属实体拒绝,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异议。 法院对异议不进行审查。经有效异议,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四)对第三人的措施: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第三人收到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不得再代位执行。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