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教学案例分析
法律诊所式教学作业
学院:法学院
班级:08级法学2版
姓名:梁旭鑫
学号:2008093203
任课教师:李佳穗
一、案件案情叙述:
张某(男,37岁)与魏某(女,35岁)系夫妻,2002年结婚至今无子女。自2008年起,魏某所在的单位改制以来,魏某下岗在家,每月仅有少量的低保收入。日久,张某对魏某心生厌倦,多次提出离婚未果,时常对其拳脚相加。魏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多次找到张某的单位和社区领导协调夫妻之间的关系。张某认为魏某让自己颜面尽失,故对魏某变本加厉。 2012年3月1日,魏某找到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为其维护权益。现已得知夫妻二人表面上的财产有如下:1位于大营街44号住房一套2房内各自的3生活用品若干4房内的家电若干5银行存款23000元6 2001年张某与魏某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一辆别克车。
二、案件受理基本思路:
1.倾听当事人魏某对基本情况的叙述,在对其进行心理安慰的同时综合情况(如自身安排、案件状况、受理是否会危及自身安全等)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2.分析案件性质,进行法律的部分归类,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3.参看相关法律法规及诉讼程序、确定案件管辖权法院;查阅相关卷宗,对前例案件判决有一般性把握。
4.同当事人签订授权委托书,确定委托权限(同时声明收费标准与案件败诉风险度)。
5.证据搜集与整理。
6.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材料。
7.出庭为当事人辩护(在当事人意愿下决定是否接受调解程序的启动)。
8.法院判决之后将结果通知当事人,并依当事人意见决定是否上诉。
9.将案件所得费用按比例交予事务所一部分。
三、被代理人询问提纲:
1.当事人基本情况询问
Q:魏女士您好,请您介绍一下您的年龄、婚龄、家庭成员的情况,我们需要有个大致了解。
2.当事人的婚姻现状询问
Q:魏女士,现在请您简单谈一下您与您丈夫之间的感情好吗?(此类涉案当事女性多受到较大身心创伤,这一过程较长,需要耐心与倾听)
3当事人婚姻态度的询问
Q:魏女士,我对您的遭遇感到震惊与痛心,那么您确定要对您的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吗?(确认当事人的态度,避免案件中出现反复情况)
4.当事人法律了解程度的询问
Q:那么魏女士,国家法律对已婚女性是有特殊保护的,您是否了解一些?(对当事人的法律素养进行考察,确定谈话层次与授权范围)
5.当事人案件授权的询问
Q:魏女士,现在的情况我们已经有了大致了解,那么现在我们具体讨论下相关事项好吗?(包括授权范围、案件败诉风险等具体事宜)
四、诉讼前工作的开展:
1.对被代理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的了解(通过其近亲、同事、朋友等)
2.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整理
3.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确定有利于当事人的案件受理法院
4.相关证据的收集
5.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同被告进行接触、了解相关情况并在可能情况下搜集合法证据。
6.在综合案件整体情况的基础上撰写起诉书,提交至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情况下为防止男方转移财产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7.在被告于合理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后,以律师身份查阅,了解对方掌握的资料。
8.进入诉讼程序阶段
五、诉前证据的搜集方法:
(1)财产类
a银行存款的相关证明(向银行申请查阅): 证明存款数额及根据时间确定其婚内共同财产的性质。
b别克车及相关动产的相关购买凭证:其购买时间与付款方式证明其婚内共同财产的性质 c房屋产权证:证明不动产归属、证明婚内共同财产的性质及防止男方转移财产
(2)痕迹类
a要求被代理人对所受身体伤害到权威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并取得鉴定书:证明伤害存在及程度
b被代理人相关医疗单据的搜集:证明伤害存在及程度
c被代理人受伤敏感部位的照片搜集:证明伤害存在及程度
(3)证人证言类
a被代理人本人对其夫家暴叙述:证明家暴存在于夫妻感情破裂
b其子女关于其夫家庭暴力的证言:直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c其街坊、同事及朋友对其夫妻感情不和的证言: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4)法律类
相关法律规范的搜集整理
(5)其它类
a被代理人原单位的辞退证明:证明被代理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其弱势地位(利于离婚财产的分割)
b其子女的被抚养意向(对判决内子女抚养项产生有利影响)
(6)附:
证据的搜集主要采取本人亲自搜集为主
六、起诉书要点:
1.明确的离婚请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坚定地提出离婚请求,不做含糊拖延。
2.对被代理人所受精神肉体伤害予以强调,同时强调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事实
3.国家相关法律对已婚妇女权益的保护规定,突出被代理人的弱势地位
4.被代理人财产现状与窘困生活的强调,力争合理的财产分割
5强调男方家暴事实与过错、被代理人的无辜与弱势,力争财产分割上的优势
七、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款: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以上两条强调法律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2《民法总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第一款: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以上是代理活动的法律依据)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以上是对妇女弱势地位与法律特别保护的强调)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
(以上强调对被代理人造成的伤害应当补偿)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以上为索赔的法律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关于民事赔偿的具体标准的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第二款: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以上是对妇女特殊保护地位的确认)
【第十七条】(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
【第二十条】(夫妻抚养义务)
第四章 中关于离婚章节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对于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清酒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以上是关于家暴、赔偿的相关条款,特别强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
【第二十七条】(对于“一方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损害赔偿”的范围)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共同财产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保全措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 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关于人格权受损害的精神赔偿)
【第十条】(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
(以上是关于赔偿细则的法律依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援引以上法律规范意在使诉讼过程的合法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共计320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