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名词解释
劳动法: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其内容包括就业促进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性的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指劳动法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亦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他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狭义: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广义: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一切权利。其内容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结社权、集体协商权、民主管理权。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其内容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
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要素。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
动者的劳动行为
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关系法律规范,变更起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其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及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及事件。
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其设立条件为:有名缺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将服务。
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具体说,就是通过市场这种中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进行双向选择,用人单位行使用人自主权,劳动者形式择业自主权。 劳动活动变更:指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的法律行为。
职业培训,即职业教育,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职业分类,是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对所有职业,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的类别和一定的划分原则进行的归类界定。
职业资格,是指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
工资总额,也称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额从宏观调控上进行调节和控制,确保工资总额的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协调。
最低工资标准,亦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休息时间,广义上指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从事工作而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所有休息时间的总和,包括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法定的节假日休息时间、探亲假休息时间和年休假休息时间等。狭义的休息时间仅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和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
非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不同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特殊条件或特殊情况下不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长度的工作时间。
(包括:从事夜班工作、未成年劳动者、哺乳期12个月内)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职业安全卫生,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劳动卫生法(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这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安全卫生的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本身对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劳动安全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制度。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纪律(职业纪律)(执业规则),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
职业道德,是指所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一定职业范围内特殊道德要求,即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方面的行为标准和要求。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止生活来源的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通常把疾病保险中在医疗方面获得的服务的物质帮助成为“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险)(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换职业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疾病保险:又称病伤保险,健康保险,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属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福利(职业福利)(集体福利)(职工生活福利),指行业或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保证职工及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
职工民主参与(职工民主管理、劳动参与)是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
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劳动监察员,是指具体执行劳动监察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劳动监察检查权,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利。
劳动监察建议权,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经行检查、调查后,就监督检查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向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的权利。
劳动监察处分权,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权利。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群众监督,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它是监督检查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一般性监督检查,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任何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而对其进行的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
权利争议(实现既定权利的争议),是指因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利益争议(经济争议)是指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个人的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的人数为3人以下的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集体的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的人数在3人或三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理由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个别争议,是指发生在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团体争议(集体合同争议),是指代表和维护全体职工共同利益的工会与用人单位由于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合同争议,是指因约定权利而发生的争议,即因解释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法律争议,是指因法定权利而产生的,即在执行国家关于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奖励、惩罚、辞退的规定是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是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指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组织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指在用人单位内部依法设立的,负责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组织。
劳动争议仲裁员,是指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聘任的具体行使仲裁权的人员。
专职仲裁员,是指经仲裁委员会聘任,专门从事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工作的人员。
兼职仲裁员,是指已经取得仲裁员资格,又经仲裁委员会聘任,兼职从事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的人员。
和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法。
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对当事人申请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裁断的一种处理争议的方法。
违反劳动法责任即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