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依据汇编(增值税)
纳税评估法律法规依据汇编
税源管理二科
目 录
第一章 增值税 .......................................................................................... 1
ZZS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 1
ZZS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未计提增值税 ............... 1
ZZS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2
ZZS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未计提增值税 ........... 3
ZZS5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 ............................................................ 3
ZZS6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 3
ZZS7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抵扣进项税额 ............................... 4 ZZS8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抵扣进项税额
............................................................................................................................................. 5
ZZS9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 ................................... 6 ZZS10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
............................................................................................................................................. 6
ZZS11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抵扣进项税 ................. 6 ZZS1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
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 7
ZZS13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计提增值税 ................. 7
ZZS14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未分别核算销售额.............................................................. 7
ZZS15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未计提增值税 ................................................. 8
ZZS16销售代销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 8 ZZS17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未计提增值税 . 8
ZZS18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计提增值税 ..................... 9
ZZS19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提增值税 ..................... 9 ZZS20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
户未计提增值税 ................................................................................................................. 9
ZZS2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未计提增值税 ........... 10
ZZS2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 10 ZZS23混合销售行为(不包括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计提增值税
........................................................................................................................................... 10 ZZS24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其中销售自产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11
ZZS25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未计提增值税 ........................................... 12
ZZS26销售货物同时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提增值税........................................................ 12
ZZS27取得运输发票抵扣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 13
ZZS28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向不一致抵扣进项税额 ....................................... 13
ZZS29平销返利未计提增值税 ........................................................................................ 14
ZZS30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进项税额 ............................... 14
ZZS31自查补税冲减留抵税额 ........................................................................................ 15
ZZS32销售豆粕未计提增值税 ........................................................................................ 16
ZZS3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提增值税........................................................ 16 ZZS3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
列情形的 ........................................................................................................................... 18
ZZS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销售额补税 ................................... 18
ZZS36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销售额补税 ........................................... 19
ZZS37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定额补税............................................................ 20
ZZS38个体双定户连续三个月超定额20%应调整未调整定额 .................................... 21
ZZS39取得三包收入未计提增值税 ................................................................................ 21
ZZS40以旧换新方式和还本销售方式销售未计提增值税 ........................................... 21
ZZS41逾期未退换的包装物押金未计提增值税............................................................ 22 ZZS4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 „„.23 ZZS43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23 ZZS4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处理问题……………………………….23 ZZS4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判断标准…………………………………………………….24
ZZS46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是否属于捐赠缴纳增值税……………..24
ZZS47代购货物征税问题………………………………………………………………..25
ZZS48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征收增值税…………………………..25 ZZS49供电企业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电费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26
ZZS50帐外经营进项税额抵扣问题……………………………………………………..26
ZZS51取得铁路运输发票的纳税人与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不一致处理问题…..26
第一章 增值税
ZZS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一项或第二项:“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
(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财税【1994】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第一条:“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ZZS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四款:“增值税税率: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项或第四项:“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ZZS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项:“条例
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ZZS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项或第四项:“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ZZS5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ZZS6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ZZS7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
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
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若兼营非应税劳务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同时依据以下条文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ZZS8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若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同时依据以下条文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
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ZZS9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
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ZZS10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ZZS11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抵扣进项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ZZS1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ZZS13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ZZS14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未分别核算销售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ZZS15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ZZS16销售代销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二)销售代销货物”。
ZZS17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ZZS18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ZZS19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ZZS20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ZZS2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ZZS2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ZZS23混合销售行为(不包括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税字[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第四条:“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法规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ZZS24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其中销售自产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ZZS25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ZZS26销售货物同时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
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备注:价外费用为含税金额,计提增值税时注意换算为不含税金额
ZZS27取得运输发票抵扣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ZZS28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向不一致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ZZS29平销返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ZZS30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
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税[2009]1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
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ZZS31自查补税冲减留抵税额
依据:
国税发【2004】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国税函[2005]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
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ZZS32销售豆粕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函[201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ZZS3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提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按4%减半征收
依据:
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按增值税税率征收
依据:
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依据:
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下
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ZZS3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
依据:
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ZZS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销售额补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一项或第二项:“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
(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003]4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当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与其申报的销售额进行认真审核,凡是申报销售额小于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均应补缴相应税款”。
ZZS36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销售额补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
税征收率为3%”。
[2003]4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当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与其申报的销售额进行认真审核,凡是申报销售额小于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均应补缴相应税款”。
ZZS37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定额补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003]4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当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与其申报的销售额进行认真审核,凡是申报销售额小于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均应补缴相应税款”。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2010‟1号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个体双定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缴清税款:(一)
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器具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ZZS38个体双定户连续三个月超定额20%应调整未调整定额
依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2010‟1号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个体双定户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20%(含20%,下同),应当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ZZS39取得三包收入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七条:“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
ZZS40以旧换新方式和还本销售方式销售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
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ZZS41逾期未退换的包装物押金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4]8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ZZS4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
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
[1995]415号)同时废止”。
ZZS43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ZZS4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处理问题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8号公告《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
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备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8号公告《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ZZS4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判断标准。 依据:
国税发【1998】第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ZZS46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是否属于捐赠缴纳增值税 依据:
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ZZS47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依据:
财税字【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ZZS48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征收增值税
依据:
国税函[2004]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ZZS49供电企业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电费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ZZS50帐外经营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依据:
国税函【2005】763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鉴于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ZZS51取得铁路运输发票的纳税人与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不一致处理问题
依据:
财税【2005】165号《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评估法律法规依据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