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存放区域[1]
药品存放区域、标识、贮存方法的规定
3.9.1 特殊管理药品
3.9.1.1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
3.9.1.1.1药库设立专库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安装监控、报警、防火防盗设置。
3.9.1.1.2药房使用保险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安装监控、报警、防火防盗设置。
3.9.1.1.3医院保卫科应特别强调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防范,组织安排人员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区域的巡查。
3.9.1.1.4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应负责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使用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3.9.1.1.5各病区设立保险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建立防盗措施,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学部每月监督其使用,并实行批号管理及批号追踪。
3.9.1.1.6各储存柜内必须贴有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标志。
3.9.1.1.7麻醉药品的大部分品种,特别是针剂遇光变质,库(柜)应注意避光。
3.9.1.2 毒性药品
毒性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账、有统一标识加锁保管的方法。毒性药品须由具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员。设立专门药柜双人、双锁保管。设立专用账册每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严禁收假、发错,严禁与其它药品混杂。医疗用毒性药品存放区域应标识清楚、醒目,设置规定的提示牌提醒医、药、护人员注意,各毒性药品的储存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
3.9.1.3 放射性药品
3.9.1.3.1放射性药品必须有适当的专门贮存场所,符合每种放射性药品所规定的贮存条件,不同品种、不同批号的放射性药品应当分开存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盗、防鼠、防辐射和防污染等措施,保证放射性药品质量和安全。贮存场所应当有放射性警示标识。贮存放射性药品容器应贴好标签。
3.9.1.3.2放射性药品应放在铅罐内,置于贮源室的贮源柜内,平时有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常用放射药品应按不同品种分类放置在通风橱贮源槽内,放射性
药品警示标志要鲜明,以防发生差错。
3.9.1.3.3放射性药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双人双锁,建立放射性药品使用登记表册,每次使用时须认真按项目要求逐项填写。并做永久性保存。
3.9.1.3.4发现放射性药品丢失时,应立即追查去向,并报告上级机关。
3.9.1.3.5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3.9.1.4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3.9.1.4.1医院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应当设置保险专柜储存。设有防盗设施,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3.9.1.4.2应在温度、条件适宜的仓库内妥善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
3.9.1.4.3保管员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
3.9.1.4.4要随时了解易制毒化学品库的库存、实物的情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备消防器材。
3.9.1.4.5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
3.9.2 高危药品
3.9.2.1 参考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用药安全组》关于高危药品分级管理策略及推荐目录,结合我院实际用药情况,制定我院高危药品分级目录,主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化疗药物、肌松剂、静脉造影剂、吸入或静脉麻醉药、胰岛素制剂及口服降糖药、静脉用强心药及抗心律失常药、肾上腺素能受体激动剂及拮抗剂、中药注射剂等。
3.9.2.2 各调剂部门及病区对高危药品设置专门的存放区域,单独存放。
3.9.2.3 高危药品存放药架应醒目,并设置警示标识提醒药学人员注意。
3.9.2.4 药品标签应醒目,采用黑底白字样。
3.9.3 易混淆药品
药库、药房及各病区应规划并固定药品摆放货位,不同的品种、外观相似、读音相近等易导致混淆差错的药品,应采取安全隔开放置的措施,并设置全院统一的警示标识、制定易混淆药品目录,药品管理人员应严格审核并复核储存和发
出的药品,避免混淆差错的发生。
3.9.4 各类药品标识图示
高危药品
易混淆药品
近效期药品
药品分区标识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
特殊管理药品标示已经绘制,请各部门讨论、全院统一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