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力与权利
第10卷 第3期 Vol.10 No.3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0年9月Journal of Luoyang Technology College Sept. 2000
王健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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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分析权力权利
中图分类号
法学
利
及其本质上的不同
文章标识码
但在现今的理论界中对两者的混淆现象却比较严重
性质不同等等
1008-8814(2000)03-0039-02人类社会的消亡而消亡
最常见最
早在原始社会就已产生行政权及立法权之所谓某种形式的
的存在是很必要的
即使到了未来的共产主义社
会
权力关系是不平等的
权力包
括两个以上社会成员间的明显的上下关系
必然会出现专门或临时性的执行机构
权力和权利分别是法学的两个重要概念
重要的法现象用它们是混淆它们
而是权力和权利
既同时使 区别它们还
地点和自己的主观需要为转移
今天的学术界对这两者的区分十分混乱
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
中如
之谜
权力乃是
能
够不顾抵制而实现其个人意志的可能性
权力是指
以及
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
[3]
权力的概念犹
民法为本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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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大部分观念与理论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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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代表性的关于权力的定义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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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能处
有关权力的定义也是不
在某个尽管有反抗也要贯彻他自己意志的地位上的概率
一而论法理学国家权力
以使社会上的公民
而周振林则认为权力就是领导者为实现组织目标
而对下属实行的强制性影响或制约力
尽管在语言表述上各有千秋
权力是一种力
这种力能使受
它不征询权力受方的意
见 时着使用暴力从时才表现出来 平等的
但这种社会关系是不
并必将随
权力受方有服从的义务
这表现为当权力受方不服从权力命令
但这并不表明行使权力就意味
它只有在权力受方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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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意志受到影响进而服从权力行使方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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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第10卷的利益未必表现为权利无疑是一种重大利益
相反
第三种法力说认为权利由特定的利
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元素构成
3 权力与权利之比较
在英美法系
如立遗嘱
抵押财产
权利
只往纯粹的方面下功夫反对空谈所谓法的抽象内容
这主要表现在作为国家基本大法的宪法之中
也表现为在行政法与公法领域中
我国宪法总纲规定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3
如第62条
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
而其第章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可见
在行政法中
行政法从一开始就是关于权利
本位的法[7]
行政法就其本质而言
而在对行政权力进行综合控制的诸种手段
中
尽管在实践中权力的划分及其界限还是相对明确的
权力
自相矛盾的情况十分明显可将其
归纳为两点语言本身仅是无限客观世界之有限的局
部世界
语言的模损性正是导致概念之间不清的一个原因博登
海默有过精辟的论述
在法律的每个领域中或者从纯粹的逻辑观念来看中国学者
法人之外
政府也是权利的主体行政与司法等权利[8]
学者
的这种认识
权利不分的一个原因
权力
但两者在根本上是不同的不仅是应
当的
权力只能由法律授予才能行使作为权力的来源自由平等的
观念深入人心
来自于人民
而权利则完全不同
权利同权力一样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
现代社会中
不可剥夺的
对于同类主体来说
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在
每一权利主体间而权力则不
然
权力一词泛化为职权或权限出于统治的需要
权利与其行使主体之间具有不可分割性
总是由特定个体行使其利益也得到了实现
有些学者认为
所
谓实质主体指权力的理论上的拥有者社会或人民的某一群体也即权力行使者
而仅仅以任
职者的私人利益与意志为依据行使权力时
在这种还情况下
权力与权利分别的对应物不同权利义务是不可分的
相互贯通的
它们
的存在与发展必然以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相互包含及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
化
这意味着
如果权力相对方不服从权力
权力行使方必须依特定程序与法定的范围行使权利
权利具有可转让性
由于权利通常体现为个人利益可
转让均不会损害国家
他人的利益
法律通常都规定权力或
职责
不行使职权有可能造成失职
权力
被侵犯后
有些学者还
认为行使的主体不同及据定
规则不同等
权利
理论上对两者必须进行澄清
[1] .童之讳论法理学的更新[J].法学研究,1998(6)博登海默法理学
[3] .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35
[4] .周振林论领导者行使权力方法与艺术[J].理论探讨,1991(3)[5]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或文法局限性之克服[M].北京: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4
[6]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665[7] .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4[8] .沈家灵权利
权力[J].法学研究,1998(3)
[9]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21
收稿日期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