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思想之异同
[南京理工大学课程论文]
[论洛克与卢梭政治思想之异同]
专业: [第二学位(公共管理)]
学生姓名: [许培硕]
指导教师: [徐志国]
完成时间: 2013年4月13日
论洛克与卢梭政治思想之异同
许培硕
(自动化学院1010190148 )
【摘要】十七、十八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人类历史步入了近现代进程,而随着对于公共权力追求的新兴资产阶级的日益进步,洛克与卢梭则是这场革命的先驱,洛克的“天赋人权”对美国的宪政产生了重大影响,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法国大革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他们对于自然状态却也有不同的理解。
【关键词】自由平等;社会契约;权利
一、自然状态之讨论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定的不可分割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从《独立宣言》中我们或许不难发现这部一直被西方奉为宪政基础的思想有着洛克的影子,而且影子十分清晰。从洛克的思想中,始终强调人应当受自然法则的支配,就如“as Freedom of Nature is, to be under no other restraint but the Law of Nature.”所叙述的,人属于自然,而并非国家或者某个团体,人生存是平等的,充分强调反对特权,专制,同时我想其思想最为重要的是思考人最初始的状态,例如有人生在宫廷,有人父亲则是小鞋匠,而他们事实本不平等,无论是从对于社会资源的分配还是对于暴力的使用,压迫与剥削,因为在西方思想中始终贯彻一种“当人有权利时,始终都有滥
用权力的倾向。”而我想洛克本并非一个性恶论者,但他仍然承认人天然有善良,宽容的一面,这从其著作《论宽容》中略见一斑,但当人处在自然状态下是,人应当自由支配的权力,有独立的财产权,有独立的选择权,其中这种财产权是无论谁也不能侵犯的,人的财产权第一次被赋予了如此重要的意义,而我认为“人的私有合法的财产权是现代社会最重要也最主要的特征,而人的财产之存在也体现了人的社会意义。”当然他认为必须在承认人在自然法则支配下的自然权利情况下,才会有国家存在,才存在契约,因为契约是民意产生的。就如他所强调的“只有人民承认的政府才可以行使权力。”而这种权力仍然认为是有限的,需要是实施自然法的一部分,即人们仍然应当在自然状态下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当然洛克也提到别人的权利是不容侵犯的,当有人拥有多余价值时,是不应全部占有的,并非越多越好。而在这里,似乎卢梭却有了截然不同的结论,可以说卢梭是个激情主义者,他坚决否认个人拥有私有权利的,只要约定了社会契约,那么他就必须毫无保留的转让。他认为契约需要先行认定,,否则财产是非法的,如果想要拥有合法的财产,那就必须遵守社会契约,的确,或许在卢梭这里自然法是毫无疑义的,因为社会是靠一套完整的契约体系建立起来的,而在这里我认为:现在社会中一切合同与要约是需要社会契约的,否则如果全凭诚信公平原则是无法实现人类基本权利保持的,所以包括政府行为也应当是向民众共同制定一种公平的契约,无论谁违反了,都应承担责任,当然这种公平需要建立在公序良俗的基础上,不应违背基本的人性,而我宁愿相信性恶论,这样才能
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当然不排除多数的民主导致的暴政,同时在中国社会一种“特权”现象仍然产生,我想这种特权思想当然与我们的历史相关,儒家“家天下”思想,包括自上而下的严格的宗法制,到这社会长期存在的特权现象,而要想改变这种,一套完整的社会契约势在必行,同时这种权力的互相制约也是相当重要,并非一家独大,无论谁都要遵循一种社会本原的形态,一种自然状态下人本固有的属性,而在种种前提下,道德重要性固然重要,道德能维系社会吗?或许现代社会证明即使以善意的角度出发,我想仍然需要一套完全量化的共同平等的契约,赋予人生存的自由,控制人的自由与私欲,尤其在控制下激发人创造财富与幸福的激情。当然卢梭也有精彩的叙述如“ Nature never deceives us; it is always we who deceive ourselves. ”既表现根本不存在自然支配人,只不过是我们自己认为的某些规则在支配我们,或许是卢梭一直追求的认识论,既没有什么自然法存在,只不过还是人定义的,我们生而禁锢在枷锁里,这里恐怕卢梭与洛克分歧最大的一点吧,而且卢梭似乎更接近与传统自由主义。
二.社会契约之讨论
当然,洛克与卢梭如果就社会契约方面的共识恐怕只是认定我们的社会必须且极为需要一种契约把大家联合,强调政府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但洛克也指出即使是立法者,无论谁也无法保证难道立法者既不会犯错,谁来监督他那?或许这就是三权分立的来源,一种分权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把权力互相制衡。
而卢梭看待社会契约时更加乐观,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或许他认为如果人们努力通过契约而共同生活在一起,通过共同力量来保护每个结合者的权利,并且这种结合仍然可以像以前一样自由,而当我们处于这种状态下时,我们的生活变得高效而且便利。而且毫无疑问卢梭在思想中始终认为人的道德与良知对一个社会的重要作用,而洛克却表述了对于破坏人民之间契约的国家,应当承认革命,必要时只要出现暴君,人民可以推翻他,或许洛克和卢梭如果殊途同归,那么就在于他们的思想都引发为最终的推翻与暴动中。因此,就如贝尔蒂埃在他得《评让〃雅克〃卢梭的》中说的:“除了《社会契约论》的作者以外,还举不出任何一个政论家说过不让国王掌握国家主权的”
确实,我想之所以这两人的伟大是建立在真正把人民的力量展现出来,人民总拥有最高权威。同时卢梭与洛克在主权问题上明显不同,洛克已经表述过,是分权思想,而卢梭完全是认为主权不可分割,他认为主权的分割十分可笑,而且是一种把社会分解得支离破碎的把
戏而且他认为没有任何一种制度是适宜于一切国家的。而卢梭似乎又认为政府并非一项契约,政府的创制却又是考法律确立与法律执行。
三.总结
经过对洛克与卢梭思想之对比,不难发现尽管我们熟知的都是他们同为社会契约论者,但他们却也有着很大不同,前者强调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即建立一种契约,限制政府的职权范围,扩大人的基本人权;而后者则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放大国家的效力,建立一个强大的政府,甚至仍然带有小国寡民的思想。而在国家与社会层面上,他们都被认为是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也是西方资本主义革命的先驱,但洛克是一个完完全全的相信自由压倒一切的概念,,赞同“弱国家强社会”的关系模式,而卢梭以平等观“强国家强社会”的关系模式。
参考文献
[1][法]卢梭. 社会契约论[M].庞珊珊译. 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
[2][英]洛克. 政府论[M].丰俊功译. 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
[3][英]霍布斯. 利维坦[M].黎思复译. 商务印书馆,1985.
[4][法]卢梭. 忏悔录. 商务印书馆,1986.
[5][英] G.A.J. Rogers. Studies on Locke: Sources, Contemporaries, and Legacy,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