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试题_主观题加客观题
国际私法试题(二)
系科 班级 学号 姓名 成绩
5=30分)
1、识别
2、反致
3、冲突规范
4、领事代理
5、司法协助
6、域外送达
分)
1、简析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关系。
2、我国民法通则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的法律。中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问:(1)该法条包含哪几种冲突规范?
(2)从中可体现出我国涉外侵权之债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
3、在国际私法的实践中最常见的系属公式有哪几种?
4、简述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分)
1、为什么对物权关系多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试述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3、试述在目前的立法和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体现在哪里?
分)
墨西哥人埃迪(20周岁)在中国与一中国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购买中国的纺织品,后来在合同履行时国际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暴跌,使得经营纺织品的生意无利可图,于是埃迪以自己根据本国法尚未成年(23周岁)为由,否认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拒绝履行合同。为此,该中国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问:
1、埃迪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附: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定性,归类。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且对有关的冲突规范进行解释,从而确定是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
2、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关系适用甲国法律,结果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此种情况称之为“反致”。
3、是指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也叫法律适用规范。
4、是国际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指一国的领事可以根据驻在国的诉讼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某职权范围内,在驻在国的有关法院代表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的诉讼,以保护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
5、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者协助实施与诉讼有关的一定的司法行为。
6、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和司法文书送交给位于外国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二、简答题
1、相同点:一是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都是平等者,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国家参与民事活动时);二是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民事性质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人关系,这种关系都是建立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的;三是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主要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民法,从这一点说,它们共同担负着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任务;四是它们解决民事关系争议的途径都是通过国内民事诉讼或商事仲裁。
区别点:一是它们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而国内民法调整的是完全的国内民事关系,不含任何涉外因素;二是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广义上的民事关系,而国内民法调整的则是狭义上的民事关系;三是国际私法的渊源除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外,还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内民法的渊源仅仅包括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四是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基本上是采用间接方式调整,而国内民法仅仅用直接调整方式;五是国际私法需要坚持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等国际法原则,而国内民法则不需要这些基本原则。
2、(1)该法条包含两种冲突规范:一是选择性冲突规范;二是重叠性冲突规范。
(2)具体包含三项内容:第一,我国确定涉外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一般原则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第二,我国确定涉外侵权行为准据法的补充原则是如果
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第三,特殊原则是中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3、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合同缔结地履行地法、婚姻举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
4、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组织,其实质是一种临时性国际会议,我国于1987.7.3加入。目前有近50个成员国。1893第一届海牙会议召开仅有17国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参加,至今为止海牙会议已召开了18届例会,2次特别会议。通过40多部关于国际经济贸易、婚姻、家庭、继承、抚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公约,公约较集中反映了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代表着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三、论述题
1、物权关系为什么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学者们提出过种种学说,主要有:(1)、主权说;(2)、法律关系本座说。(3)、利益需要说。(4)、方便说和控制说。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首先,从表面上看,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但究其实质,物权关系同其他民事关系一样,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地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只有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为适当。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只是物,故标的物权关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国际物权关系的稳定。因此,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得到了普遍的支持和肯定。
2、它指一国根据内国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赋予外国人在本国境内享有民事诉讼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实际状况。各国关于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规定经历了从排斥到给予合理待遇的几个发展时期,但当今国际社会在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上普遍实行国民待遇制度——指的是一国赋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诉讼权利的制度。随着社会进步和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国民待遇也成为习惯国际法,即使在没有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各国在国内立法和实践也是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各国为确保本国国民在外国也能享受到与外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往往在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时附有对等或互惠条件,即一旦一国证实某一外国国家对本国在该国国民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该国则根据对等原则有权限制对方国家国民在本国的民诉权利。
3、第一是体现在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限制。通常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限制主要表现在是否或如何承认默示选择法律方
式上。有的国家只承认明示选择法律的方式,不承认默示选择法律方式,有的是有限度地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第二是体现在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第三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当事人或合同有实质性的联系。第四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违反公共秩序。第五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违反强制性规则。第六是禁止不确定的准据法。第七是禁止无意义的法律选择。第八是适用于不同部分的各个准据法相互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协调一致。
四、案例分析
答:他的理由不成立。原因是:在目前国际私法实践中,为了保护当事人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正当利益,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依属人法的原则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在当事人本国所为的跟国际经济贸易有关的法律行为,依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而因行为地法是有行为能力的,视为有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所为的有关不动产物权、债权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上述案例符合第一方面的限制,根据在本案例中,埃迪依照他属人法他是没有行为能力的,而依照行为地法他是有行为能力的,所以说埃迪应该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