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娟故意伤害公诉意见书1
第 1 页 共 2 页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魏娟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漯河人现居住于珠海市
香洲区创亚路10号2栋2单元402房于2006年1月11日凌晨因本案被捕
起诉书珠刑公诉字【2006】第88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我们受广东省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
监督职责。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
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
围绕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
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向法庭证明了被
告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过程。为使法庭对被告人触犯故意伤害罪有一个全
面、系统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结合相关证据作如下阐述
2002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多次殴打其雇佣的保姆即被害人蔡敏敏致使
被害人受到身体和心灵的双重加害和威胁。
1、被告人说话尖酸刻薄、行为苛刻性格偏激。
被告稍微不满生活上的一些琐事就随意对被害人拳打脚踢以此泄愤。上述事实
均由曹雪棣、周才鸿、陈卓开等人的证人证言表明被告人的行为模式存在缺陷具有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足以引起社会的恐慌和治安动荡。
2、2002年被告人因“教育”问题殴打被害人导致其面部溃烂红肿双肩部受
伤甚至使被害人的面部、头部、颈部都出现明显的伤痕。
被告人对此辩解“被告人因教育被害人而轻打但未造成实际伤害后果”的事实
与被害人陈述、证人刘小英、刘芳、汤志坚、胡成容、汤炯权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关
于吉豪苑小保姆蔡敏敏被虐待情况汇报》相关书证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故其辩解不能
够成立。因此被告人的上述辩解应当不予采纳。
2、2003-2004年被告人殴打被害人身体致使被害人遭受不同程度的伤害含
脸部变形、唇裂、鼻塌、耳朵变形。同时为掩饰其罪行被告还强迫被害人做出假
公证
被告人对此辩解“被告于2003年10月出差回来后发现被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
双方自愿并按事实公证”的事实公诉人已向法庭提供了李谆、陈淑莉等证人证言同
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书证包括但不限于《认识情况及出差记录证明》、《报警情况证
明》、《关于撤销2004珠证内民字第2654号公证书的决定》
等。上述证据均能够表
明被告人辩解的事实无事实依据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事实不能相互印证故
其辩解不能够成立应当不予采纳。
3、2005年被告人因生活琐事多次殴打被害人身体致使被害人头发缺损、手
部骨折、足部及背部多处受伤。
随后被告人在其家各个房间、多个位置三番五次地对被害人实行殴打致使被
告人房屋血溅四处。上述事实已有证人王凯的证人证言以及珠海市公安局于2006年4
月4日出具的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等书证证实。
综上所述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 第 2 页 共 2 页 实。通过法庭调查本案被告人所犯罪行已得到充分证实公诉人出示的全部证据进一
步地说明本案是一起主观恶性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故意伤害案件。被告所犯
之罪行是对法律和公理的公然践踏和蔑视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捍卫法律
的尊严。
二本案适用法律及定性
被告人对他人身体实施非法损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1、主体根据中山市埠湖医院于2006年4月12日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被告人作
案时无精神病性障碍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作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2、客体被告人多次殴打被害人致使其身体多处骨折、溃烂其行为已经严重
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主观方面被告人明知其殴打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伤害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
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为掩饰其罪行而给被害人整容其后又重复侵害被害人由
此可见被告人存在主观故意。
3、客观要件被告人多次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建立在非法损害的基础上且该伤
害行为已造成了被害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
综上所述被告人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
其刑事责任。
三量刑建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
量刑幅度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2、本案的被告人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使被害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关于“致人重伤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
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综上所述本院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因此本院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魏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
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处罚。
公诉人XXX
2012年6月11日当庭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