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庄小学办学章程
范楼镇京庄小学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范楼镇京庄小学及所属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学校名称、地址及办学形式
第三条:学校名称:丰县范楼镇京庄小学。
第四条:校址:丰县范楼镇京庄村。
第五条:办学形式:六年制(全日制)小学的办学形式。学校具备法人资格,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学校举办者及所有制性质
第六条:范楼镇京庄小学为丰县教育局举办。
第七条:范楼镇京庄小学属公办小学的性质。
第四章 学校办学理念、校训和三风
第八条:办学理念:为每一位孩子服务
办学目标:校园文化精品化,教育管理人文化,办学模式特色化,学生发展个性化,师资队伍优良化。
培养目标: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共处。 奋斗目标:创办人民满意的农村小学。
第九条:校训:求真、求实、求发展。
校园精神:协作、拼博——崛起!
第十条:校风:诚实、团结、勤奋、创新。
教风:爱生、敬业、协作、奉献。
学风:自信、立志、博学、笃行。
第五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执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分管领导负责部门工作,坚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的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学校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置校长办公室、校务委员会、教代会、业务室、总务处、德育办公室、少先队大队部。
第十三条:学校执行下列管理制度
(一)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校长负责制》
(二)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下实行《教师聘任聘用制》。
(三)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所确定岗位,实行《岗位责任制》。
(四)依据“勤俭节约,合理开支,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实行《学校经费使用制度》。
(五)根据“行政公开,民主监督”原则,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六)学校实行总务主任负责下的《后勤管理制度》。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学校实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八)学校依据“群策群力,民主建校”的管理原则,实行《学校议事制度》。
(九)根据学校分学期工作的实际,实行《教职工学期教育教学工作终结性评估制度》。
(十)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的需要,实行《教职工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十一)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实行《教代会民主监督制度》。
第六章 学校管理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范围
第十四条: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认真完成基层党组织的工作任务。
(二)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教代会章程的规定,教代会定期召开会议。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的职权。
(三)根据学校实际,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校长主持下,由副校长、业务主任、总务主任、团队负责人、教师代表参加的组织机构。
校务委员会的任务是:传达学习中央、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文件,学习教育理论,讨论研究贯彻的措施和方法;讨论通过
学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安排好学年、学期、学月工作;研究处理学校的重大事务。
(四)按照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规定,编制设立学校业务主任领导下的业务室。负责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指导、管理和调控,指导开展学校教研教改工作。
(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学校设立总务处。总务处在总务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对学校的财务和校产设备进行管理,对后勤及后勤人员进行指导及管理。
(六)学校设立少先队大队部,负责少先队大队部的学生工作。
第七章 学校经费、财产来源及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属全额财政拨款单位性质。
第十六条:学校所有财产属全民所有制国有资产性质。 第十七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学校财务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应尽的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完成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质量要求。
(二)管好用好学校所有公物、教育教学设备设施。
(三)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勤俭办校,合理开支。
(四)依法执教,依法治校。
第十九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小学教育毕业证书。
(六)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和处分。
(七)使用管理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进行非法干涉。
(九)学校保护师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履行的下列义务。
(一)遵守党和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颁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课程计划,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及其它相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物价部门收费许可的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适用于范楼镇京庄小学及其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校教代会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和章程产生的程序办法进行及时补充。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逐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