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表说明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表说明
1、编号:由退税机关按照审核系统内退税登记证号编制方式进行编号。
2、经营者代码:为外贸经营者进行退(免)税电子申报的计算机编号,由退税机关根据经营者第一次申报海关代码(10位)进行编制,一旦确定后不得进行更改。
3、经营者名称:填写全称,应与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等证照所列名称一致,有英文名称的要同时填写。
4、海关代码:按照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填写。
5、拼音助记符:由用户按企业名称拼音字头(或其他用户自定义规则)建立。
6、经营场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填写。
7、纳税人识别号:按照国税纳税登记证上的登记证号填写。
8、纳税人类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填写。
9、纳税信用等级:税务机关评定的“A 、B 、C 、D ”等级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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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税务机关确定的增值税预算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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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商务部及其委托单位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备案登记表编号填写;按规定不进行备案登记的,按批准证件号码填写(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号码)。
16、工商登记注册号、注册日期、有效期、企业法人代表及注册资金: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填写,个体工商户等对外经营者如在营业执照中没有注明“注册资金”的,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相关内容填写。
17、开户银行及帐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18、主管外汇管理局名称及代码: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及代码为“310000”。
19、附送件:按规定需附送资料的名称填写。
20、出口退税方法的认定:
由税务机关填写:
(1)生产企业:出口已满一年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申报选择“免、抵、退税”填写;出口未满一年的企业选择“免抵”;小规模纳税人选择 免税”填写。
(2)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按“单票对应法”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按“免税”填写
21、纸质凭证申报方式及电子数据申报方式:除另有规定外,按上门申报填写。
22、是否分部核算:除另有规定外,统一选择“否”。
23、变更登记事项:认定机关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变更时重新填报的《认定表》上加注本次变更相关内容及收回的原《认定表》或《登记证》证件种类、签发日期。
24、认定机关签章:加盖办理认定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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