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以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的划分为视角
2009年2月(总第195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
N0.2。2009
(Cumulatively,NO.195)
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以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的划分为视角
胡健星
(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广州510000)
[摘要】法律部门与法学部门的非对应性往往被众多学者所忽略,致使在诠释某些法学概念时造成混乱,尤其在国际经济
法这个新兴概念上,最终必然导致概念层面上的循环论证,实际问题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国际经济法”这个概念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部门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二是法学学科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只有在明确了这两层含义后,讨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才有意义。从法律部门的意义上讲,并不存在真正的国际经济法,即有关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应归入国际公法和
国际私法的范畴,不构成独立的部门法,;从法学学科的意义上讲,国际经济法学对国际经济关系有其独特视角和现实意义,应成
为独立的法学学科。与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并行。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法律部门;学科划分一、法律部X'l乖D法学学科的关系
法律部门和法学部门有密切的联系,但区别也十分明显。首先,本质不同。前者是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规范体系,具有确定性,后者是理论门类,属于思想的范畴,确定性较弱;其次,范围不同。前者只能以现行的立法进行归纳和分类,而后者并不完全与现行立法对应,如法理学、犯罪心理学等,范围比前者要广得多;再次,地域属性不同。一般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必须依赖于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受国家法律体系的支配,而法学学科的划分可以是跨国的,重在总结各国法学理论中共同的原则和价值。由此可见,法律部门和法学部门并不完全是一一对应的。
法律部门与法学部门的非对应性往往被众多学者所忽略,致使在诠释某些法学概念时造成混乱,尤其在“国际经济法”这个新兴概念上,最终必然导致概念层面上的循环论证,实际问题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国际经济法”这个概念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部门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二是法学学科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只有在明确了这两层含义后,讨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才有意义。笔者认为,从法律部门的意义上讲,并不存在真正的国际经济法,即有关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应归入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范畴,不构成独立的部门法,;从法学学科的意义上讲,国际经济法学对国际经济关系有其独特视角和现实意义,应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与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并行。
济法只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不具有独立部门法的属性。这三
种解释恰恰独立构成了三种不同的学说,各有各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但是,这三种解释都只从调整对象上的不同来对国际经济法下定义,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而绝不是调整对象。
(一)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多样性与异类性著名法学家姚梅镇教授认为,一种国际贸易关系,往往要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一是关于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国内民、商法方面,即所谓的“私法”方面,包括买卖法、契约法、票据法、海商法、商标法等经济法规。二是关于国家对贸易进行管理和统筹的法规,如外贸法、关税法、进出口许可法乃至关于质量检定、产品责任及包装标准等行政法,即所谓国内“公法”的范畴。三是国际贸易的国际法规范,如双边贸易协定、支付及清算协定、多边条约及其他关于离岸价格、到岸价格等有关国际条约。其实,如果把这种国际贸易关系扩大至今天的跨国经济关系,概括起来就是三大类:纯国际经济关系、私人与私人之间的涉外经济流转关系、国家与私人之间的涉外经济管制关系。
同时.纯国际经济关系通过国际法规范(主要是国家或者国际组织问相关的贸易和投资条约)来调整,这类关系属于国际关系,是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而私人与私人之间的涉外经济流转关系,大部分通过国内的私法规范援引各国的实体规范
进行调整,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私人
间的涉外经济流转领域,出现了少量的统一实体法,无论是各国的冲突规则还是统一实体法,都是国际私法的范畴。国家与私人之间的涉外经济管制关系,也只能由各国的涉外经济的行政管理法规加以调整。可见,所谓的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既有国际关系,又有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还有行政管理关系,那么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统一性和同类性从何谈起呢,难道仅仅是因为这些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含有共同的经济因素吗?显然,公法和私法所追求的法律价值是不同的,公法侧重于利用公权力到达各方利益的平衡,而私法忠实于个人的意思自治,整个逻辑起点建立在无差异的平等主体上。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划分也有其深刻的意义。国际法的提出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上的利益协调,而国内法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指向性和强制性。在
二、国际经济法的部门法属性
国际经济法作为法律部门这一术语源于英语“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按照中文的解释,可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国际
的经济法”,这种说法与国内的经济法互相对应,把政府对涉外经济的纵向管理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自然地,把涉及横向管理关系的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与之并行对应。二是“国际经济的法”,即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换言之,它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三是“经济的国际法”,即狭义的国际经挤法,认为国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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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门的划分上,如果打破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或者打破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界限,从理论上存在严重的缺陷,最终造成法律体系的混乱。既然跨国经济关系可以分别由现存的法律部门进行不同类地调整,就不应该也没有必要成立国际经济法这个法律部门对这些不同类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比如说,多边贸易条约的起草、生效、解释和违约的救济措施,完全可以按照国家经济主权原则,通过条约法来调整;外国人与本国人进行商品买卖,也完全可以通过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援引实体法进行调整,或者按照当事人合意选择某国的法律进行调整。而外国人对在东道国的投资,一般只通过国内行政管理法规进行调整。当然,不可否认地,上述社会关系中都含有经济因素,难免存在特定的联系。东道国对外国人的投资管理,必须符合东道国与投资人母国签订的一系列投资协定的要求,国内法不得与国际双边或者多边协定相抵触。但是,这也仅仅是在跨国经济领域里面,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个配合和衔接,并不能简单地说国内法和国际法在跨国经济关系中有交叉,就要产生一个法律部门。有的学者认为跨国经济关系其实只是“跨国法律问题”,不具有调整对象的性质。跨国经济法律问题反映的是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特性以及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绝不可能构成—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复合性。
所谓法的调整手段或方法,是指法藉以对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引导、纠正的方法或途径。同时,独特的调整方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能够成为—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准。由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多样性和异类性,派生了所谓的国际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复合性。国际经济法包括了直接的调整方法和间接的调整方法。国家和国际组织处理纯国际经济关系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贸易条约。而条约的适用属于直接的调整方法。在适用程序法(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国内涉外经济法规时,同样是直接的调整方法。但是,一旦涉及到私人间的涉外商事关系时,就会很大程度上适用冲突规范,借冲突规范来援引某国实体法来解决纠纷,这就是间接的调整方法。并且,这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所以,国际经济法没有独立的调整方法,不能成为—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是把其他各法律部门的调整方法加以有机综合,形成新的调整方法。这种说法显然是不能成立的,既然只是其他法律部门调整方法的凑合,又怎么说得上是“有机综合”,“有机”体现在哪里?更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独特性就在于它的“有机综合”。形成新的独特性,是对所有法律部门调整方法的吸收。如果一种调整方法的独特性可以用另外几种调整方法的独特性来表达的话,那么,调整方法的独特性也就失去了应有的独立意义。
三、国际经济法的学科属性
作为--f-I法学的分科同作为一种部门法律的分科,并不完全是一回事。更何况法律必须是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必须是它的表现。诚然,法律部门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和法学学科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有着显著的不同,前者是对于法律规则的划分,后者重在研究跨国经济关系中的共性理论,更好地解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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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作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对象和方法,首先要问的是,客观现实的“问题是什么?”而不是“法是什么?”“法从何所出?”的确,在学科研究的角度出发,只有坚持以“国际经济法律问题”为中心,虚怀若谷地吸收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内涉外经济法规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打破法学学科之间的垄断地位,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才能寻找其中的共性,拓宽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更好地解决国际经济法律问题。笔
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成为一门具有独立性、边缘性、综合性的法
学学科,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一)跨国经济关系复杂性和关联性的要求
二战以后,国际关系日益复杂,由原来的政治、军事、外交等关系向经济领域不断扩展,跨国经济法律问题越来越多。国家拥有的原材料、自然资源、生产优势都有不同,因此,随着国际分工的越来越细,国家与国家间的贸易来往也急剧增加,为协调国际间的贸易冲突,双边或者多边的贸易协议也朝着制度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同样,个人的涉外经济交往增加,也带来了冲突规范的繁荣和国内对外国投资者管理的加强。在国际贸易协议、冲突规范和国内管理法规之间往往存在着众多矛盾。显然,一个跨国经济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到多个法律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一个国际公法学科、国际私法学科的基础理论并不足以应付错综复杂的跨国经济问题。—个仅具有一国涉外投资法律专门知识或仅具有关于跨国投资的国际法专门知识的人,在涉及各种法律规范的国有化问题面前,必将束手无策。只有采用实证的方法,在研究范围上,打破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成立一个新的综合性的“国际经济法学”学科,才能圆满解决日益增加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跨国经济法律问题显然不能成立—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法律部门的划分要把握整体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任何一个法律规范必然要唯一地归人某一个确定的法律部门,而所有的法律部门必须囊括所有的法律规范。但是,为适应国际经济的发展,作为学科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在研究对象上可以是重合的,即在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这两个法律部门里寻找跟跨国经济法律规范,作为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比如说,经济条约无疑属于国际公法的法律部门,而不能归入所谓的“国际经济法”这个法律部门,但是,经济条约可以是国际公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可以是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这可以打通各学科之间的隔膜,体现学科研究的包容性和开放性。
(二)在跨国经济法律规范中存在共同的法学理论由于跨国经济法律关系需要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互相配合,国际经济法学也就必须联系国际法和国内法进行研究,这就使它成为跨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经济法学等学科的综合学科和边缘学科。一门学科之所以能够成为一门学科,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研究对象中共性,在共性之中产生共同的理论。跨国经济法律规范数量庞杂、类型繁多,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但是,在这些法律规范中确实存在共同的国际性和经济性,并形成共同的理论体系。如国际经济法学有其独特的法律原则,如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便利化原则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包括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保护、有权对境内的外国投资进行管
理、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这些表现都体现了跨国济法”并不存在。法律部门的划分要严格按照调整对象的同类经济法律问题的经济共性,是任何其他的法学学科不能兼有的性和调整方法的独特性来进行。跨国经济法律规范有其多样性原则。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便利化原则等更具国际经济法学和异类性,涉及的调整方法的独特性未能使人信服。对法律规的特色,对解决跨国经济法律纠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国际经范的有序分类是法律部门划分的一个重要目标,法律体系的有济法学的边缘性和综合性,其也有独特的研究方法,如综合与效建立又需要周延的法律部门划分。因为不同的调整对象存在比较的方法、法律与经济分析相结合等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另某些共性而打破原来已经完善的法律部门,进而破坏了整个法外,国际经济法学有独特的研究体系,因为其研究对象广泛,由律体系的构建,是十分欠妥的,而且要付出很大的代价。然而,此又派生了有体系的分支学科,如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作为学科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学”确实存在的。作为一门学学、国际货币金融法学、国际税法学、国际经济组织法学等,这科,国际经济法学只有展现其包容性和开放性才能走得更远。
些分支学科之间互相配合,构成了完善的国际经济法学体系。这些分支学科赖以存在的法律规范,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分属不【参考文献】
同的法律部门,或者是已经成为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但是,由于它们之间的内部联系和共性,将无可避免同时成为国际经济…余劲松,昊志摹.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法学的研究对象,这也是大国际法学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的魅【2】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U】.中国国际法年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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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活动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划分法律部门的方法,把对全国各种各样的立法活动基本上划分了7大类,这7个法俸[作者简介】胡健星(1987一),男,汉族,广东珠海人,华南师范大学法部门也是因为比较成熟并被大家公认了的。
学院2006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综上所述,笔者始终认为,作为法律部门意义上的“国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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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积累、重点刑嫌调控、黑恶重点纫扣监管过程中,派打黑除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相信只要基层公
出所和刑警队都要发挥好各自的作用,互通情报信息,通过召安机关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做艰苦细致的摸排工作,注重在日
开队所联席会等形式,通报案情,共同研究辖区责任区一段时常执法办案中时刻注意发现、打击黑恶势力,打黑除恶工作就以来黑恶嫌疑案件发案的情况,组织开展黑恶线索调查摸排,会取得突破性进展。2000年以来。全国先后组织开展了两次大排查黑恶嫌疑团伙,列出涉嫌的可疑对象,从中发现、查处黑恶规模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目前第二次专项斗争正在向纵深发势力。包片的责任区刑警队要在掌握好责任区内情况的基础展。在这两次行动中,山东省滨城区已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1
上,在刑瞽大队的领导下,与其他责任区刑警队互通信息,发个,当前在侦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1个,打掉恶势力团
现、挖出更深层次的黑恶嫌疑线索。要明确刑警队民警和派出伙24个。由于在打黑除恶斗争中表现出色,山东省公安厅于所民警都是发现、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直接责任人,2008年6月16日授予滨城分局“山东省优秀公安局”称号。
所队配合协作好了,才会对辖区、责任区的黑恶犯罪形势把握得住,控制得了,才会形成打黑除恶无坚不摧的斗争合力。要在【参考文献】
工作中认真探索,逐步形成明确基层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工作责
任——注重日常执法办案中个案审查发现黑恶嫌疑——组织【1】公安民警常用法规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1,(1):438
重点区域线索摸排获取黑恶信息——互通信息掌控黑恶犯罪动向——积累黑恶嫌疑信息线索认真分析研判——梳理出黑
【作者简介】赵雪生(1971一),男,山东滨州人。瘼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
恶团伙实行专案侦查一举捣毁”的良性工作格局,进而健全完刑警大队大队长,山东省优秀人民警察.研究方向:刑事侦查;董纯朴
善打黑除恶日常运行机制。
(1955一)。男,江西九江修水县人。山东警察学院公共安全研究所副教三、结语
授,研究方向:中国誓察史、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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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以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的划分为视角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胡健星
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广州,510000法制与经济
FAZHI YU JINGJI2009(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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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格式:胡健星 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以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的划分为视角[期刊论文]-法制与经济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