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10修订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可燃液体、可燃
气体及粉尘等各类物质的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管辖区域内所有进入受限空间的各类作业活动。
3 编制依据
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4 术语和定义
4.1 受限空间是指炉、塔、釜、罐、仓、容器、槽车、罐车、反应器及各种槽、管
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窖)、涵洞、室、沉箱等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或场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场所也应视为受限空间:
(1)空气处于缺氧(小于18%)或富氧(大于21%)时;
(2)在设计用来给人员长时间工作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或场所因意外原因
明显或潜在存在窒息、中毒、爆炸、掩埋等危险的作业;
(3)在高于1.2米的垂直墙壁围提内的作业;
(4)动土或开渠深度大于1.2米或作业时人员的头部在地面以下的作业;
(5)因吹扫、置换等在排放口附近可能出现窒息、中毒、爆炸、掩埋等危险,在此
种危险区域内的作业。
4.2 特殊受限空间,指以下情况的受限空间
(1)受限空间内无法通过工艺吹扫、蒸煮、置换处理达到分析合格;
(2)与受限空间相连的管线、阀门无法断开或加盲板;
(3)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无法保证作业空间内部的氧气浓度合格;
(4)被油类或其它危险化学品污染区域和地域内的受限空间;
(5)受限空间内进行异常温度作业的;
(6)受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物质高于GBZ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中的最高容许浓度。
(7)经危害因素(危险源)辨识后,风险较大,应作为特殊受限空间管控的其他受
限空间。
4.3 受限空间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指进入或探入(指头部入内)受限空间进行作业。包括具有潜在的和
明显的缺氧危险或同时存在其他可燃易燃气体、液体,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易燃易爆粉尘的缺氧危险的受限空间内进行的各种作业。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4.4 三不进入
是指没有经批准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监护
人不在场不进入。
4.5 隔离
是指采取加盲板或断开连接管线,彻底切断设备与设备间物料的方法。
5 组织与职责
5.1 安健环部
5.1.1 负责《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5.1.2 负责监督检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的措施落实情况。
5.1.3 负责监督检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5.1.4 负责审核《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5.2 作业所属单位
5.2.1 负责对受限空间作业设备设施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
5.2.2 负责对受限空间作业前流程盲板的确认,落实确认受限空间作业前的安全措
施的。
5.2.3 负责对受限设备进行通风、置换、吹扫、清理。
5.2.4 负责对作业负责人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交底。
5.2.5 负责安排熟悉流程的操作人员监护。
5.2.6 负责审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审核《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5.3 质检中心
5.3.1负责受限空间作业环境的检测,并及时提供检测报告单。
5.3.2 负责对作业前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提供检测依据。
5.4 作业负责人
5.4.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4.2向作业人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5.4.3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作
业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4.4指派作业监护人。
5.4.5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5.4.6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4.7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5监护人
5.5.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5.2检查防护器具、急救器材是否齐全完好,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时刻观
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5.3 必须坚守岗位,严禁私自离开。
5.6作业人
5.6.1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
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证中的安全措施。
5.6.2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6.3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达到安全要求,作业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落实确认,审
批人审批、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
5.6.4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
用品。
5.6.5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在作业
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6.6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设备容器内。如
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受限空间。
5.7审核、审批人员
5.7.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7.2了解掌握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7.3督促检查受限空间作业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7.4审批签发作业证。
6 管理要求
6.1 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程序
6.1.1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票签发人提出申请,采用定性、定量分析来核验受限空间的危险因素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危险、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选择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级别。
6.1.2作业负责人按照《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设置格式填写票证的基本情况,“原有介质”栏由工艺班长填写。
6.1.3工艺班长接到《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对现场工艺情况进行确认,落实安全措施,签写《化验分析委托单》,委托质检中心人员现场分析,指派工艺监护人,并在“作业许可人”栏签字,作业负责人对作业前的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并在“作业负责人”栏签字,再由作业所属单位高级主管以上人员审核生效。
6.1.4《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所属单位高级主管以上人员提出申请,采用定性、定量分析来核验受限空间的危险因素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危险、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工艺班长接到《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对现场工艺情况进行确认,落实安全措施,签写《化验分析委托单》,委托质检中心人员现场分析,指派工艺监护人,并在“作业许可人”栏签字,由安健环部审核,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批,主管安全副总经理不在时,由主管生产或设备的副总审批。节假日、夜间的特殊受限空间作业证,由值班带班领导审批。
6.1.5 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和工艺监护人对人数、工器具及其他物品进行检查确认,签字。
6.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6.2.1 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现场作业人员与现场作业监护人员对现场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作业人员检查使用的工具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与监护人员约定好联络方式或联络信号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要时可在作业空间内外设置警告听觉信号和紧急撤离听觉信号。
6.2.2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6.2.3 作业所属单位票证申请人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安全交底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进入受限空间及缺氧作业的有关规范、所从事作业操作方法及安全急救知识、所使用安全防护、应急用具的使用检查方法、作业中可能遇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逃生路线、救护方法等。
6.2.4进入特殊受限空间应编写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受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各类危险、危害因素,保护作业人员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对缺氧、中毒人员的急救和医疗处理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6.2.5 作业人员应做到“三不进入”即:没有合格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不进入;监护人不在现场不进入;安全措施不到位不进入。
6.2.6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新鲜送风量应达到30-50立方米/小时,使作业环境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保持18%以上,但严禁向内充纯氧气或富氧空气。
6.2.7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根据受限空间内有关危险物质的特性,做好惰性气体保护、置换、冲洗、通风等工作。冲洗一般由高至底进行,必要时采用溶剂清洗措施;采用惰性气体、空气置换时,应保证氧含量在18%-21%之间,并注意盲端的置换符合安全要求,进行压缩空气置换时,应严格控制流速在2立方米/分钟内,防止发生爆燃事故,并保证受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气体浓度符合国标GBZ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6.2.8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严密关闭,加盲板或断开其中一段管线。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识。
6.2.9 当作业人员在密闭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打开人孔、出入口的门或盖,若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连通时,严禁关闭人孔、出入口的门或盖。
6.2.10 在进入设备、管道内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设备、管道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蒸汽吹扫和氮气置换等工作活动内容。
6.2.11工艺上要求装填催化剂的进入设备作业时,要采取防缺氧、防中毒、防尘、防爆燃等特殊预防措施,并编制相应作业方案和应急方案。方案须经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安健环部批准,并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实施。
6.2.12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须派专人监护。进入金属容器(炉、塔、
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电源线不得放置在设备的棱角或带毛刺的部位,防止电源线被刺穿发生漏电,电源线接头要用绝缘胶布包好。
6.2.13 当作业环境内存在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等危险因素时,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12V时,应安装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其临时配电盘严禁放入作业环境内,进入受限空间的电源线不得有破损或接头;作业人员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 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品。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配备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6.2.1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4小时内,受限空间应处于作业所需的安全环境,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30分钟内要由分析人员进行氧含量、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取样分析(如色谱分析、粉尘分析仪等),在施工作业期间每隔2小时,由监护人使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一次,如便携式检测仪不能满足检测要求的,需通知质检中心人员检测,浓度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接触限值。对受限空间内可能聚集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部位或进入存有残渣、填料、吸附剂、催化剂、活性炭等设备内作业,必须每半小时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测爆仪检测一次。进入受限空间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要按照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分析结果要达到动火的要求。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在受限间内上、中、下处每间隔1.2米多点采样。
6.2.15 对盛装过液、固相物质、自聚物质的设备容器或压力管道,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冲洗、置换、通风等措施;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作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对可能存在射线的设备容器及压力管道,在作业前必须关闭放射源,对放射源采取屏蔽措施,经监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6.2.16 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长管式、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6.2.17 当在缺氧或易发生坠落危险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在适当位置安装必要的安全绳,同时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空气呼吸器、梯子、绳缆、应急照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6.2.18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空气呼吸器具、安全带等应急防护设备。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严禁使用。
6.2.19在受限空间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氦气等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8%-21%,或者让作业人员使用长管式、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6.2.20 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电缆室等,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建议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设立明显的标志。
6.2.21 受限空间内存在交叉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内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作业层间要设置防护网等措施,不能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作业人员要系安全带或使用吊篮作业,必要时可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作业。
6.2.22 如果受限空间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内容为“危险!严禁入内”的警告牌。
6.2.2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人孔封闭时按《盲板及盲板拆装、人孔开封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6.3 进入特殊受限空间安全要求
6.3.1 必须编写应急处置方案,并审批生效。
6.3.2 人员视情况佩戴必要的呼吸器材。
6.3.3因特殊原因要进入分析不合格的受限空间时,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并戴好隔离式空气呼吸器, 由气防站人员、作业单位安全员共同监护。
6.3.4 特殊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连续监测,或由质检中心指派专人每30分钟分析一次。
6.4《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管理要求。
6.4.1按照受限空间作业中存在的风险大小,分为《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和《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6.4.2受限空间作业证中各栏目,须由相应人员手签确认,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应与作业证一致。
6.4.3节假日期间受限空间作业应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办理。
6.4.4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4.5《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作业所属单位留存第一联,作业人员留存第二联,工艺监护人留存第三联,。《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安健环部留存第一联,作业所属单位留存第二联,作业人员留存第三联,监护人留存第四联。
6.4.6《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作业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危害识别及作业程序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作业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6.4.7受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期为24小时,特殊受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期为8小时,当票证办理时间与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或作业中断30分钟至4小时时,在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或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作业证。
6.4.8进入生产区的受限空间必须以《化验分析委托单》的形式委托质检中心对受限空间的作业环境进行检测,出具检测分析单,并贴在票证指定位置。检测结果将作为风险评价和制定措施的主要内容。
6.4.9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工艺监护人与作业监护人对作业人员、工器具等其他检修物品进行确认,并在监护人相应栏签字。
6.4.10质检中心第一次分析结果在出具分析报告单的同时,将分析结果填写在作业证的相应位置,之后出现的分析结果出具分析报告单,贴在作业证指定位置。一份作业许可证,委托单位出具一次委托单,当工艺发生变化时,需要重新签发作业许可证。
7 制度执行与检查
安健环部依据《安环职防奖惩管理规定》,发现违章及时纠正,每月底将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汇总通报。
8 相关文件
MYH.03/BA.ZD-02.02-2013(C) 安环职防奖惩管理规定
MYH.03/BA.ZD-02.22-2013(C)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MYH.03/BA.ZD-02.26-2013(C) 盲板及盲板拆装、人孔开封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MYH.03/BA.ZD-02.23-2013(C)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MYH.03/BA.ZD-05.33-2013(C)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9 记录
MYH.03/BA.ZD.JL-02.24(01)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MYH.03/BA.ZD.JL-02.24(02) 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MYH.03/BA.ZD.JL-02.24(03) 化验分析委托单
10 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旧版本自行废止。
本办法由安健环部负责解释。
文件编号:MYH.03/BA.ZD-02.24-2013(C)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编码: MYH.03/BA.ZD.JL-02.24(01) 受控编号: 201 001
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编码: MYH.03/BA.ZD.JL-02.24(02) 受控编号: 201 001
1年。
化验分析委托单
编码:MYH.03/BA.ZD.JL-02.24(03) 受控编号: 201 001
第 一
联 贴 在 许
可 证 上
说明:1、本分析单一式两联,第一联贴在作业证上,第二联质检中心留存。
2、质检中心接到电话通知,依据委托单分析项目,与采样配合人员一起到现场采用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单。
3、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单上明确填写出本次分析项目是否为动火安全分析、动火环境安全分析、 受限空间安全分析。
化验分析委托单
编码:MYH.03/BA.ZD.JL-02.24(03) 受控编号: 201 001
第 二 联
质 检
中 心
留
存
说明:1、本分析单一式两联,第一联贴在许可证上,第二联质检中心留存。
2、质检中心接到电话通知,依据委托单分析项目,与采样配合人员一起到现场采用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单。
3、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单上明确填写出本次分析项目是否为动火安全分析、动火环境安全分析、 受限空间安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