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调配的质量管理制度
08-13
四川省复员退伍军人医院药剂科
处方调配的质量管理制度
1 目的: 明确处方调配的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处方调配的准确率。 2 范围: 适用于所有药品处方的调配工作。
3 责任者:参与处方调配工作的药学技术人员。
4 程序:
4.1 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医生处方调配药品。
4.2 处方必须由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调配,并经由另一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盖章后方可调配。调配、审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无医师签字或盖章的处方不得调配。
4.3 药品不得以开架自选的方式调配。
4.4 药师应负责对所发出药品的使用进行指导并注明用法用量。
4.5 调配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不得估量取药。
4.6 在药房周围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7 药房应在窗口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意见簿。对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4.8 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按相关制度执行。
药剂科
2014年5月19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