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死刑的十大理由
废除死刑的十大理由——纪念国际反死刑日 昨日10月10日是国际反死刑日,课堂上有一位同学对我反对死刑的观念提出了批评,这促使我对死刑问题作了一个综合性的思考,发在这里作为我反死刑努力的一部分。
全面论述废除死刑的理由不是容易的事,我只指出几点:(1)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废除了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那里并没有发现犯罪率提高的现象;(2)中国从2007年死刑复核程序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以来,执行的死刑大量减少,这是大家都能感受到的,但是并未因此而引发犯罪浪潮;(3)中国历史上也有基本上废除死刑的历史:唐代贞观初的四年,全国执行的死刑才28,请注意,当时正是所谓的“乱世”;
(4)现在废除死刑的那些国家,当初老百姓反对的呼声很高,但是还是做了,例如法国,当年废除死刑的时候有超过70%的老百姓反对;(5)死刑不是“正义”,是报复,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政府不应当把自己放在与杀人犯同等的地位——杀人犯可以为了自己的目的去杀人,但政府不可以;(6)错杀不可避免,而人死不能复活,错杀之恶无法弥补。美国在DNA应用到死刑案件的复查后,尚且发现有300多起错案,中国呢?我估摸从1949年以后错杀的人当以十万计;(7)死刑加重民众的暴力倾向,国家随便杀人,无疑起到坏榜样的作用;(8)死刑的犯罪遏制力被夸大了,对许多罪犯,死刑实际上不起作用。例如,激情犯,那些不怕死的罪犯,哪些“找死”的罪犯,那些想成为“殉道者”的罪犯,那些赌博倾向严重的、不计后果的罪犯。(9)一些人以国情反对死刑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如果以此为理由,那么,所有的国家都不能废除死刑:因为所有的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情,都有犯罪,许多以国情主张死刑的理由,并没有在国情与死刑必要性之间建立逻辑联系,停留在独断与想象的水平上;(10)死刑极容易被滥用。这在所有的国家都一样,但是在中国更容易,因为中国对死刑的程序控制不力,中国的司法不独立。看看中国有多少人死于“命案必破”?死于刑讯逼供?
上面十条是我主张废除死刑的主要理由,当然没有穷尽所有的理由。最后要说的是,废除死刑不是单单地去掉死刑条款,而是涉及整个刑罚体系的调整,主要是要增加无期徒刑的威慑力,增加对减刑、假释制度的法律控制等等,使最严重的犯罪受到与犯罪相当的惩罚,体现惩罚公正,体现为被害人伸张正义(如果有被害人的话)。
论述死刑的非正当性与无效性,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几乎所有的论证都会遇到反证。因为废除死刑的论证不是规范性论证,而是价值论证;而任何价值论证都会遇到明希豪森困境,最后都不得不信赖价值预设,而价值预设都有独断性。一个诚实的论辩者有义务告知对手自己最终的价值预设。我反对死刑的价值预设是什么?生命至高无上的价值,人不能成为工具。如果有人反对这价值预设,我的反驳是:您热爱生命么?如果是,当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良知推己及人,包括那些在您眼中十恶不赦的罪犯。 随便将六年前的一篇博文附上。
附录:
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当弃
2006年12月28日是中国法律人应当记住的日子: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复核的一个最为典型的案例——邱兴华杀人案二审开庭的日子。下面是媒体报道的时间表:
9时05分,书记员高声宣布带邱兴华到庭;
9时10分,庭审开始;
9时40分,邱兴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9时50分,邱兴华被押出法庭,然后被押上刑车;
9点57分,邱兴华在安康的一条河边被执行枪决。(如有误,请纠正)
我们不说一个死刑案子的第二次庭审(包括辩论、最后陈述、宣判)只用了30分钟是如此的不合情理,这里只说从死刑的宣判到死刑的执行完毕只用了短短的17分钟——其中包括死刑核准程序和死刑命令下达程序——是何等的不可思议!
这就是典型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例。
我相信,从2007年元旦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后,这恐怖的一幕再也不会重演了!这当是中国人权保障的一大成就。
之所以会产生如此非理性的死刑判决与执行程序,与中国的特殊的死刑制度有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正是这一制度本身使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之类高度工具化的法院滥用死刑执行程序成为可能。因此,从制度上来说,应当废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制度,以防止有碍国人脸面的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理由如下:
从比较法的角度,现代国家有此制的似乎不多。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从死刑的宣判到死刑的执行通常有一个很大的间隔。目前,在美国仍然保留死刑的36个州中,死刑从立案、庭审、判决、上诉、复审(死刑案的上诉和复审是自动的),直到最后开释或执行,整个过程最少要花10年时间。日本在1975年白鸟事件前,刑事案件几乎都不能再审。白鸟事件后,最高法院对再审的法律作了有利被告的解释。见[日]山本 祐司《最高裁物语——日本司法50年》,孙占坤、祁玫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7页。这意味着死刑不能立即执行,要留有一个申诉的时间。
从法史的角度看,我国历史上从来也没有如此快速杀人的制度。我国古代有几种规定防止官员快速杀人。一是核准和复奏制度。只要不是战时,中央政府的死刑核准权是中国历史的常态,中央司法机关的复核不会如邱兴华案那样可以合二而一。复奏也是许多朝代所坚守的。在宋代就发生过“准唐故事”的争论。当时的刑部侍郎燕肃就曾上奏:“唐大辟罪,令尚书、九卿谳之。凡决死刑,京师五覆奏,诸州三覆奏。贞观四年,断死罪二十九,开元二十五年,财五十八。今天下生齿未加于唐,而天圣三年,断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视唐几至百倍。京师大辟虽一覆奏,而州郡狱疑上请,法寺多所举驳,率得不应奏之罪,往往增饰事状,移情就法,失朝廷钦恤之意。望准唐故事,天下死罪皆得覆奏(《宋书?刑法志》)。” 二是规定一定的时间内不得行刑。例如汉律皆以季秋论囚,唐自立春至秋分不决死刑等等。三是杀人只能在午时,按照中国古代的制度,邱兴华起码还可以活几个小时(不知这一点确否?)。
从经验角度看,这一制度容易产生误杀。只要有死刑,就免不了错杀,但不能以此为错杀人者叫屈。制度应当最大限度地防止错杀。因为判处死刑后有可能会有新证据,或者罪犯想起要立功且有可能立功等等。所以在宋代,我国就有“翻异”制度——在执行死刑的时候,只要死刑犯喊冤,就应当停止死刑的执行,进行再审。正是为了防止错杀,一些保留死刑的国家才将死刑的判决与死刑的执行时间隔开很长一段。就是这样,还是有一些错杀。上世纪60年代,一名叫做罗伯特的非裔美国人在美国警方的刑讯逼供下,承认犯下抢劫罪,无辜蒙冤坐牢整整42年,直到2004年才被无罪释放;1992年11月20日,美国人克罗恩因一桩奸杀案被判死刑,后被改判为终身监禁,直到2002年3月21日,新的DNA结果证明真凶另有其人,坐了10年冤牢的克罗恩才被释放。(《人民法院报》2005年4月29日张 玲文 《美国每年都有冤假错案》)
我国的死刑执行与冤杀历来不让报道,由于这几年的进步,这方面的情况偶尔有媒体报道出来。试举二例。
聂树斌杀人案。21岁的聂树斌被控奸杀了一名38岁的女子。1995年4月28日,聂树斌的父亲聂学生照例前往看守所为儿子送生活用品,工作人员告诉他,不用再来了,你儿子昨天已被枪决。2005年1月,被捕的河北籍男子王书金向河北广平警方交代,10年前石家庄孔寨村玉米地奸杀案是自己所为。广平县公安局有关人士说,王书金交代细节与现场高度吻合。可是10年前聂树斌已经被枪毙了。如果像美国那样拖10年,聂就可以无罪释放了。
滕兴善杀人分尸案。1987年4月下旬,在麻阳县城的锦江河中,相继发现了被肢解的6块女性尸块,
当地警方当即立为“4.27特大杀人碎尸案”,石小荣最终被警方认定为被害人,滕兴善被认定为凶手,同年12月13日滕被一审判处死刑。1989年1月28日,滕兴善在麻阳被执行枪决。死后不能埋在祖坟山里。1992年的某一天,石家收到一封来自山东的信,信是石小荣寄来的,他没有死,但是滕在三年前已被枪决,只要死刑的执行拖三年,滕也可以无罪释放。
考虑到我国的刑讯逼供更为普遍,也由于我国死刑总量的庞大,我国冤死鬼的总数当是一个相当大的量。我们的法学家在考虑“社会利益”的时候,那些冤死的人的利益毫无疑问是不计在内的。
从人道的角度看,死刑立即执行不人道。死刑犯当然是罪大恶极,不罪大恶极不会判处死刑。但是,罪大归罪大,政府仍然有把他当人看待的义务,即他的人格尊严要得到尊重。人格尊严的内容之一就是:死刑判决以后应当留给他充裕的时间处理他的“人事”——因为他是人,不是一条狗,他在死前有“人应当处理的事”,不管他如何的可恶。现在他要死了,人之将死,其情也悲,应当给他适当时间总结他的人生,思考他的灵魂,处理他的后事,应当留有时间让他与其亲友交流。如此等等,都决定了一个人道的政府应当给判处死刑的罪犯留有足够的时间处理这些事务,这必须有死刑执行制度上规定下来,成为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