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工保字[2009]1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帮扶工作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已正式运行两年时间,全国各级工会通过这一工作平台,实现了帮扶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促进了工会帮扶工作的健康发展。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存在着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档案录入工作、已录入的档案缺项严重、帮扶信息录入不及时、安全意识不够强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软件系统全面投入使用进程和系统功能的有效发挥。
为进一步促进工会帮扶工作信息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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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工会帮扶工作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作用
加强工会帮扶工作信息化建设是帮扶工作不断创新
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工会帮扶工作信息化建设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工会帮扶工作信息化工作,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把工会帮扶工作信息化建设当作工会帮扶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准确掌握困难职工群体的状况,为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帮扶服务,切实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
各级工会要加大对信息化工作硬软件投入,配备业务
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专门信息管理员,专人负责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省、市、县总工会要把信息化建设工作纳入帮扶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帮扶中心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指标。
二、认真做好困难职工档案建立、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困难职工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在全面、真实地掌握当地困难职工家庭生活状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
1、坚持属地动态管理档案。困难职工档案由所在基
层工会或帮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并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备案;其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
的困难职工,其档案由用人单位工会或所在地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失业、灵活就业的困难职工,其原始档案由社区工会或所在地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单位或社区未成立工会的由所在地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建立。档案按照户籍制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原则上以困难职工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原则上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对一户多档、一人多档等问题档案应及时采取合并、转移等进行修改完善,对已脱贫、死亡、调离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档案应及时调整、注销,做到动态管理。
2、科学确定建档标准。各级工会应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总工办发
[2006]36号)规定,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困难职工生活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建档标准,其中低保边缘户原则上控制在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50%左右,各地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意外致困户应是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且需要工会长期帮扶的,若是一次性应急帮扶或集中帮扶则需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3、规范完善档案内容。基层工会或帮扶中心应按照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中的困难职工档案内容,真实详 3
细、符合逻辑地为困难职工建立档案,不得漏填、错填、少填困难职工信息。
4、逐级严格把关审核。各级工会尤其是市、县两级工会保障部门或帮扶中心要切实负起审核把关的责任,对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档案进行严格把关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要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予以修改完善。
三、充分使用帮扶救助等模块功能
各级工会要全面启用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及时把帮扶救助、信访接待、政策咨询、法律援助、技能培训、职业介绍信息输入帮扶管理系统相应模块。今后送温暖活动、金秋助学活动、农民工平安返乡活动以及困难职工中心建设情况等报表都要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软件上报。要按照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名制汇总至财政专项资金模块。要充分发挥软件交流平台作用,及时发布本地出台的政策文件,交流共享工作情况。
四、切实加强农民工档案管理
鉴于农民工流动性大,身份难以界定的特点,各级工会在建立困难农民工档案和临时救助档案时,要认真了解困难农民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就业状况、帮扶需求等信息,仔细核实相关证明材料。 4
凡农民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二是有固定工作单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是因子女上学、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等因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需要长期帮扶。所在单位工会或单位所在地帮扶中心可为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凡对前来帮扶中心寻求帮助的农民工提供应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等一次性资金帮扶,或为就业困难的农民工仅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帮扶的,帮扶中心应为其建立临时救助档案,输入帮扶信息。
中华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2009年11月27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