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为加快城市建设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确保双方合作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项目合作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协议主体
第一条 本协议在下述当事人之间签订,即: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双方确认各方所提供的地址、传真等信息真实准确,保证与本协议相关的履约资料、履约信息等能够得到及时准确地传递或通知。
第二章 项目的宗旨和目标
第三条 项目(下称本项目)的宗旨是,通过对甲方 号宗地的开发,加快甲方城市建设及经济的发展,实现双方互惠共赢。
第四条 本项目的目标是,在甲方 号宗地上建成一个大
型商、住两用楼,彻底改善经商及居住环境。
第三章 项目合作概述
第五条 本项目位于延安市子长县 ,宗地号为 号,面积约 亩,签约时土地用途为 ,甲方保证对 号宗地享有合法的土地租用 年使用权。(以上详见宗地图、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 第六条 本项目由甲方以享有租用土地使用权的 号宗地作为出资,乙方投入各项建设资金、技术、劳务等共同开发,共享开发收益,共担开发风险。
第七条 本项目计划开发商住楼总计面积 m,项目根据政府规划的容积率具体实施。(容积率及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为准)
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 万元,乙方应保证资金到位,确保项目资金使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甲方承诺,在 年 月 日前将符合开发条件的相应土地交乙方开发建设,若有变化,双方及时通知。
第九条 乙方应根据项目计划,及时筹措、投入本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确保项目资金充足。
第十条 在本项目中,甲方负责办理所有政府批准文件及手续,包括土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用途变更、图纸设计、办理本项目用地、立项、报建、规划、施工许可等工程施工必备的手续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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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合作建设的商住楼为框架结构。商住楼具体位置、分布、结构根据政府规划双方协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双方应当妥善处理好规划、设计、建设等事宜。有关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等,应经双方共同确认后方可实施。
楼房配套应具备水、电、气、通讯等各项设施。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勘察、设计、建设、安装等各项事宜由乙方负责选任相关单位,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双方确定,作为甲方收益分配给甲方的房屋的设计、施工等,甲方有权委托监理机构监理。
对上述房屋建设施工、装修、安装材料的选购和使用,乙方应尽量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双方确定项目建设期限为 个月,自项目规划许可办理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双方对所建设的房屋都有收益分配权,对分配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根据规划,双方拟建设的房屋总面积为 m,其中,甲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所建房屋总面积的50%。为确实保障甲方的权益,根据实际情况,实际建设的房屋总面积上浮或下浮不超过20%时,甲方收益分配的房屋总面积即不再增加或减少,实际建设的房屋总面积上浮或下浮超过20%时,甲方收益分配的房屋总面积也应当增加或减少,具体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对交付乙方房屋的具体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
第十七条 除甲方收益分配以外的房屋,全部归乙方作为收益分配。甲方不得再上述要求之外对收益分配再行主张权利。
第十八条 除本协议中有限制上市交易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外,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双方收益分配的房屋均可依法上市交易。
第七章 声明
第十九条 甲方保证此项目的合作事宜已经经过本集体民主议定,并保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本集体的任何成员或其他任何个人均不提出不同意见或采取任何干扰项目实施的措施。
甲方本集体任何人或单位以及之外的任何人,不管以何种理由干涉项目建设的,甲方均有排除妨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保证具有合作开发本项目的合法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为体现合作诚意,保障协议正常履行,乙方应在20 年 月 日前将不少于 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负责到位。
第二十三条 甲方保证乙方是本项目的唯一合作开发方,保证不再与第三方就合作事宜另行谈判和签订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本协议乙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 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协议履行进展、项目进度、情势的变化等情况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甲方负责组织本项目用地范围的地上建筑物、附着
物的拆迁、拆除及地上种植物等砍伐、移位等,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时全面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如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符合开发条件的土地交付开发建设的,或者因甲方原因,致使项目立项、规划、报建、建设迟延批准影响项目进度的,双方约定的项目建设期限顺延,同时,按照逾期期限,甲方应承担项目建设总投资的相应银行利息;
2、甲方村民或其他任何人扰乱项目建设造成工程停工的,甲方应赔偿因窝工、停工的损失;
3、因甲方的违约行为致使项目不能实现开发目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各项费用,赔偿相关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擅自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2、因乙方原因致使项目建设期限逾期的,乙方应支付给甲方5万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2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未对其他违约情形规定具体违约责任的,不影响该违约方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项目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签订、履行、解除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件及效力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效力:
1、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书、颁发的证件及附图;
2、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设计、规划、建设等图纸和相关标准;
3、授权代表签署的《承诺函》、《确认书》、《备忘录》、《催告函》等;
4、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5、其他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法律文件。
上述附件有关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视为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
第十一章 协议生效及其它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未规定的事宜,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和双方确定的进度计划,由双方及时协商补充。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全部履行完毕后本协议即自
动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书共计7页、37条,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备用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