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村官待遇保障政策
03-07
大学生村官待遇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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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聘任大学生村官补贴标准比照本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水平确定,并随之同步提高。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大学生村官聘用期间,按照当地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并办理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符合国家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由财政补偿和代偿。
(4)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聘用期满、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经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参加面向大学生村官等基层服务人员的公务员定向招录。
(6)除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专业限制的岗位之外,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每年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要拿出一定比例定向招聘服务期满、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
(7)聘用期满、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9)到西部和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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