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一起不当得利的典型案例
不当得利是民事实体法的一个重要概念,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取得不当得利的,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害人。本案是“不当得利”的典型。
桂林市民W,与河池的Z有业务往来。按照约定,Z需要付款5000元给W。为了方便,Z在电话中表示希望W能够提供一个农业银行的帐号。W没有在农业银行开设帐户,遂临时借用QQ群(W是群主)里一个管理员H的农行帐户,并把H的帐户给了Z,Z付款后,H将该款取出来给了W,第一笔交易顺利完成。
五个月后,W与Z再次发生业务,约定Z需付款8000元给W,但未明确付款方式,Z在未向W确认的情况下,直接将8000元汇至上次H的银行帐户,并将汇款结果告诉了W。W感到吃惊,告诉Z上次那个帐户只是临时借用朋友的,并不是自己的常用帐户。
W向H核实是否收到一笔8000元的汇款,隔天,H否认收到过该笔汇款。W将情况告诉了Z,Z凭汇款凭证向银行核实,汇款确定已进入H的账户并已被取走,同时该账户已被H申请注销。
起初是W找我咨询,我经过分析认为,Z将H的银行帐户误认为是W的业务帐户,而H与Z素不相识,其没有法律上及合同上的依据,取得该8000元,构成典型的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H对该款负有返还义务。但是,本案因8000元款项尚未交付给W,W不具备要求返还该款的主体资格,应当以Z为原告起诉。
于是,W说服Z,以Z为原告,并委托我作为代理人,以H为被告、W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H返还不当得利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立案后,H经法院电话通知未到法院领取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其住的地方是市内一老区,门牌号又搞得比较乱了,找不到人。我们又通过W的朋友打听到H某天下午将会参加一个QQ群在某KTV搞活动,遂带法警赶到现场送达诉讼材料。H签收了送达的材料,但当着法警的面仍否认收到汇款的事实,并对带路的W进行谩骂。
为了支持原告的主张,在法定期间内我代原告申请法院到银行调取了涉案帐户的开户、销户、资金往来情况信息。银行资料显示:H确实在原告所述的时间内分别收到过5000元、8000元的汇款,与原告提交的银行存款业务回单是相吻合的,被告H已将卡内款项全部取出并办理了银行卡的书面挂失、卡止付和销卡,同时另办了一张新的银行卡。
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H已收到汇款且有故意隐瞒事实,转移财产的事实。开庭当天,被告没有出庭,最终人民法院根据证据,缺席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8000元款项并承担诉讼费用。
因为被告转移财产,案件到执行阶段,原告从W处了解到被告曾在桂林某证券公司炒股,遂向法院提供了该线索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从H的股票帐户里直接划拨了相应的款项,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本案标的不大,但却是民法上返还不当得利的典型案例,H以为销了银行帐户就可以销掉全部银行资金往来痕迹,并企图占有不当得利的想法和行为,也是相当幼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