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伤与赔偿速算表
一、因工致残的,在评残后的待遇
伤残程度
赔偿项目
各项赔偿金额
支付渠道
备注
一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险基金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付伤残津贴
每月本人工资的90%
保险基金
二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险基金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付伤残津贴
每月本人工资的85%
保险基金
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险基金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付伤残津贴
每月本人工资的80%
保险基金
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险基金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付伤残津贴
每月本人工资的75%
保险基金
五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险基金
留用
能安排工作
不能安排工作
每月支付本人工资的70%的伤残津贴
用人单位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解约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6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伤残就业补助金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六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险基金
留用
能安排工作
不能安排工作
本人工资的60%的伤残津贴
用人单位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解约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3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伤残就业补助金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伤残程度
赔偿项目
各项赔偿金额
支出渠道
备注
七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解除
劳动
合同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伤残就业补助金
15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不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正常用工对待,也可另行安排工作
八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解除
劳动
合同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伤残就业补助金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不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正常用工对待,也可另行安排工作
九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解除
劳动
合同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伤残就业补助金
9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不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正常用工对待,也可另行安排工作
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解除
劳动
合同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5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伤残就业补助金
6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不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正常用工对待,也可另行安排工作
备
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因工致残,在评残前的待遇
(一)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间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注:如果投保了医疗保险,且治疗工伤所需要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
(3)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需要说明的是,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不能通过工伤医疗费予以解决,而是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停工留薪待遇
T3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职工因公负伤,而未残疾的待遇
(一)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间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注:如果投保了医疗保险,且治疗工伤所需要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
(3)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需要说明的是,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不能通过工伤医疗费予以解决,而是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停工留薪待遇
T3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