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采购管理制度(2013-5-31修订)
食品集团煤炭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炭供应及时,确保煤炭供应质量及计量准确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三条 煤炭采购管理基本流程
第四条 请购管理
(一)公司所有煤炭采购均须提前签订合同。煤炭采购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集团标准(详见技术部文件宁雨技字[2008]168号或雨润集团生鲜系统技术文件YR/SX027-500-2012文件)。
(二)各子分公司煤炭请购计划需提前一个月提交各子分公司供应科(或辅料科),煤炭采购合同须经集团供应部合同评审处评审通过后放可采购,严禁先执行后评审。
(三)除战略储备外,煤炭单批次到货量不得超过两个月的使用量。战略储备用煤及特殊情况用煤,需经事业部审核通过后,报食品集团总裁审批。
(四)供应科(或辅料科)、工程科应根据子(分)公司场地情况,确定每
批次到货数量,雨雪天气不得安排送煤。
(五)煤炭采购执行货到按合同付款,特殊情况需预先支付预付款项的,预付款不得超过采购金额的30%,经事业部审核通过后,报食品集团总裁审批。
第五条 到货过磅管理
(一)供应科(或辅料科)应提前24小时确定煤炭到货时间,并及时通知财务科、企管办、工程科、品管科及仓库保管员,做好煤炭接收准备工作。
(二)煤炭过磅地点由企管办选定,企管办人员需随煤车共同前往过磅地点。
(三)分公司财务科、工程科及仓库保管员须提前到达过磅地点。工程科负责校准地磅、对煤炭进行初步感官检验,财务科、企管办、仓库保管员负责对毛重、皮重的过磅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如特殊情况出现,分公司拥有复磅的权利,以确保煤炭过磅的准确性。
(四)过磅码单须经财务科、企管办、工程科、供应科(或辅料科)、仓库保管员及客户核对一致,现场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五)过磅码单需“一车一单”,每辆车的过磅码单须标注车牌号,并确保码单上的车辆毛重、皮重与实际过磅的车牌号一致。
(六)对单批次到货两车(含)以上的,在煤炭过磅和车辆皮过磅环节,所有车辆必须统一过磅,过磅码单经财务科、企管办、仓库保管员确认无误后,所有车辆统一离厂。
同时,车辆从过磅点前往卸货点,以及从卸货点返回过磅点的行程中,分公司须保证有我方人员随车而行,防止客户违规。
第六条 质量检验管理
(一)煤炭到厂前,供应科(或辅料科)需提前通知品管科到场监督,并抽样检测。无品管人员监督不得卸煤,同时,品管不得单独与客户接触。
(二)抽样须由品管科、工程科、企管办三方共同参与,卸货的过程中随机抽样,三方人员未同时在场,抽样无效。抽样过程中,企管办负责拍照(录像)、工程协助,品管科负责抽样资料、过程照片(录像)的存档保存,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三年。
(三)抽样实行“一车一样”,且每个样品三份并均须标注车牌号,抽样结束后对留样进行现场封存,同时三方人员应在抽样单上进行签字确认,由品管科对留样进行保存。
(四)卸煤时品管科、工程科、企管办人员应对煤矸石进行检查,若发现掺假掺杂现象应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做退货处理。对掺假之外的其他质量不合格情况,按照相关验收制度落处理。
(五)煤炭到厂48小时之内,工程科须对每车煤炭进行试烧抽样,并将抽
样混合试烧,出具试烧报告,试烧不合格的直接进行退货处理。
(六)煤炭到货72小时内,品管科根据试烧报告、检验结果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实行“一样一报告”。若抽样数量超过3个,每超过2个样,可延长24小时出具检验报告。
(七)如试烧合格,而品管检验的相关指标不合格,按照检验标准对当批次煤炭进行处理。供应商对我司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经事业部第一负责人审批后,可由我方指定人员将留样样品送我方指定的外检机构进行复检,最终以外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第七条 付款管理
(一)由供应科(或辅料科)根据检验报告,初步核算每车煤炭的应付金额及当批次煤炭应付金额,报财务科进行审核。
(二)财务科应根据采购合同、工程科试烧报告、品管科书面检验报告以及具体检测结果,对供应科(或辅料科)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付款。
第八条 计量管理
(一)每次进煤前,由企管办牵头,财务部、工程部共同参与,对煤场余煤数量进行盘点,并将盘点结果与公司台账进行核对,确保帐实相符,各部门对盘点结果共同签字确认。
(二)各公司锅炉须安装蒸汽流量计,以对煤汽比进行日计量,具体由工程科负责记录、存档;
同时,须对每批次煤炭采购质量进行对比分析,对每批次使用量、现存量进行统计分析。
(三)每批煤炭使用时,工程科应对每斗车(或从煤场运输煤炭到锅炉房的其他工具)的承运重量进行称量,以便估算每日的使用量。
(四)工程科在使用过程中,应记录每日运输次数及估算使用量。
(五)每月月底,财务科、企管办、工程科应对煤炭的剩余量进行估算,并根据每日的使用量进行核对,对盘查数字结果共同签字确认、存档;若两者差异较大,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第一时间上报分公司总经理。
(六)煤炭到货后,应按批次分堆存放,确保每批次煤炭使用完毕后,可进行清盘。
第三章 处罚规定
第九条 煤炭采购未签订合同、质量标准与集团标准不符的、或合同未经合
同评审处评审的,按《雨润集团合同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落实处理。
第十条 煤炭采购过程中,相关人员违反后台回避原则的,对责任人做辞退处理,并经济处罚500元。
第十一条 煤炭过磅过程中,相关人员未按时到场,对科室负责人按200元/人/次落实处罚,并必须由分公司总经理指定专人、书面授权后到现场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煤炭采购、过磅、检验、计量等环节中,违反相关流程而造成公司损失的,按《雨润集团经济损失责任索赔制度》,对责任人落实索赔。
第十三条 煤炭采购、过磅、检验、计量等环节中弄虚作假的,按腐败论处,并落实经济处罚,具体参照集团制度中《反腐败管理制度》、《行政处罚管理制度》、《经济责任损失索赔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为集团行业管理制度,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采购中心,监督执行权归总经办、供应部。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若有未尽事宜将另行通知。
颁发日期: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