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期权与期货的异同
期货期权与期货的异同
期货期权合约的标的物是相对应的期货合约,由于期货期权交易和期货交易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所以常常容易混淆,为了对期货期权交易有更准确的认识,我们将两者的异同总结如下:
1.期货交易与期货期权交易的共同之处。期货期权交易是以特定权利为买卖对象的交易,是期货交易与期权交易的有机结合。它是通过在期货市场上买卖期货期权合约的方式进行的。在期货期权交易中,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并不是一宗交易的买卖双方,而是 截然不同的两码事。相对于每一个看涨期权的买方,就有一个看涨 期权的卖方;相对于每一个看跌期权的买方,也有一个相对应的看 跌期权卖方。即每一个期权形式都有相应的买方和卖方。买入看涨 期权或看跌期权后,可以多次转卖。而卖出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 后,也可以通过买入同样的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的方式来对冲,只 要是在交易所发出期权行使通知书之前对冲即可。
期货交易与期货期权交易有许多共同之处:交易对象都是标准化合约;交易都是在期货交易所内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达成后,都必须通过结算所统一结算。
2.期货交易与期货期权交易的不同之处。由于期货期权交易的特殊性,它与期货交易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1)合约标的物不同。期货合约是交易双方达成的在未来特定日期交付一定数量和品级的实货商品或金融工具的可转让且标准化的合约,因此,期货合约的标的物是-般商品或金融工具。而期货期权合约是支付了权利金的买方有权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因此,期货期权合约的标的物是相关的商品期货合约或金融期货合约。
(2)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在期货交易中,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都被赋予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情况。买卖双方都有进行实物交割的义务,若想免除到期履行期货合约的义务,必须在合约交割期到来之前进行对冲。而在期货期权交易中,期权的买方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时候行使权利,但并不负有必须买入或卖出的义务。当买方认为行使期权对自己不利时,完全可以放弃期权,而不必征得期权卖方的同意,不过买方会因此而损失一笔期权权利金。而对于期权合约的卖方却没有任何权利,他有义务满足期权买方要求履行合约时买人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
(3)保证金规定不同。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要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客户在开立期货交易账户时就必须缴纳基础保证金,并将其维持在一定水平。若客户交易过程中保证金水平不足,应随时追加保证金,以作为成交双方的履约保证。而在期货期权交易中,期权买方无需缴纳保证金,买方所面临的最大损失就是他预先付出的期权权利金。由于这种风险是有限的和能够预知的,他的最大亏损不会超过他已支付的期权权利金,因此,期权买方就没有必要开立保证金账户,也不用缴纳履约保证金。但对于期权卖方来说,他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与期货交易中的风险一样,由于谁也无法准确预测期货市场的变动方向,所以,期权卖方就必须交付一笔保证金,并将其维持在一定水平,以表明他具有相应的履行期货期权合约的能
力。
(4)市场风险不同。在期货交易中,交易双方由于价格的不确定变动必然使其中一方盈利,而使另一方亏损,盈利和亏损的程度取决于价格变动的幅度。所以,买卖双方的潜在的盈利和亏损都是无限的。而在期货期权交易中,由于期权买方与期权卖方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性,他们在交易中的盈亏也具有不对称性。从理论上说,期权买方的亏损风险是有限的(仅以期权权利金为限),而盈利可能是无限的(在看涨期权的情况下),也可能是有限的(在看跌期权的情况下);期权卖方的盈利可能是有限的(仅以期权权利金为限),而亏损的风险可能是无限的(在看涨期权的情况下),也可能是有限的(在看跌期权的情况下)。当然,在现实的期权交易中,期权卖方并非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在期权交易中很少以履约平仓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交易者不是采用对冲平仓的方式,就是期权买方采用放弃权利的方式进行交易。
(5)获利机会不同。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无权违约,也无权要求提前或推迟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时间通过反向交易而实现对冲。交易者获得意外收益和遭受意外损失的风险性是均等的,我们可以称之为“对称性风险”。例如套期保值就是通过期货交易而抵消这种对称性风险,也就是说,保值交易可避免因价格的不利变动而造成的损失,但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保值者必须放弃因价格的有利变动而带来的利益。投机交易有可能获利丰厚,也有可能损失惨重。而在期货期权交易中,由于杠杆作用更加突出,给交易者带来了更多的获利机会。例如期权买方既可以行使期权买人或卖出相关期货合约,也可以转卖期权,或放弃期权。如果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上做保值交易或投机交易时,配合使甩期货期权交易,可以降低市场风险,从而增加盈利机会。自1982年以来,期货期权交易在国际期货市场上异军突起,发展迅猛,显示了它独有的魅力,有人称之为“化危机为契机”的绝佳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