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出嫁女:国务院让你挺起腰杆来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问题较为复杂,农地圈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是当时土地改革也是摸石头过河,政策很难能够方方面面照顾到。
二是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土地随着人口增减,婚丧嫁娶,进城下乡等原因,已经产生了较大变动。
三是由于每个农民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同,对于法律和民俗的优先级理解不同,对于村民自治和公平正义的理解不同。
因此造成了对于同样为农村人口的农村出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存在广泛的侵权现象。
一、农村出嫁女,国务院早就出过明确意见
针对农村普遍存在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早在2001年就出台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厅字[2001]9号,农地圈帮大家总结了关键几点:
1、最少要保证农村妇女有一份承包地
(1)在婆家生活的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
(2)对于在开展延包工作之前(1997年)嫁入的妇女,当地在开展延包时应分给嫁入妇女承包地。如果妇女在嫁入方分得土地,那么在原村的土地承包可以取消。
(3)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如当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
(4)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5)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
(6)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妇女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仍保留承包地的,应承担相应的税费义务。
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总而言之,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
二、村集体为啥要取消农村妇女的承包地?
农地圈认为无法是以下几种:
1、封建恶俗:
我国传统的婚姻习俗是“男婚女嫁”,女性出嫁后随丈夫居住,户口也跟随丈夫走,其在原村、组享有的土地权益将转移到丈夫所在的村、组。这样,女方所在的原村组就会更有动力去剥夺出嫁女方的土地等权利,而嫁入村由于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导致出嫁女两头都占不了。
2、村民组织法赋予的村民自治的权力
《村民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二十七条又规定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这就说明,村民组织有权对涉及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时,进行民主表决,制定绝大多数村民满意的村规民约。
以上说明了什么?就是村民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自主讨论决定村子日常管理事项(包括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那么按照村民组织法,村民也有权力通过集体讨论而一致通过取消出嫁女的承包地,似乎看起来也合法。
三、为什么村集体的所谓的风俗不合理也不合法?
实际上,农村的这种无论是村民自治还是就风俗,都无法剥夺出嫁女合法的土地权益,农地圈认为依据如下:
1、先从小的方面说:《村民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再从中的方面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最后从大的方面说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赋予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是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利。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
四、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农村妇女该怎么维权?
这是本文最关键的部分,如果真发生类似情况,妇女应该怎么维权呢?
农地圈认为,困难像弹簧,你强它就弱。很多地方只要妇女一强势争取权益,村集体就退让了。(典型的欺负老实人,柿子找软的捏)
其实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
第一条规定了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怎么说,村集体剥夺你的合法权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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