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健食品专利应了解的互联网信息_李安
申请保健食品专利应了解的互联网信息
作者姓名:李安(第一作者),汪一帆(第二作者)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摘要:近年来,将符合一定要求的互联网信息纳入现有技术的范畴已成为趋势。本文分析了保健食品相关的典型互联网信息对专利申请的影响,并提出了利用互联网信息提高专利申请质量的具体建议。希望为保健食品领域的专利申请人和代理人提供参考。
关键词:保健食品 专利 互联网 现有技术
1 引言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1]。
在中国专利文献检索系统(CPRS V3.5)中,以“保健食品+保健品+健康食品+营养补充剂+营养补充食品+功能食品+功能性食品”为检索式在“KW”中粗略统计保健品相关专利申请。结果显示,申请日在2001-2003年的有1378件,申请日在2004-2006年的有2259件,申请日在2007-2009年的有3223件,申请日在2010-2012年的有4042件。可见,保健食品专利申请量一直维持了稳健的上升势头,这与我国推出知识产权战略、国内申请人对专利的认知度逐步提高、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和食品消费观念变化所带动的保健领域技术的稳步发展有关。
专利申请数量的持续增长让我们欣慰,但当前更迫切的是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在专利战场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已对我国的保健食品行业发起了猛烈攻击,我们必须提升专利申请的质量才能为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专利申请质量主要由专利申请的技术创新水平和专利申请的文件撰写水平两方面决定。这两方面的提高都需要对现有技术有充分的了解。在技术创新方面,
如果对现有技术了解不足,可能重复他人劳动,甚至可能形成的技术成果水平低于现有技术所达到的水平。在专利申请撰写方面,如果对现有技术了解不足,可能导致专利申请不具备授权前景,浪费人力和财力。
保健食品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大量的相关信息出现在互联网上。当前,在我国专利行政审批和司法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网络证据受到重视。将符合一定要求的互联网信息纳入现有技术的范畴已成为趋势。
2 可作为现有技术的相关互联网信息
日本专利局早在1999年就发布了《将互联网公开的技术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的操作指南》[2]。欧、美、韩等专利局也早已开始使用互联网信息作为证据,并通过审查手册或判例肯定了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的法律地位。例如,笔者在审查实践中发现,欧洲专利局在保健食品审查中早已开始使用披露了产品信息的购物网页作为对比文件。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2.1节也明确规定: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也属于出版物公开[3]。
可作为现有技术的相关互联网信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技术内容处于公众可获知的状态、能够判断公开日期、公开日期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基于笔者的经验,披露保健食品相关信息较多的互联网信息来源有两类:电子商务类网页和权威网站数据库。电子商务类网页有产品购物网页和企业产品推介网页等,往往存在容易被修改、信息真实性存疑、公开范围和公开日期难以确定等问题,因而将其作为现有技术尚存在诸多困难。下面将重点讨论可能作为现有技术的保健食品相关权威网站的信息。
目前,保健食品相关权威网站的信息获取方式有:在卫生部官方网站的“批准产品公告目录”中查询获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信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数据查询”-“保健食品”中查询CFDA 批准的保健食品信
息,或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网站”查询国家已批准保健食品。
其中,在卫生部官方网站只能查询2003年7月之前的“卫食健字”保健食品信息,且公开的内容仅有产品名称、保健功能等简略信息,并不涉及产品的具体技术内容。CFDA 的数据库则提供自2003年12月12日之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的“国食健字”保健食品的信息,而由卫生部批准的“卫食健字”的保健食品也可以在该数据库中查询到,且对部分“卫食健字”的产品公开了比卫生部网站更多的技术性信息。另外,相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网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提供了更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日期信息,如产品变更信息、批准变更日期和备案内容等。因此,笔者推荐将CFDA-“数据查询”-“保健食品”作为首选的互联网信息来源[4]。
3 相关案例
由于CFDA 收录的保健食品信息能够为公众所获知,且能够明示信息的修改,因而其公开范围符合现有技术的要求。笔者以三个保健食品专利申请为例,从公开内容、公开日期两方面探讨CFDA 收录的保健食品信息。
3.1 公开内容
【案例1】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一种增强免疫力的保健软胶囊,包括胶囊料,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囊料由以下成分组成,按重量百分比计算:蜂胶萃取物30-40%,鱼油20-30%,紫苏籽油30-50%。
在CFDA 网站-“数据查询”-“保健食品”中查询,得到江苏江大源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江大R 蜂胶鱼油软胶囊”的产品信息网页。具体公开了:江大R 蜂胶鱼油软胶囊,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主要原料为:蜂胶提取物(相当于“蜂胶萃取物”)、鱼油、紫苏籽油、明胶、甘油、山梨醇、水。且每
100g 含总黄酮1.4g。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明胶、甘油、山梨醇、水是构成胶囊皮的原料,蜂胶提取物、鱼油、紫苏籽油是构成胶囊料的原料。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CFDA 网页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具体限定了胶囊料三种成分的重量配比。然而,CFDA 网页已经公开了产品每100g 含总黄酮1.4g。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三种成分相溶的效果、产生的保健功效和风味等因素,根据统计学知识进行常规试验即可确定合适的重量配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CFDA 网页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识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案例2】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一种作为保健品的AD 钙软胶囊,其特征是以维生素A、维生素D、碳酸钙为原料,内容物组成成分以重量百分比计:碳酸钙63-70、维生素A 0.03-0.1、维生素D 0.002-0.003、一级大豆油30-37。
在CFDA 网站-“数据查询”-“保健食品”中查询,得到“欣姿伴侣牌AD 钙软胶囊”:
保健功能 补充维生素A、维生素D、钙
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 每粒含:维生素A 90.3μg、维生素D 0.603μg、钙 73.8mg
主要原料 碳酸钙、维生素A、维生素D、大豆油、蜂蜡、明胶、甘油、纯净水、可可壳色素。
基于本领域的常识,蜂蜡、明胶、甘油、纯净水、可可壳色素都是制备软胶囊皮的原料。可见,CFDA网页已经公开了一种内容物为碳酸钙、维生素A、维生素D 和大豆油的AD 钙软胶囊。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CFDA 网页所公
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进一步选择了大豆油的等级和内容物的含量配比。然而,一级大豆油是软胶囊中常用的大豆油等级,能保证保健品的质量,选择一级大豆油仅为常规选择。另外,CFDA网页已经公开了部分原料的配比。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参考CFDA 网页的含量数值在常规范围内进行调整并通过有限次试验确定具体数值。这仅需要付出常规技术劳动,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案例3】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
一种铁皮石斛液,其特征在于该铁皮石斛液是通过以下的工艺步骤制备得的:
(1)预处理:将铁皮石斛的根部及茎节洗净自然干燥后烘干,烘干后的铁皮石斛粉碎至20目以下的颗粒;
(2)提取:在所得的石斛颗粒中加入去离子水浸泡1-2小时,之后进行加热提取,按重量石斛颗粒:去离子水=1:20;
(3)固液分离,将加热提取后的热滤液及滤渣进行过滤分离,得的滤液为铁皮石斛提取液;
(4)分离纯化:将铁皮石斛提取液静置3小时,之后用板框压滤机过滤三次;
(5)浓缩:将经过过滤的铁皮石斛提取液煮开后持续用文火加热两小时,期间保持铁皮石斛提取液沸腾,控制铁皮石斛提取液体积,比重d=1.2;
(6)配料调和:将蔗糖加热水溶解,趁热过滤,配置成糖浆;将西洋参皂甙提取物、维生素C、山梨酸钾加水溶解,加入加热的铁皮石斛提取液中,并加入糖浆,搅拌均匀后补水至1000L,其中石斛提取液占33%、糖浆占65%、西洋参皂甙提取物占1.2%、维生素C 占0.6%、山梨酸钾占0.2%。
在CFDA 网站-“数据查询”-“保健食品”中检索,得到“增靓牌铁皮石斛液”。具体公开了“每100ml 含:粗多糖185mg、总皂苷3.5mg,主要原料:铁皮石斛、西洋参皂甙、维生素C、蔗糖、山梨酸钾、纯净水”。并在“产品技术要求”链接中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
一:生产工艺 1.保健饮料的制备(1)、铁皮石斛提取工艺a、铁皮石斛的根部及茎节有少量沙砾,人工去除附着其上的枯叶残杂,再用流动清水冲净。b、将已洗净的铁皮石斛,置阴凉干燥处,自然干燥。c、将自然干燥的铁皮石斛茎平铺于盘内,置70—80℃烘烤至干。d、用不锈钢切片机将铁皮石斛茎节切成约1cm,而后粉碎,过20目筛。e、按1:20投料,即1份铁皮石斛加20份水(去离子水),浸渍1—2小时,加热提取1小时,趁热过滤,收集滤液。滤渣加15倍的水,加热提取0.5小时,趁热过滤,收集滤液。再重复提取一次,合并滤液。滤液静置冷却后,过滤,取清液。(2)、配料a、蔗糖按配料比例,加热水溶解,趁热过滤,配置成糖浆,备用。b、将西洋参皂甙提取物、维生素C、山梨酸钾按配料比例加水溶解,加入加热的铁皮石斛提取液中,并加入糖浆,搅拌均匀。补水至所需配料的总体积。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CFDA 网页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限定了分离纯化时铁皮石斛提取液的静置时间和过滤方式;(2)将铁皮石斛提取液浓缩,并限定了浓缩操作和参数;(3)定容总体积和各组分配比。基于上述区别,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更加细化的制备方法制备的铁皮石斛液。
对于区别(1),在中药提取液的分离纯化中,静置3小时在常规静置时间范围内,属于常规选择。而用板框压滤机过滤三次也属于常规过滤方式;对于区别
(2),对提取液进行加热浓缩是提高有效物质含量的常用技术手段,所采用的浓缩操作也均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浓缩参数则是根据目标产品中有效物
质的含量来常规确定的;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终产品每100ml 含:粗多糖185mg(主要来源于铁皮石斛提取液)、总皂苷3.5mg(主要来源于西洋参皂苷)。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口感、风味和营养功效的需要,通过单因素实验结合正交试验等常规统计学手段来确定最佳的配比和定容总体积,且该配比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可见,从公开内容看,CFDA收录的保健食品信息有可能影响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3.2 公开日期
我国保健食品注册从申请到审批已经实现了网上办公,数据更新接近实时传送。已通过审批的保健食品可以查询到其批准日期和公告日期。那么保健食品网页内容的公开日期如何确定呢?
查询CFDA 网站可以得知,已经在“保健食品审批公告”中公告的保健食品,其具体信息都可以在该网站获得。而可以在CFDA 网站查询到的最新被批准的保健食品,目前尚未公告。如:笔者在2013年12月24日进行查询,可以查询到2013年11月6日获得批准的“太阳神R 越清片”的产品信息,但该产品尚未被公告。可见,公众可获得保健食品网页内容的日期在该保健食品被公告之前。即:产品网页内容的公开日期在产品的公告日期之前。而产品网页内容的公开日期与产品批准日期的关系目前尚无定论,不宜将产品批准日期直接作为产品网页内容的公开日期。因而,对于已经公告的保健食品的网页信息,笔者建议暂时将其公告日期作为公开日期。如:“江大R 蜂胶鱼油软胶囊”的批准日期为2010年10月11日,公告日期为2010年11月15日[5]。建议将2010年11月15作为“江大R 蜂胶鱼油软胶囊”产品网页内容的公开日期。案例1的申请日为2012年11月5日,显然该产品网页内容可以作为对比文件使用。
由于CFDA 网站目前只能查询2010年第1期以来的保健食品审批公告日期,
而案例2、3相关的产品的审批公告都是在2006年,因而无法获知案例2、3相关的产品的准确公告日期。统计自2010年至2013年审批的保健食品的批准日期和公告日期可以发现,公告日期通常在批准日期后的3个月内。因此,笔者建议对于无法确定公告日期的产品,将其批准日期加3个月作为产品网页内容的公开日期。如:案例2的申请日为2011年12月13日,相关产品的批准日期为2006年1月13日,将产品网页内容的公开日期暂定为2006年4月13日;案例3的申请日为2012年8月24日,相关产品的批准日期为2006年9月24日,将产品网页内容的公开日期暂定为2006年12月24日。当然,由于统计保健食品公告日期与批准日期关系的数据来源为2010-2013年公告的信息,尚不能确定2009年之前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公告日期也全部在批准日期后的3个月内。因此,以上仅为笔者基于现有信息的建议,有待进一步讨论。
4 利用互联网信息提高专利申请质量
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和保健食品专利申请审批隶属于不同的系统,其审批目的、审查标准、法律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区别。申请人既要避免将可能造成侵权的产品申请注册保健食品,又要注意保健食品的注册给后续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带来的影响。案例1-3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均为企业,有的是国家级龙头企业,有的是新兴生物科技企业,其相关技术和产品未能及时获得专利保护实属遗憾。
我们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来提高专利申请质量。笔者的建议如下:(1)除了对专利文献、期刊和书籍等进行必要的检索之外,申请人还应当注意了解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尤其是可能作为证据的权威网站披露的信息。以保证对现有技术有充分的了解;(2)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加强技术团队的建设。充分利用我国传统“药食同源”理论,充分发掘我国传统医药理论对现代保健食品的指导,研发有自主核心技术的保健食品;(3)注意学习、借鉴国外保健食品专利申请的撰
写和答辩方法;(4)由于CFDA 对2011年2月1日前受理的保健食品暂无技术要求,因而大部分2011年2月1日前受理的保健食品的网页内容未披露生产工艺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如果互联网信息已经披露了拟申请专利保护的产品的组分方面的具体信息,那么可以挖掘该产品的生产工艺是否有创新之处;(5)如果拟申请专利的产品的基本组分已被互联网信息公开,但后续的研究证实了加入其它物质或者组分的特殊配比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仍有可能具备授权前景;
(6)如果拟申请专利的产品的组分信息和基本工艺均已被互联网信息所公开,但是生产工艺的关键创新之处并未被披露,仍可尝试申请专利保护。
以上仅为个人的粗浅总结和倾向性意见,难免有不妥或错误之处,敬请不吝赐教。笔者旨在抛砖引玉,希望更多同仁共同探讨。
参考文献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S].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2005.
[2] 日本特许厅 (JPO):Operational Guidelines on Treatment of
Technical information disclosed on the Internet as Prior Art,日本特许厅在线出版物,(URL)
http://www.jpo.go.jp/tetuzuki_e/t_tokkyo_e/pdf/unnyousisine.pdf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审查指南2010[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2010.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数据查询. 保健食品 [DB/OL]. http://app1.sfda.gov.cn/datasearch/face3/dir.html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审批公告2010年第10期 [EB/OL].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89号, 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