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利车主索赔案"反转 被告申请冻结原告738万元财产
“法拉利车主索千万元惩罚性赔偿”一案又有新进展。2016年12月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被告重庆骏东公司支付原告购车款及赔偿款合计720万元,加上诉讼费、执行费及其他费用,共计7325911元。
(详情点击:《法拉利车主索千万元惩罚性赔偿》、2015年8月14日1版《重庆骏东公司否认为交易主体》、《法院一审判商家赔偿消费者360万元》)
然而,原告龚军并没有得到这笔款项,让他没有想到的是,被告反而以诉前财产保全名义,向法院申请冻结他的738万元财产,理由是涉案法拉利轿车产生了共计738万元的使用费及车辆贬值损失。重庆骏东公司接下来将反诉龚军,索要这738万元。
原告代理人、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烨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他于2016年12月15日拿到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二审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重庆骏东公司并没有支付法院判定的款项。龚军于2016年12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重庆骏东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将7325911元划拨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账户。
正当龚军请求江北区人民法院将该笔款项划拨到他私人账户时,重庆骏东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龚军财产738万元,理由是,涉案法拉利轿车自2013年8月23日交付给龚军使用至今,产生了共计738万元的使用费及车辆贬值损失。公司多次要求龚军支付这笔款项,龚军均予以推诿。为防止龚军转移、隐匿其名下所有的财产,造成案件判决后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故请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龚军应收账款7325911元进行诉前保全冻结。
1月9日,江北区人民法院给渝北区人民法院发去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冻结龚军享有的对重庆骏东公司的738万元为限的应收款项。冻结期限为3年(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
龚军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二审判决生效后,他和代理律师陈烨多次联系重庆骏东公司还车,但重庆骏东公司都予以拒绝。现在官司虽然赢了,却拿不到购车款及赔偿款,接下来还要成为被告。“唉,消费者维权咋这么难”。
代理律师陈烨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重庆骏东公司如果不服终审判决,完全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来解决,“738万元的车辆使用费及贬值损失,不知重庆骏东公司是如何测算出来的,其意图可能是让消费者知难而退吧”。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电话联系重庆骏东公司负责人朱经理。朱经理说,有关诉讼事宜,均交由律师在处理。
事件回顾:
2013年1月,涉案法拉利轿车在杭州与隔离带发生碰撞,进行过一次大修,理赔金额达40万元。2013年6月,龚军要买一款跑车,重庆骏东公司推荐了这款车。2013年8月,龚军顺利提车。2013年9月,龚军感觉车辆老是发出异响,怀疑有质量问题。2015年年初,龚军发现车辆曾大修过。2015年5月,龚军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重庆骏东公司欺诈,要求“退一赔三”。2015年10月,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重庆骏东公司构成欺诈,按“退一赔一”条款,赔偿360万元。2015年11月,重庆骏东公司上诉至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日,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28日,重庆骏东公司将购车款、赔偿款7325911元划拨到江北区人民法院账户。2016年12月30日,重庆骏东公司向江北区人民法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冻结龚军财产738万元。2017年1月9日,江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渝北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龚军享有的对重庆骏东公司的738万元为限的应收款项。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刘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