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技术细则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技术细则(试行)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技术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林业局 “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工程建设要求,保证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天保工程政策、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核查依据
一、国家林业局批准的省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以及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
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全国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有关天保工程的相关文件。
三、上级部门下达的天保工程中央国债资金和任务计划(包括木材生产计划、公益林建设计划、种苗、防火项目、科技支撑项目等建设计划);上级部门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地方财政下达的配套资金计划。
第三条 核查范围与内容
一、核查范围
17个省(区、市)20个省级实施单位(以下简称省):即长江上游地区的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6个省(区、市),黄河上中游地区的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7个省(区),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的吉林、海南、新疆3个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3个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二、核查内容
工程任务核查包括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木材停伐和减产、种苗工程、森林防火项目、科技支撑项目、富余人员分流安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社性支出项目的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核查包括资金计划下达、拨付、到位、管理、使用等情况;能力建设核查包括考核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公益林建设和木材停伐减产项目的核查,按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章 核查方法
第五条 被核查的地方各级工程管理部门(单位),要按国家林业局下发的林天发[2002]80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核查县(局)的抽取
一、公益林建设核查县(局)的抽取,由资源司在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的全国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开始前统一抽取后,商天保中心确定。
二、公益林建设内容以外,包括森林管护、木材停伐和减产、种苗工程、森林防火项目、富余人员分流安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社会统筹、政社性支出项目和能力建设等核查县(局)的抽取,由天保中心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具体方法是,将各县(局)按照承担的森林管护任务从大到小排队,形成闭合循环,随机确定起始号,按照核查县(局)数除以应抽取的县(局)确定间隔号,抽取县(局)数量的比例不低于省级(建设兵团、森工集团)实施天保工程县(局)总数的15%。
三、凡属独立的科技支撑项目(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对牵头的总项目和实施的子项目进行全面核查。
第七条 核查乡镇(林场)、责任区和人员的抽取
一、公益林乡镇(林场)的抽取,按国家林业局资源司核查办法确定。
二、森林管护任务管护乡镇(林场)和责任区的抽取,比照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抽取森林管护县(局)的方法执行,在每个县(局)随机抽取3个乡镇(林场),每个乡镇(林场)随机抽取4个管护责任区(以签订的管护合同为依据划分)。
三、种苗工程、森林防火项目,凡是被抽中的县(局)均对工程量进行全面核查。
四、完整的科技支撑项目,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的建设内容全面核查;对添平补齐、且安排零散的设备仪器补助项目,与公益林和森林管护抽中的县(局)结合,对资金使用单位的建设内容进行核实。
五、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在抽中的县(局)进行全面调查填表的基础上,抽查工作量按以下要求确定。
1、分流到公益林建设岗位人员的核查,以县(局)级分流到各个岗位上的富余职工人数划分: 500人以下的随机抽取30人, 500~1000以下的随机抽取40人,1000人以上的随机抽取50人。对抽中的人员填写个人调查卡片,然后对抽中的人员一一核实。
2、分流到森林管护、种苗工程、森林旅游、林下资源开发和其他岗位的人员核查与公益林建设人员核查相同。
3、一次性安置人员的核查,在抽中的县(局)全面调查填表的基础上。随机抽取10-20人填写调查卡片,然后根据实际情况与可能,对抽中的人员部分核实。
4、下岗待安置人员核查与一次性安置人员的核查相同。
六、资金核查以公益林建设和森林管护任务核查抽中的县(局)为基本单位,对财务制度、会计帐册进行全面核查。
第八条 森林管护项目核查
一、核查具体内容:规划管护面积、实际落实的管护面积、管护责任(合同)书、巡山记录、管护设施、管护人员的落实情况。
二、核查方法
1、查阅全县(局)管护责任状汇总表等档案资料。
2、按县(局)提供管护合同(没有合同的按管护人员花名册),逐一对抽中管护责任区的管护人员的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证实本人身份的证件)、承包合同、管护情况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
3、填写“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调查卡片”(表2),并按要求计算分值;按管护面积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出管护责任得分数。得分标准见附件一。
4、管护评价指标计算:森林管护责任落实率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全县(局)签订责任状责任区面积
落实率= ×100 %
全县(局)规划应管护面积
5、管护措施落实评定:综合评定指标满分100分,其中,90分(含)以上为“好”,70(含)~90分(不含)为“一般”,少于70分为“差”;将各管护卡片的分值,按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抽查乡镇(林场)得分,再以此方法,计算出县(局)的平均得分,填写表2。
第九条 木材停伐减产核查
一、核查具体内容:木材停伐减产计划落实情况。
二、核查方法:采取与“全国一类资源连续清查”和“年度木材三总量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用一类清查实际消耗的资源变化数据情况和三总量检查数据,对天保工程区的木材停伐减产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核查
一、核查具体内容:富余职工分流安置情况,包括从事森林管护、公益林建设、一次性安置、其他安置途径等。
二、核查方法
1、查阅单位劳动工资部门提供的职工和富余人员名单,采取随机抽取人数的办法确定抽查的对象。
2、分流到公益林建设岗位的人员:查阅被抽中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或承包的公益林建设的合同,或参加公益林建设领取劳动报酬的凭证等。
3、分流到森林管护岗位的人员:查阅被抽中的管护职工本人及身份证、单位聘用合同、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劳动工资单等。
4、分流到种苗工程、森林旅游、林下资源开发和其他单位的人员:查阅单位提供相应的人员花名册。
5、一次性安置:查阅已办理一次性安置人员的个人档案,包括个人自愿申请、单位审批、经法律公证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公证书、以及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用凭证等四项凭证。凡是有一项缺少凭证的,就视为不合格。
6、下岗待安置:查阅有关部门提供的待安置人员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的花名册。
7、根据县(局)提供的富余人员安置情况和抽查组实际抽查的情况、按县(局)、乡镇(林场、单位)分别填写4表和5表。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核查
一、核查具体内容:以县(局)为单位,核查应参加养老统筹的人数、实际参加统筹人数、参加的形式(省级、地市级、县级、行业统筹)、缴费比例、养老统筹费用发放情况。
二、核查方法
1、查阅有关部门提供的档案及材料,按上级下达的计划对县(局)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填写表6。
2、随机抽取人员(不少于10人),对县(局)缴费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政社性支出核查
一、核查具体内容:以县(局)为单位,核查国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学校、卫生院(所)、公检法司、政府部门的数量、人员数量等情况;
二、核查方法
1、查阅有关部门提供的档案及材料,按上级下达的计划对县(局)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
2、按有关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随机抽取人员(不少于10人),对开支人数进行核实,填写表7。
第十三条 种苗项目核查
一、核查具体内容:核查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包括种苗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种子园、母树林等全部项目内容,考核种苗项目完成合格率。
二、核查方法
1、按上级下达的种苗工程建设计划及批复的项目规划设计文件,对县(局)提供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核实,填写表8—1、8—2、8—3。
2、对发现的问题,包括随意变更建设地点、数量不足、工程质量达不到批准的设计要求等进行单独汇总。
3、母树林和采种基地核查方法。根据母树林和采种基地上报小班(地块)数随机抽取不少于2个小班作为核查小班。上报数为1的全部核查。抽查面积不低于上报面积5%。在抽中的小班(地块)内,均匀布设3个半经为12米的圆形样地进行母树林和采种基地样地调查。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项目核查
一、核查具体内容:全面核查实施单位的防火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考核防火项目完成合格率等。
二、核查方法:比照种苗工程方法进行,填写表9。
第十五条 科技支撑项目核查
一、核查具体内容:按照省级下达的计划和提供的完成情况,对科技支撑项目总项目和子项目的生态定位站、技术示范(推广)林、繁育苗圃、设备仪器购置等,考核项目完成合格率。
二、核查方法:
1、以国家(或省级)批准科技支撑项目任务和省下达的资金计划,对生态定位站、技术(推广)示范林、繁育苗圃、监测和信息设备与仪器的购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分总项目和子项目单位填写表10。
第十六条 工程项执行能力核查
一、核查具体内容:省、县级工程管理机构建设(包括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办公室专职人员数、业务经费);省、县级工程信息管理(是否有档案、计算机管理),省、县级目标责任状签定等。
二、核查方法:根据省、县级有关文件、相关资料,现场调查予以确认,填写表11。
第十七条 资金核查
一、核查具体内容
1、各级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下达工程投资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计划,资金拨付单位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拨付资金,有无截留、滞留、违规抵扣等现象。
2、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用途和计划下达的内容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有无挤占、串用、挪用资金的现象和虚列工程支出、计划外工程以及超标准建设,擅自调整工程投资计划、改变财政专项资金用途等问题。
3、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4、违规资金金额及整改情况。
5、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无转移或转存资金、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二、核查办法
1、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对县(局)提供的计划与资金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分乡镇(林场)填写表12~15。
2、资金核查与被核查县(局)的任务核查同步进行,对被核查的县(局)所有涉及天保工程的中央资金(工程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的财务帐册进行全面核查。
3、对发现的每笔违纪资金,经工程单位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确认后进行登记,汇总填写表16。
4、核查组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每一个县(局)做出的整改意见书要进行装订成册。
第三章 核查成果
第十八条 提交成果
一、全国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报告50份以及20个省级工程实施单位核查报告各15份;各省各类核查项目统计汇总表15份。
二、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核查报告50份;
三、提交国家级、省级核查报告文字部分(word格式)及数据表格软盘各1份(excel格式)。
第十九条 报告内容
一、工作开展情况、任务量、被核查单位数、工作时间、参加人员及核查、调查方法等;
二、核查结果:用文字和表格分述被核查单位天保工程实施情况,方案执行情况,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分析评价:详细分析天保工程实施情况,工程资金下拨、到位、地方配套及使用情况,天保工程成效好坏的原因,用典型事例说明,并客观做出评价;
四、经验、问题、建议;
五、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典型个案,附典型材料。
第二十条 成果提交时间为核查当年的9月底。
附件一:森林管护调查评分标准
总分100分,其中:
一、管护责任(合同)书30分:签订责任书落实到人的得满分,没有签订的不得分。
二、巡山记录15分:有25天以上管护记录的得15分;记录不全的,每缺少5天扣3分,不足5天或没有记录的不得分。
三、管护设施15分:有管护标识或设卡(与综合核查外业结合)的得15分,没有的不得分。
四、管护人员抽查核实情况40分。抽中的管护人员与签定的责任(合同)书相符的得40分,列入管护人员名单且承担了相应的管护任务,但没有签定责任(合同)书的扣20分,列入管护人员名单但核实后没有其人(虚假)的扣40分。
国家林业局天保中心
200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