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蒙古族传统文化的法治价值
浅谈蒙古族传统文化的法治价值
作者:格日乐塔娜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3期
摘 要:建设法治国家,其关键是公民的法治思维下的法治生活方式或行为的常态化。法治思维是文化范畴,培养法治思维固然文化是基础。蒙古族传统文化中的“公平与正义、平等与尊重、权利与义务”对法治建设有可探索的资源性价值。
关键词:传统文化;法治思维;法治价值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059-02
作者简介:格日乐塔娜(1980-),女,蒙古族,内蒙古赤峰人,硕士研究生,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思想政治教育。
党的“十八大”报告号召全国各级领导干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首次在党代会报告中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理国政。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不只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素质提高,更是培养全体公民的法治思维与法治生活方式。“法治”这个概念是治理国家的理念,而从本质上来讲是公民的法治思维意识下的自主和自觉的法治生活方式或行为。目前,中国社会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甚至是滥用权利的现象。只有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使法治思维或法治生活方式变成百姓的生活常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它是属于文化范畴的概念,表现在人们的内心价值观和态度上,也就是对于法治的内在认同和尊崇,使之法治内化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
在某种意义上,法治的实践是具有民族性,即与一个民族所处的地域文化有密切相关,必须依靠民族文化。优秀的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基础性作用,能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或行为习惯,内化于公民日常的社会行为中,这就是其法治价值,即培养法治思维或生活方式。法治思维的基础是文化,是决定行为方向的思维模式,可以说思维和行为是因果关系。民族传统文化具有法治价值,更准确地说是法治思维价值。文化是社会的灵魂,而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体系中如果没有法治的价值取向,法治思维就缺失了必要的社会基础。蒙古族传统文化的价值观追求法治的基本价值,即公平与正义、平等与尊重、权利与义务等。
一、蒙古族传统文化中“公平与正义”的法治价值
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追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蒙古族传统文化中富含公平与正义观的文化内容。
蒙古族文学作品中英雄史诗的善恶明确的正义,有坚忍不拔的“巴特尔”精神、“必力克”精神、“齐鲁格图”精神。根据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蒙古族英雄史诗作品大概有550多部,这在人类文化史上是极为罕见的现象。其中,举世闻名的有长篇史诗《江格尔》和《格斯尔》。以追求正义真理而勇敢奋斗主要的观点,世世代代影响着蒙古人的精神世界和善恶价值观。 蒙古族传统法律文化的生禁忌和习俗人人都得遵守,平等适用于所有蒙古族人,这反映了蒙古族生态习惯法追求公平的法治价值观。蒙古族传统文化中的环境保护内容非常多,是全民遵守的社会风尚。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后,颁布了蒙古族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扎撒》。窝阔台继位后宣布:“在此以前,凡是成吉思汗所颁布的诏令依然有效,保持不变”。还补充了“扎撒”条文,比如,百姓分散游牧居住,防止过牧,在无水草场上凿井,扩充草原利用范围。元朝忽必烈继位后,在蒙古地区实行“太祖皇帝扎撒正典”。此外,《喀尔喀七旗法典》、《卫拉特法典》、《喀尔喀法典》、《阿拉善蒙古律则》等法律、法令中,有防止荒火、保护牲畜和野生动物、禁止草原荒火等等内容。当蒙古族人违反生态习惯法时,通过牲畜罚等形式进行处罚,体现了蒙古族生态习惯法保障蒙古族人内部公平与正义。
二、蒙古族传统文化中“平等与尊重”的法治价值
平等与尊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也是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蒙古人的平等与尊重观无处不在,如畜群与牧场和谐、人畜和谐,彰显着平等与尊重,而形成的传统思维模式不仅仅引导人与自然和谐的行为,更是指引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平等、尊重的行为。
蒙古族历代统治者,在社会管理中主张尊重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注重对实质平等的追求。《元典章》《大元通制条格》其基本精神是“各依本俗法”,即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可以按照自己的习俗制定法律,并按这种法律条文治理本民族和本地区事物。
无论是成吉思汗还是他的子孙,在统治期间,对于宗教的政策是开放式的平等。成吉思汗时期用兵西夏的时候有的资料里说,这时成吉思汗曾致书于萨迦寺的大喇嘛,表示尊重喇嘛教,可见这位心胸开阔的统治者对不同宗教的宽容,是一个宗教态度十分开明的统治者。元朝皇帝虽尊喇嘛教为国教,但是也并没有摒弃其他宗教,相反,他们把各种宗教视为手的五指,采取兼容并蓄的政策,这种统治思想是很有积极意义的。通过与这些宗教的接触,有利于蒙古人接触到中原各地先进的文化思想,他们利用这些先进的思想改善了统治方法,最重要的是提高了自身的文化素质,有利于本民族自身的发展。
蒙古人以尊重自然,平等对待其他生命而著称于世。蒙古族爱惜大自然,注重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比如,保护牧场,在转换营地时,把蒙古包的旧址清理并整平,把生活垃圾焚烧然后深埋于地下。这样,蒙古包的旧址土地遇上雨水,很快又会长出植被来。尊重所有生命的生存权利,蒙古人爱惜生命,为所有生命体和人的生命一样的珍贵,即“敬畏生命”的观点。比如,“禁杀羔羊”“禁宰年少马匹”“禁休杀母羊”。蒙古人会选定和培育“苏鲁克”的群首,不仅
以各种方式表示鼓励,对有功的群首给予“达尔罕”称号,并会配彩绸,不出售、不杀、甚至都不会重言于有功群首,直到老死。
三、蒙古族传统文化中“权利与义务”的法治价值
蒙古族对“权利与义务”的认知比较深刻,这来源于蒙古族艰苦的生存环境,蒙古族传统文化中着重于蒙古族人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1251年,蒙古大汗蒙哥汗发布登基诏书,内容如下:“要让有羽毛的或四条腿的,水里游的或草原上生活的各种禽兽免受猎人的箭和套锁的威胁,自由自在地飞翔或遨游;要让大地不为桩子和马蹄的敲打所骚扰,流水不为肮脏不洁之物所玷污。”这部诏书可称为世界第一部生态保护宣言。蒙古族游牧社会制度中,有明确的行为准则内容,指明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成文法典,其内容相当多的条款是保护草原、保护森林、保护水源、保护野生动物。如果说改造世界是人类的天性,那么大自然给了我们改造的权利,同时,我们也必须担负起保护大自然的义务。明确规定了禁止将食物、屠宰牲畜后的废弃物、牲畜残尸弃入河中;禁止乱掘草根,破坏放牧场、防止草原荒火等。原干旱严酷的自然条件中水资源缺乏,牧人非常珍惜水资源。蒙古族习惯法中就有“禁止洗濯,禁止洗破穿着的衣服,禁止徒手汲水,而用器皿”“禁止向水中溺尿”的规定。再比如,《阿拉坦汗法典》明确记载了七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若杀野骤、野马,则以马为首罚五;若是黄洋、公母抱子,以绵羊为首罚五;若公母鹿、公野猪,以牛为首罚;若是大角羊、青羊(石羊)香樟,以山羊为首罚五;貉子、灌子、旱獭等,绵羊为首罚五;十只兔子,绵羊一;若是小鱼、鹤鹰、乌鸦、石鸡、则不问”。可见,蒙古族生态习惯法中对义务和责任分配的内容是明确而具体。
借鉴和发挥蒙古族传统文化在法治建设中的优势,并结合教育手段,进行法治文化教育,培养法治思维,使法治生活方式成为人们的生活常态,实现民族传统文化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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