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兰州水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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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曙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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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浙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1996年获证券律师从业资格;曾任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600617sh)副董事长、总经理,专业方向:公司运作、重组、并购;特擅长危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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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正文
处理兰州水污染事件----赔偿和追责
2014-04-15 21:18阅读(19649)评论(80)
兰州近日自来水严重苯超标,最新的“初步判断”是,兰州石化上世纪80年代发生泄漏事故后污染物渗入地下,现在“忽然”渗入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水厂自流沟。
事情似乎已经清楚,兰州市民自然本能地想到了两个问题:赔偿与追责!
4月14日上午,兰州自来水污染参与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的兰州居民称,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拒绝接受他们提交的任何起诉材料。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4月1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兰州市长袁占亭据说郑重表示:“对这次污水事件对广大市民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我代表市委、市政府深表歉意。”。
于是,我们看到了:赔偿,市民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责任,仅仅是对“广大市民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表示歉意”。
前者是“一夫当关万夫莫开”,后者是“四两拨千斤”。
对兰州有关部门的高超武功,虽然佩服,但我们总还能说些什么吧?
人民法院轻轻一句话,不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直接将受到饮用污染水受到损害而维护权益的市民拒之于千里之外。据说,法院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们错了吧。五十五条适用的是公益诉讼,专门适用于:实施加害行为者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害的对方任一个体与加害方都没有特定的单独的法律关系,所以,需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来提起诉讼,就本事件来说,该案的五名原告均为该事件的利益关系人,确切地说,是跟自来水公司签订了用水协议的合同相对方,在饮用了不符合质量要求甚至有毒的自来水的情况下,针对自身受损的权益要求对方赔偿,这难道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案件范围吗?法院凭什么不受理?
至于追责呢?政府主要领导倒是“已经道歉”,但道歉主要针对的是污染事件的“社会影响”,对其中的责任还是闭口不谈。看来,当地领导关心的还是“社会影响”,在他们的眼里,“社会影响”才是最重要的。所以,法院的“不受理”也就顺理成章了。
我们进入任何工地,都会看到类似“安全第一”、“警钟长鸣”之类的标语牌,即使是个无良小工头承包的工程也不例外。此次兰州自来水污染我们如果把它叫做一次“质量安全事故”,相信大家没有异议,那么,在我们某些领导心目中,安全是什么呢?难道就是使用了五十年的混凝土水管相信它能继续“安全”使用五十年吗?警钟在哪里?躺在地下已经五十年的混凝土水管早就是长鸣的警钟,何况,早在2011年5月18日,《东方早报》记者就曾指出兰州石化油污干管超期服役,存在安全隐患,是兰州城下的“定时炸弹”。为什么没有人听见呢?
听说兰州有关部门已经承认,外企对自来水的质量监控不太负责,似乎责任都在威立雅水务集团,如此,法院立案,赔偿就是了,外企到中国来就是挣钱来的,出了事,赔点钱也理所应当,人家是讲法律的,也应该有这个思想准备,有关衙门为什么还要压着护着呢?
其实,谁都知道,问题没有那么简单,兰州自来水污染,事发在水务集团,源头在----又是中石化!根子呢?谁也不知道!加上方方面面复杂关系,也确实够当地政府喝一壶的。
已经有人在说,此次污染是“好事”,或者说,当地政府有能力把坏事变成好事,那我们真的要拭目以待了。
事情已经发生,好在还没死人,要说处理此事,说难有点难,说不难也真不难。
处理原则:损失已经发生,依法应予赔偿;有人玩忽职守,依律追究责任!
解决方法:法院依法立案,解决赔偿问题;政府挑起担子,追责到底。
如是,兰州市民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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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改于 2014-04-16 阅读(19649)评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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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友
今日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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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
搜狐网友
今日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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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白没错啊!
搜狐网友
今日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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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明白的事情!
搜狐网友
今日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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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多了啊!
搜狐网友
今日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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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没错啊!
养蜂人的儿子
今日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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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立案,解决赔偿问题;政府挑起担子,追责到底。
养蜂人的儿子
今日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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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人的儿子
今日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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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友
今日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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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dde a
搜狐网友
今日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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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 d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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