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名词解释自考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制度的共性。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具有上层建筑的共性。作为一定社会利益体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的集中表现。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介意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是指男女双方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再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包办婚姻,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又称不自主婚。
买卖婚姻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购物作为结婚条件和行为。
重婚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家庭暴力指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亲属: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宗亲亦称本亲,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上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外亲又称女亲、外姻、外族,是指女系血亲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与母亲有关的亲属和出家女儿相联系的亲属。
配偶指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亲属关系。
自然血亲,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间联系的脉络和途径。
父系亲是以父亲为中介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母系亲是指以母亲为中介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男系亲指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联系的亲属
女系亲指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
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出生联系的亲属,也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旁系亲包括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行辈包括排行与辈分,是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
亲等是中外法律上计算亲属引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掠夺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 互易婚有偿婚结婚形式的一种,也被称作换婚。 具体是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者是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己妻。
劳役婚是指男子于婚前或婚后,必须为妻家服一定期间的家务,以此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所取代价。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
法定婚龄是指结婚时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
禁婚亲是指禁止结婚的亲属,一般以直系亲属为禁婚亲。
中表婚指表兄弟、姊妹间缔结的婚姻。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 结婚登记制度,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婚姻仪式制包括世俗仪式,宗教仪式,法定仪式。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
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夫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相吸收。
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异体主义”,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各为独立的主体、人格平等。
夫妻姓名权指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入赘婚,又称赘婿婚,指婿入妻家所成的婚姻。
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所谓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共同财产制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制度。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夫对妻的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权,必要时有处分权,而以负担婚姻生活费用为代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其继承人继承。
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亲权是指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
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育的子女。
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的否认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
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
保护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以及他人的非法侵害。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任意认领又称自愿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的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
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时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继子女是指父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所谓继父母,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 人工生育子女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
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立嗣指无子者择立同宗近支的卑亲属为嗣子,以继承宗祧。
被收养人是指因各种原因失去亲生父母或被亲生父母遗弃的或因生父母无抚养能力的婴幼儿童,被有条件满足其健康成长的需要和教育能力的人收为养子女。养子女就是指被人收养的子女.
孤儿系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弃婴是指被父母遗弃的初生儿和其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送养人是指依法将被收养人送养的人,即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等。
收养登记是指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 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有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以及权利义务的效力。
无效收养行为是指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药检的收养行为,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指输氧关系依法解除,通过法律属短而人为的终止收养关系。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别居是指婚姻双方暂时或永久地解除同居 义 务但是维持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禁止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
许可离婚主义是指允许夫妻基于法律事由,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
专权离婚主义是指夫家或者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所以也称为男子专权离婚主义。
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才准许离婚。
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愿。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婚姻关系破裂的,均准予离婚的立法主张。
出妻即所谓的“休妻”,也指被休弃的妻子。 和离和离指按照以和为贵的原则,夫妻双方和议后离婚,而不单纯是丈夫的一纸休妻.
义绝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双方一定范围的亲属有殴打、通奸、杀伤等情况下,经官府判决强制解除婚姻关系
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既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关系。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给予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关系。
诉讼外调解是指由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就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涉外婚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