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前言 CJ3082-1999
本标准是对CJ 18—1986《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比原标准增加控制项目六项,取消了对非金属硼的控制。为了防止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下水道系统的排水对水体的污染,有七个控制项目用括号的形式规定了两种控制浓度。 本标准由城市建设排水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并执行。
各城市因执行本标准达不到保护排水设施,满足不了水环境功能要求时,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制定地方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CJ 18—1986。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二、引用标准 三、定义
3.1 污水:受一定污染的来自生活和生产的排出水。
3.2 城市下水道:指输送污水的管道和沟道。它包含排污渠道、沟渠等。 3.3 排水户:指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
四、技术内容 4.1 一般规定
4.1.1 严禁排入腐蚀城市下水道设施的污水。
4.1.2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倾倒垃圾、积雪、粪便、工业废渣和排入易于凝集,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质。
4.1.3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4.1.4 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4.1.5 放射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GB 8703执行。
4.1.6 水质超过本标准的污水,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预处理。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排入城市下水道。
4.2 水质标准
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其最高允许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五、水质监测
5.1 总汞、总镉、六价铬、总砷、总铅,以车间或处理设备排水口抽检浓度为准。其他控制项目,以排水户排水口的抽检浓度为准。
5.2 所有排水单位的排水口应设有检测井,以便于采样,并在井内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3 水质数据,以城市排水监测部门的检验数据为准。 5.4 水质检验方法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