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人法定免责事由之故意犯罪认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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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法定免责事由之故意犯罪认定立场 作者:肖斯婷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2期
摘 要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应作为保险人的法定免责事由,立法依据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维护社会安宁和善良风俗。本文指出为符合保险法与刑法各自的功能与立法目的,保持犯罪认定的一致性,在维护社会安宁与善良风俗等公益和无辜受益人之保险金请求权等私益之间寻求平衡,保险法中关于故意犯罪认定应按刑法认定标准,限缩“故意犯罪”之含义。
关键词 保险法 故意犯罪 法定免责事由 认定立场
作者简介:肖斯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系。
中图分类号:D922.28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87-02
一、导入
我国1995年《保险法》第66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立法上,将“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作为保险人当然免责事由,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2009年《保险法》第二次修订时,上述立法政策仍未改变。国际上也将该条款视为确定性规则而普遍使用。那么,为什么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保险事故发生能成为保险人法定免责事由?
二、立法理由
大部分学者认为,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免责。免责理由大致有以下几种:
惩罚犯罪说。该说认为,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为惩罚犯罪,保险人应当免责。然而,笔者认为,该说有混淆保险法和刑法功能之嫌。保险制度的真正宗旨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而不是作为惩罚犯罪者的工具。因此,惩罚犯罪说过于空洞,在适用上恐遭滥用而侵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权益。
违反偶然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来履行合同,因此原则上只有保险事故属于偶然发生时,保险人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若属于故意所致,则违背偶发性原则,保险人应当免责。犯罪行为导致死亡伤残是出于故意,而非意外,不应享受保险利益 。该说看似合理,其实不然。保险法之“故意”与刑法之“故意”并不相同。保险法之“故意”,偏重指基于故意导致保险事故发生。而刑法之“故意”,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