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职责
02-15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代表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确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关系: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对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另行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督促业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公约,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协助四0四库搞好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1. 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 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3. 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 定期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6. 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
的管理服务活动;
7. 监督公用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
8.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