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陕西段明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立项的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文物保函[2009]1517号【颁布日期】:2009-12-16【生效日期】:2009-12-16【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陕西段明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09]1517号)
陕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陕西段明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立项和经费的请示》(陕文物字〔2009〕9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原则同意陕西段长城保护规划立项申请。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对该规划编制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长城作为涉及地区众多、遗存类型丰富、保护管理情况复杂的大型线性文化遗产,其保护规划编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学科、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在充分吸收长城资源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深入研究长城保护的科学规律,有效保护长城的突出普遍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明长城保护规划编制应特别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加强与相关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合理划定保护区划,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原则、保护措施、保护项目、实施计划和管理规定,注意分清轻重缓急,将具有重要价值、保护状况亟待改善的遗存作为保护的重点,确保文物安全。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开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专此。
国家文物局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