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第一章总论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一章 总论(七)
Part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五、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复议
【解释】为了方便考生统一掌握,本考点将第1章“行政复议”和第7章“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整合讲解。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具体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⑪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包括规章、法规、法律)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①内部行政行为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②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①征税行为;
②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③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④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⑤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⑥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主要包括颁发税务登记证,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
⑦资格认定行为;
⑧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⑩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⑪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②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二)行政复议申请
1.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费用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5.税务行政复议的前置性特殊要求
(1)申请人按规定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
1.“两个上级”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一个上级”
(1)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自己反省”与最终裁决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4.税务行政复议中的特殊管辖规则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自己反省”);但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转送管辖】有上述第(2)至(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