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村民自治的制约因素及解决策略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3期(总第135期)
我国村民自治的制约因素及解决策略
马
曼1,冯
治2
(1.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江苏南京210009;
2.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社会学与社会管理教研部,江苏南京210009)
摘
要: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治
保障,是广大农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具体举措,同时村民自治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也被实践所证明。然而,由于多种原因,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执行方面还不够完善,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亟待解决。我们要打破束缚,扫除障碍,进行科学引导,正确处理物质与民主的关系,进行有效宣传、倡导科学的生活作风和理念、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等等。
关键词:村民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约因素;解决策略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701(2015)03-0050-03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村的基层组
织往往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一名,总揽村务,是村民自治的集中代表,是村民的集体意志[1]。长期以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之间一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一面。有些事二者都争着做,而有些事二者都相互推诿,因而,农村的民主体系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村民自治的进展。第二,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合二为一”。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之间的相互制约给村务工作带来严重的影响。在农村还存在着一种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合二为一的情形[2]。“合二为一”能够有效地提高村务工作的效率,并且实现了精兵简政,合理地配置了人力资源。但是“合二为一”也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如果“合二为一”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双方又不能形成制约就容易滋生腐败。第三,组织体系不完备。农村的日常村务工作相比其他组织的工作较为轻松,平时没有太多的事务要处理,也没有完备的组织体系,组织生活非常缺乏。由于没有正常的组织生活,村委会往往是遇到具体的事情才出面处理,或者接到上级的指示才按要求执行。这种工作态度直接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实施,没有长远的组织目标,在具
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同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起来,从而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我国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保障,让人民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服务自己,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以更高的热情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中去。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国城乡差距依然存在,尤其是农民在经济、思想、文化教育程度等方面的水平有待提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村民自治的程度与效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身是围绕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权力行使制定的,其对村民委员会的运作上依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村民自治这一制度还不能真正地有效地执行,致使民主决策不科学,民主管理不规范,民主监督不严谨等。
一、我国村民自治的制约因素1. 基层组织建设不完善。第一,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之间关系协调不够。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基层组织在带领农民走向富裕的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农村村党支部书记管理村中重大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稿日期:2015-03-15
基金项目:2013年度国家社科规划重点项目(编号:13ADJ005)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马
曼(1985—),女,江苏徐州人,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硕士研究生;冯
治(1955—),
男,江苏丰县人,本科,中共江苏省委党校社会学与社会管理教研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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