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替代现金股利为目的的股票回购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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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替代现金股利为目的的股票回购探析 作者:陈芸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15期
摘要:股票回购可以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向市场传递经营改善的信号从而刺激股价提升,当避税效用显著时,股票回购可能成为现金股利较为有效的替代方式,股票回购在我国具备可行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关键词:股票回购 现金股利 可行性
一、研究意义
我国目前由于尚未开始征收与出售股票相关的资本利得税,在替代现金股利方面相比其他已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国家更具优势,股票回购相比现金股利具体有多大优势?如何操作?面对哪些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股票回购在我国资本市场上运作的时间尚短,对股票回购的利用还很不充分,因此在符合相关法律制度及政策支持的情况下,探索并深挖股票回购的使用方法,对国内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和资本市场的建设的创新与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以替代现金股利为目的股票回购的可行性
(一)法律环境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下才能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在以替代现金股利为目的的股票回购中,公司在回购股票后进行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关于股票回购中的第一条规定。
(二)政策环境
2005年6月,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在资本市场股价长期低迷之际,证监会放开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限制,允许上市公司依照法规回购社会公众股,且只对以要约回购的价格下限进行了限制,而对价格上限没有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