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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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信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名称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崇信县粮食局
审批对象: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设定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5‟74号)第三条: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
审批条件: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局与国 - 1 -
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20万元以上);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200吨以上);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与其设立时办理工商登记的机关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材料:
1、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的《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4、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5、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
7、《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
审批时限:法定时限:15日;承诺时限:5日
承办人责任人:孙永杰[1**********]
收费依据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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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1、受理
2、初审
3、核查
4、审批
5、发证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