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专利权的内涵及其制止措施
滥用专利权的内涵及其制止措施
专利权的滥用已经成为了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如何制止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就成为目前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将主要针对滥用专利权行为的内涵以及制止的措施进行论述,阐述构建制止专利权滥用的体系的必要性,弥补我国相关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而营造一个公正合理的竞争环境,推动我国社会的稳步发展。
1 专利权滥用的成因分析
1.1 影响市场结构来获取利润
专利权属于私权范围,是法律赋予个人或者企业的具有长期法律效力的保护形式。其所拥有的技术或者内容对市场结构会造成比较明显的影响。为了能够最大化的获取经济收益,必然会导致专利权被广泛的使用,如此一来就可以通过影响市场的结构来调整自身的支配地位,获取最大化的经济收益。由于专利权属于无目的物的范围,法律相关的保护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对滥用专利权的行为认定工作比较困难,使得其行为屡屡逃脱法律的制裁[1]。
1.2 法律保护力度加大导致了滥用专利权行为普遍发生
对于专利来说,只有被赋予了法律独占的权利才能在市场体现处其所具有的重要影响力。一方面法律保护专利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强,从法律效力上提高了专利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另一方面专利拥有人在获得了独占的权力后,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收益进而滥用专利权,由于专利权滥用只是涉及到了专利权拥有者,在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下对其行为的约束比较困难,导致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日益猖獗,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公平竞争原则,对其他企业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影响。
2 制止滥用专利权的法律原则
2.1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从诚信原则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主要是指专利权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对其他人构成影响,不得运用不正当的方式加害他人的一种约束原则。禁止权利原则的实施其实是一种弥补性原则,补充了法律规定内容存在的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专利权拥有人的使用行为,保障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公平有序。通过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出台适用,法官可以依据事实进行量化处理,完善了司法活动的能动性,最终突破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制度漏洞和不足,将权利的使用导向正确的发展轨道,规范社会秩序以及经济活动。
2.2 利益平衡理论
法学领域中的平衡是指在综合考虑了不同利益主体的观点后将所保护的权利处于一种平衡状态,不偏向任何一方保持公正的姿态来进行权利的保护与约束,进而促使社会维持在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态势。专利权的利益平衡理论主要是充分分析专利权拥有者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多元利益之间的矛盾问题,在其中寻找二者之间的矛盾平衡点,专利权拥有着既不能过分追求垄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其他利益方也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来进行权利的窃取,最终社会维持在了一个相对均衡的状态,不同利益者均获取了相应的利益,达到双赢的局面[2]。
3 滥用专利权的表现形式分析
专利权的滥用在我国已经是屡见不鲜的行为,国内的相关立法机构对权利滥用依据不同的标准做出了明确的划分,以用来约束专利权拥有者使用行为能够处在法律的约束监管范围下,保证其他利益方的权益。对专利权的滥用标准主要是依据其行为是否违背了公众的利益、法律相关规定、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内容来进行行为的判定。
3.1 拒绝实施而且不许可转让
专利权拥有者通过法律赋予的保护权利来拒绝正当的专利权转让申请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自身在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垄断性身份和利益,通过拒绝许可转让的形式来维持目前的有利地位,并且排除了其他竞争对手参与进来的可能性,其垄断特征比较明显。然而由于
其行为并没有违背社会的公众利益与法律内容,所以在实际的制止专利权滥用过程中受到了比较大的阻碍,不能够有效的制止和约束专利权拥有者的行为,使其屡屡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3.2 不充分实施并且拒绝转让
专利权拥有者在获取了专利权后并没有有效的在实际社会经济活动中充分实施,而且拒绝了其同行业竞争者所提出的合理的专利权转让申请,用来维持自身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所导致的专利权对推动相关产业或者社会技术变革方面没有充分体现出应有的作用的行为,被称之为不充分实施并且拒绝许可。此种专利权滥用的行为更加隐蔽,我国相关的法律在此方面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空白,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3.3 单方面拒绝许可
此项内容属于法律中的灰色地带,单方面拒绝许可本属于专利权拥有着的正当合法权益,目前世界各国对于这方面专利权滥用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标准,法律界定比较困难。由于专利权本身属于私权,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公民自身的财产和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潮下,此种专利权滥用行为就成为了合法的手段,用以保护自身的领先地位,在行业竞争中能够长期处于支配地位,获取丰厚的经济利益。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对其产生的影响也在不断的进行研究,目前比较科学的判定是加拿大整体提出的,当专利权拥有者进入市场竞争环境中并且处于支配的地位,同时因为拒绝了转让申请导致的出现垄断式发展,对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创新起到了较大程度上的阻碍作用时,可以认定为专利权滥用,采取相应的法律适用条款来进行制止,以维护正常的社会发展秩序[3]。
3.4 纵向限制竞争的许可
上述的专利许可行为都是发生在同行业竞争中的专利申请行为,专利权拥有者和被授予权力的竞争者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但是当申请转让权利的申请者和权力拥有者不处于同一个竞争市场中,其申请同行都会得到权力拥有者的同意,但是会在转让过程中添加诸多限制性条款,比如固定的价格竞争、定价过高以及强迫性一揽子许可等条款。这些条款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拥有转让权限的申请者在自身的行业中发展受到了诸多的限制,蒙受了较大程度上的经济损失。但是由于其在转让过程中并未强迫申请者必须同意条款,双方是在达成了一定的协议后履行的转让行为,即使是专利权申请者处于明显的下风不利位置,法律也无法进行干预和介入,其行为的管理存在着极大的盲点,说明法律体系啊还不是非常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定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