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推动民族经济发展
加速民族法制建设推动民族经济跨越发展
赵贵宁
(青海民族学院 公共管理系, 青海 西宁 810007)
[摘要]建国以来,我国民族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民族经济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然而二者的协调共进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加速民族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客观需要,更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本文基于民族法制建设对民族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角度,提出一些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民族法制 民族经济 法制建设 民族地区 1
建国以来,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从制度上保障了少数民族享有自主管理的权利,真正实现了国内各民族的平等,极大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进步。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也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民族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备,在内容、结构和数量等方而,同我国民族工作的实际需要差距还很大,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特别是我国目前己进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时期,加速与完善民族法律体系已成为保障民族地区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乃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成果与不足
(一)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
建国以来,我国民族立法工作走过的是一条曲折发展的道路,取得了一定的成果。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这标志着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开始,在一定程度上为后来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1954年宪法根据国家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规定,使《实施纲要》的修改成为必然。因此,从1955年起,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即根据宪法,着手修改《实施纲要》的具体工作,这实际也即是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工作的开始。从1957年6月至“文革”开始,这一时期,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之前形成的民族立法的良1作者简介:赵贵宁, 汉族,(1976-),甘肃兰州人, 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 研究方向: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好势头逐渐逆转,一些重要的民族立法工作被迫停顿。如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工作也由于反右的政治形势而被搁置。但在这样的形势下,仍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此外还批准了48个民族自治地方组织条例。但总体来看,这一时期民族立法数量不多,涉及的范围比较狭窄。民族立法虽有所前进,但开始进入建国后民族立法的曲折阶段。“文革”十年时期,民族法制遭到践踏,民族工作被取消,民族立法工作处于停顿。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在民族问题自身重要性的客观要求下,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民族法制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民族立法取得了重大成就,其标志是1982年宪法和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实施。82宪法继承并发展了54宪法调整民族关系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总结了1954年以来在民族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民族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奠定了新时期民族立法的法律基础;1984年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宪法的规定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使得民族区域自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此基础上,民族立法工作全面展开。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随着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速,民族法制的建设也在不断发展,一些新的民族法规正在酝酿之中,民族法规体系日臻完善,必将在我国民族关系的调整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 我国当前民族法制建设的不足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也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已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但从总体上看,这一法律体系尚属初创,很多地方都还不够完备,相对于民族关系的发展,相对于民族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言,还有很多不足,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概括起来,这些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民族法学研究相对滞后。民族法学作为一个专门用于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学科,是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民族法学与民族法规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但是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相对于民族法规建设的需要而言还很薄弱,还没有形成具有独立学科特色的、相对成熟的科学的民族法学基本理论体系。
第二是民族法制建设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在法制建设中,法律监督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在民族法制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由民族法制的特征决定的。因为民族法涉及社会关系的学多方面,在表现形式上,有时为专门的单行法规,有时是以专门条文的形式渗透在其他的法规之中,有些民族法如民族区域自治法没有相关处罚的规定。从执法的角度讲,民族法并没有一个特定的执法机关(这和其他法规有很大的不同),而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根据自己的职责所涉及的范围分别负责执行。基于这些情况,民族法的良好实施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否则就有可能成为无人负责的“公用地带”。我国民族法制监督机制仍然处于一种空白或虚弱状态,监督体系不完善,没有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三者综合作用,往往单纯以“行政监督”为唯一的监督手段。监督的力度也不强,威慑力不高。
第三是民族立法的步伐相对缓慢,对已有的法规修改或修订工作也很滞后。有法可依是整个法制建设的第一环节,民族法制建设也不例外。目前我国民族立法相对来说还很落后,一方面一些迫切需要出台的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如全国性的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益的法律到现在还没有出台,而近几年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大都在非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五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起草了十几年,但至今没有一个进入法定的批准程序;有关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民族法律制定远远不够,……另一方面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工作也不及时,法律具有稳定性是其特征之一,但也必须随着社会发展和客观情况改变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如我国宪法已修正数次,而依据82宪法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却一直没有进行修改等等。
第四是民族法制的宣传教育不够,不能适应建设团结、互助、友爱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个总体目标的要求。促进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进步不仅仅是少数民族的目标和愿望,也不仅仅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而是全国各族人民的目标和愿望,是全国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内容之一。良好的民族关系和各民族的共同进步不仅仅对少数民族有益,对全国各族人民包括汉族、对整个中华民族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目前对民族法制的重视和宣传普及往往局限于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局限于对少数民族的宣传和教育。民族法律法规
成了少数民族的法律法规。这种状况已经不能适应发展民族关系的需要。
二、 民族法制建设在推动民族经济发展中重大意义
(一)完善民族法制建设是实现民族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稳定和改善民族关系的重要手段。西部大开发带来崭新的经济理念、经济制度及经济运行机制,不但为我们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来理解各种复杂的权力关系,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民族地区建立健全法制能够保障实现依法治国,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等,这是当前我国民族法制发展中最根本的要求。
(二)民族法制建设有助于加速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为民族经济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我国民族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并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对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加速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加速民族法制建设,长久以来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实际情况出发,完善民族法制体系、监督机制,更好地调整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将经济发展也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民族法制建设与民族经济利益原则相结合,共同发展。所谓民族经济利益原则,指的是民族经济立法应当充分考虑民族经济利益,以确认和保护民族经济利益为价值取向。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就是为了调整利益关系而产生和存在的。民族法制是调整民族经济利益的法律机制。在利益体系中,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反差,其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少数民族及其地区与汉族和非民族地区之间的利益反差。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大潮席卷少数民族及其地区,迫使少数民族人民及其地区必须参与市场竞争,在强弱分明的市场竞争中反而拉大了差距,形成了更大的利益反差。因此,只有很好地贯彻民族法制建设,遵循经济利益原则,可以有效地保护处于弱势的少数民族地区,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最根本的物质基础。
(四)贯彻民族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民族自治制度,推动民族地区经济持续发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和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各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少数民族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
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因此加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法律保证,是保障民族经济长期、稳定、和谐发展的坚实基石。
三、 加速民族法制推动民族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受外因与内因的影响,我国民族法制建设较之计划经济时期而言,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和新内容,在新的环境条件下,它更具有深刻性和广泛性。而传统的调节民族关系的法制体系由于定型于计划经济时代,有很深的时代烙印,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阶段民族关系的现状和当前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进行变革和创新,才能更好的解决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中新出现的问题与矛盾。
(一) 加速民族法制建设,要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路线,也是民族法制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突出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是民族立法的重要内容。因此,要深入调查研究民族地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研究分析,提出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的立法方案; 搞清楚需要立法来保护实现的目标。
(二) 加速民族立法工作。
主要包括对已有的民族法规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做到有法可依。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快立法进程,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并举,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搞,然后再形成全国性的法律。目前重点应该放在制定迫切需要的全国性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法》和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以及适应促进民族地区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一是对已不能很好适用于新时期的已有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改和补充,当前最迫切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和完善。
(三) 加速执法,完善监督机制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不仅需要制定配套而完善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而且 ,还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督体系,明确监督主体,对贯彻《民
族区域自治法》的不力行为、不作为行为侵权行为进行监督,做到“违法必究”。这样才能有力地保障该法的有效性,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史好地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四) 民族立法的重心要转移到民族经济立法上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经济发展己走上自由、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轨道。相应地,我国立法工作的重心也转移到了经济立法上来。民族法制作为整个国家法制建设的一部分当然地要将民族立法重心转移到民族经济立法上来。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优胜劣汰、竞争生存的法则,它要求冲破各种束缚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壁垒,自由发展、平等竞争。尽管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一些法律中,规定了对民族地区发展的保护性条款,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实难完全落实。在当前的民族经济立法中,要特别注重民族地区市场发展所急需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以及有关民族地区边境贸易、则政、税收、信贷、土地、资源开发等方而所急需的法律、法规的制定; 还有民族地区对外开放方而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同时,在民族经济立法中一定要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与改革开放、实施西部大开发中所规定和给予民族地区的大量优惠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具体化。
(五) 进一步明确民族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民族立法工作要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与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相结合; 为加快各少数民族和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服务; 为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而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服务; 为进一步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维护整个国家的完整和统一服务; 为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六) 加紧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加快民族立法的步伐
民族立法是民族法制建设的核心和基础,是健全民族法制的重要环节。加快民族立法,既是为了使《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得以贯彻落实,也是民族地区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
制的重要保障。正如1992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所指出的:“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都要制定实施自治法的规定和措施。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策、法规,要体现自治法的精神,有助于自治法的实施。要抓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已制定的要总结,不断完善。”此外,要加速民族法制的宣传和教育,强化人们的民族法制意识。
可见,加速民族法制建设在民族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进步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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