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有时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将某种原材料加工成另一种原材料、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如饮食业把面粉制成挂面等等。加工形式有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采取委托加工形式,在委托外单位加工前,必须与加工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所加工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期限、加工费标准及结算方式等。本节只介绍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自行加工物资的核算可比照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进行。
一、委托加工物资核算的账户设置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账户核算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该账户属于资产类。其借方登记拨付加工的原材料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支付的增值税(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支付的增值税等)和消费税(指应税消费品支付的消费税)以及为加工物资支付的往返运杂费;贷方登记收回的加工物资成本和剩余的原材料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的物资成本。该账户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账户。
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内容包括拨付委托加工物资;支付运杂费、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回加工成品等。下面分别予以介绍。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一)拨付委托加工的物资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拨付委托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时,应填制“委托加工物资发料单”,将发出物资的实际成本由“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转入“委托加工物资”账户,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账户。
(二)支付运杂费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应将所支付的往返运杂费,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支付运杂费时,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账户。
(三)支付加工费和增值税
按规定,委托加工应纳增值税的货物,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委托方支付的增值税,应视其是否可以抵扣进行处理。对于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账户;对于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则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账户。
(四)支付消费税
对于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品而言,在向委托方支付加工费时,还要同时支付消费税。支付的消费税应区分加工物资收回后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还是用于连续生产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如果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方应按准予抵扣的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五)收回加工成品和剩余材料
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检查其质量和所耗用的原材料情况等,审核无误后,填制“委托加工物资收料单”一式数联,仓库据以验收后,交财会部门一联据以记账。如有剩余材料,应与加工成品一并收回。
收回加工成品时,按实际加工成本,借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账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如果委托加工的原材料直接拨付厨房使用,则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
收回剩余原材料时,按其成本,借记“原材料”账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
【例】某酒店的附属商场委托B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的成本为100 000元,支付加工费80 000元(不含增值税),该加工商品应纳消费税为20000元,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材料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根据资料,有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的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 000
贷:原材料 100 000
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
(1)如果收回的加工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 8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600
——应交消费税 20 000
贷:银行存款 113 600
(2)如果收回的加工品直接用于对外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600 贷:银行存款 113 600
3.收回委托加工品
(1)在收回的加工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 借:原材料 18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80 000
(2)在收回的加工品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情况下: 借:原材料 20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