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总汇名词解释简答非常全
1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检票时或确定的日期,想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票据法:是指规范票据制度以及各种票据关系的法律。
3票据行为:即票据法律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者准法律行为。
4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5记名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明特定的人为权利人,即只能由该特定的人行使权力的票据,只能以背书交付方式转让。
6无记名式票据:是指票据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将权利人记做“持票人”或“来人”,只要有票据就可享有和形似票据权利,以单纯交付转让,
7指示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这种票据应以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背书人本的做”禁止转让的记载“。
8支付证券:是指其功能仅限于见票即付,兵器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充当付款人的票据,支票如是。
9信用证券:是指票据金额在出票日后的指定到期日才能支付的票据,如汇票和本票。
10自付证券:出票人约定自己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本票。 11委付证券:出票人自己不是付款人,二是委托他人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汇票、支票。
12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3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
14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持票人从有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那里,以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的方式,受让票据权利。
15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6票据的伪造: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而为的出票行为和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 17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除了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
18汇票法律关系:即因汇票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即出票法律关系、背书法律关系、承兑法律关系、保证法律关系等。
19汇票当事人:在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0出票人:是指依照法定方式签发汇票委托他人付款的人。
21收款人:是指汇票上记载的受屈票款的人,他可以是收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指定的人。
22付款人:是指按照出票人的付款委托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人。
23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缴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4作成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发或盖章的行为。
25交付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据自己的本意将作成的票据世纪交付给他人占有的行为。
26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27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非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28完全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背书的意思、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签章的背书。
29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仅仅由自己签章的背书。 30委任背书:以委托他人代为取款为目的的背书。设质背书:以为担保债务而在汇票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
31背书的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32委任背书:是指背书人以行使汇票权利为目的,授予被背书人一定戴笠权限的背书。
33设质背书:又称职权背书、质押背书,是指背书人以在汇票权力上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为的背书。
34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35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初始汇票,并请求付款人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
36汇票的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意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债务,以负担同一内容的汇票债务为目的而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37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或其代理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汇票关系的行为。由于付款不以付款人在汇票为意思表示并签名为必要,因此付款不是票据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准票据行为。
38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想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实际出示汇票,以请求其付款的行为。
39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40追索权人:包括最后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会汇票债务人。
41被追索人:是指追索人行使追索权所针对的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
42拒绝声明:是指票据法规定的,对持票人已发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被拒绝,或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这一事实具有证明效力的文字说明。
43退票理由书:是指承兑人或付款人或付款人委托的银行出具的,记载承兑或不付款理由的书面声明。
44拒绝事由的通知:又称追索通知,是指持票人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而事先将汇票不获承兑人或不获付款的事实告知前手的行为。
45选择追索权:又称飞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选择其前手债务人为被追索人。
46变更追索权:又称转向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及时已对汇票债务人的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
47代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对持票人已为清偿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以对其前手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48最初追索金额:指持票人向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支付的金额,一般包括汇票金额、法定利息和追索费用三部分
49再追索金额:是指偿还义务人行使再追索权时要求其前手清偿的金额,一般包括已清偿的追索金额、法定利息、和再追索费用
50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1本票出票:出票人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付款人的基本票据行为。本票的出票人表示自己承担支付本票金额债务的票据行为。
52本票的出票,是指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人的提示,为确定检票后定期付款本票的到期日,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检票日期并签名的一种行为。
5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的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4支票出票:是出票人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的票据行为。
1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出票人依据法律规定而发行的有价证券(发行法定、种类法定、格式与记载内容法定)2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权利人的有价证券。3是发票人自行支付或发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有价证券
2票据的性质:1票据是设权证券——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在证券作成之前权利不存在,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2票据是无因证券——是指票据权利仅以票据法的规定发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至于权利人持有票据或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换言之,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发生、是有有效,原则上都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相当重要)3票据是文义证券:这是指票据所创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完全的、严格的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得离开票据上的记载文字,以其他事项或因素来解释或确定。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而不得以当事人的意思或其他有关事项来确定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票据所表示的权利,是一种以给付一定的金额为标的的债权,因此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5票据是流通证券:是指票据较民法上的一般财产权利的流通方式更加灵活简便。6票据是要式证券: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依靠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也必须严格遵守票据法的规定。7证券是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力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分离的,为完全有价证券。 3票据的种类:票据的种类,一般可以在票据法伤和票据理论上进行区分。1各国票据立法对票据的种类均采法定主义,即票据法对票据的种类做出明文的,封闭性的规定,不允许有法律规定外的票据存在,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二条第二款,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分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2票据理论上的种类。其一,根据票据对权利人的不同的记载方式,可将票据分为记名式,无记名式和指示式三种。其二,根据票据不痛的功能,可将票据分为支付证券与信用证券。其三,根据出票人是否同时是付款人,可将票据分为自付票据
4票据的作用:是指票据在经济上的功能:1支付作用:票据最简单最基本的作用是作为支付手段,代替现金使用。2流通作用:票据本身就具有流通转让的属性,一方面,票据可以作为信用货币代替现金用语支付和流通,从而节约商品流通环节的货币资金,加快商品周转速度,另一方面,一句背书制度,背书人越多,票据的可靠性也越高,这样就提高了票据的流通性。3信用作用: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汇票和本票上4融资作用:就是利用票据筹集、融通或调度自己的作用。 5票据行为的特点:1要式性,这主要表现在:首先,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是特定的,其次,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名或盖章,最后,各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记载一定的内容。2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生效,耳不闻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
否或是否有效。3独立性:是指若干个行为人在同一票据上各自所谓的票据行为,都各自依其在票据上所在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互不影响。 在我国票据法中,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二,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有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的,就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第三,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是签章的效力。4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
6票据行为的性质。书上403,404页,扫一眼吧,
7票据行为的要件:1其实质要件,其一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前者是指可以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后者是指通过独立的票据行为取得票据法上的权利,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的资格。 其二是意思表示,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也必须合法、真实无瑕疵,票据上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按照票据上表示出来的意思为准。2形式要件,有书面、签章、记载事项和交付等四项。书面:票据为文义证券,因此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才能生效,而且票据法一般对票据用纸也有严格要求。签章:是所有票据行为共同的要件,票据法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可以是签名,也可以是盖章,还可以是签名和盖章。记载事项;票据香味要有效成立,还必须根据票据法的具体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有关的失效,根据这些事项的不同效力,可将其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以及记载后不发生票据法伤效力的事项。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票据实际交给对方持有。
8票据行为代理的要件:1必须存在票据行为。2代理人必须具有票据代理权限3代理人不许再票据上表明被代理人的名义4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明确记载为本人代理的意思5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9票据权利的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权利。2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3票据权利是一种无因性权利。4票据权利是一种两次性权利。
10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1)出票取得。即出票人在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票据人时,持票人即取得票据权利。(2)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法,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有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之分。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以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之分,也称民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因继承、赠与、或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11票据抗辩的种类:一、物的抗辩。也称绝对的抗辩、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分为一切票据权利人可以对一切票据权利人的抗辩和特定票据权利人可以对一切票据权利人的抗辩。(1)一切票据权利人可以对一切票据权利人的抗辩。a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或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记载的事项,而使票据无效b付款日期尚未届至c票据债务人依法付款或依法提存而使票据权利归于消灭d票据因法院除权判决而被宣告无效(2)特定票据权利人可以对一切票据权利人的抗辩。a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b无权代理
的票据行为的抗辩c票据伪造或变造的抗辩d欠缺票据保全手续的抗辩.二、人的抗辩。也称相对的抗辩、主观的抗辩,是指基于人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分为一切票据权利人可以对特定票据权利人的抗辩和特定票据权利人可以对特定票据权利人的抗辩。(1)一切票据权利人可以对特定票据权利人的抗辩。a票据权利人欠缺实质上受领票据金额的抗辩b票据权利人欠缺形式上受领票据金额的抗辩c票据权利人恶意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抗辩(2)特定票据权利人可以对特定票据权利人的抗辩。a原因关系无效或不成立的抗辩b欠缺对价的抗辩c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d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
12票据抗辩的限制: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13票据抗辩的限制的例外:1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持票人未履行该约定的义务。2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的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3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4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以及因其他原因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14票据的丧失与补救: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也就是说票据在没有持票人放弃占有之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脱离持票人的占有。票据丧失分为两种情况:票据绝对丧失和票据相对丧失。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三种补救方法。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其停止付款。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和票据本身相分离。诉讼是指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
15利益补偿请求权的成立要件:1票据上的权利必须曾有效存在过2票据上的权利因超过时效期限或欠缺保全手续而丧失3利益补偿请求权的权利人是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4出票人或承兑人必须因此受益。
16汇票的概念和特征:答: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具有下列特征:1汇票是票据的一种。汇票是金钱债券证券,代表了一定的财产权利;同时汇票是完全有价证券,取得汇票就取得汇票上的权利。不仅如此,汇票在整个票据中占有基础性地位。2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汇票的出票人仅为签发票据的人,而不是票据的付款人。3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包括见票即付、定日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
17简述汇票的种类:答: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根据汇票出票人的不同,可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所谓银行汇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汇票。所谓商业汇票,是指由银行以外的其他主题签发的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又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前者由银行承兑、付款,后者有银行以外的人承兑、付款。2、根据汇票制定的付款日期的不同,可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指见票即付的汇票。远期汇票是指载明在一定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又可分为定期汇票、计期汇票。3、
根据汇票当事人中是否有人兼任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身份,可将汇票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一般汇票是指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的汇票。变式汇票是指一人同时兼具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这三个基本当事人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汇票。根据兼具身份的种类不同,便是汇票又可分为指己汇票、对己汇票、付受汇票、己受己付汇票。
18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A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的名称5收款人的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B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出票时应予以记载,但如果未作记载,票据法另有补充规定,汇票并不因此而无效。具体包括:1付款日期2付款地3出票地。C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出票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记载的事项,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不得转让”字样。D不得记载事项。E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19汇票出票的效力:一、对出票人。出票人必须对其签发的汇票获得承兑和获得付款承担担保责任。出票人的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是票据法强行规定的绝对性义务。二、对收款人。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汇票实际交付给收款人后,收款人变取得了汇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三、对付款人的效力。只有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对收款人或持票人负绝对的付款义务。
20背书的概念及特征: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四个要素(特征):1、背书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必须在基本的票据行为完成后才能进行。2背书是由持票人所谓的票据行为。3背书是要式行为,必须由背书人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签名或盖章。4背书是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授予一定的票据权利给他人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21背书的种类:1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可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非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的背书。2对转让背书进一步分类,可分为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完全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背书的意思、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签章的背书。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仅仅由自己签章的背书。3对非转让背书进一步分类,可分为委任背书与设质背书。以委托他人代为取款为目的的背书是委任背书,以为担保债务而在汇票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为设质背书。
22完全背书的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三项,即背书人的签章、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的名称。其中,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3转让背书的效力:1、权力转移效力。2权利担保效力。如果持票人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遭到拒绝,就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3权利证明效力。是指持票人所持汇票上的背书具有连续性,票据法就推定其为正当的汇票权利人而享有汇票上的一切权利。
24承兑的概念和特征: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承兑的要素(特征):1承兑与背书一样,是一种副属性的票据行为,它以存在有效的出票行为为前提。2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其他票据的付款人不可能为承兑行为。3承兑是汇票付款人表示愿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4承兑是要式行为。必须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记载一定事项并签章。
25汇票的保证及分类:汇票的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意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债务,以负担同一内容的汇票债务为目的而为的附属票据行为。分类:1全部保证:保证人就汇票全部金额进行保证2部分保证:保证人仅就汇票的部分金额进行担保。3单独保证:是指仅有一人作为保证人进行的担保4共同担保: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就同一汇票债务所进行的保证5正式保证:保证人在汇票上签章的同时,还记载“保证”字样的保证6略式保证:仅有保证人签章而没有记载“保证”字样的保证。
26保证的责任:保证人为汇票保证后,必须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具体表现如下:1保证人负有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的票据责任2保证人独立承担保证责任3共同保证人对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
27汇票的保证的记载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1和5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其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和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日期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28付款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即付款提示,实际汇款和交回汇票。(1)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想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实际出示汇票,以请求其付款的行为。付款提示是持票人行使其付款请求权的必要前提,也是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必经程序。a付款提示的当事人,一方为提示人,另一方为被提示人。《票据法》53条第三款规定:“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提示人包括付款人,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以及票据交换中心。 b付款提示的期间,见票给付的汇票,其持票人应当在出票日起1个月内为付款提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其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10日内为付款提示。c付款人按照上述期间已为付款提示的,如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可据此做成拒绝证明,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2)实际付款: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即采取即时足额付款原则,不允许延期付款、部分付款。 《票据法》57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证明身份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在付款时具有重大恶意或重大过失,其所为的付款行为不能为自己免责,而且还须自行承担责任重大过失或者恶意付款情形:1未依票据法的规定,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以及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履行审查义务,而为错误付款。2在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汇票进行付款。3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付款。4其他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3)交回汇票,汇票是交回证券,付款人付款后,持票人应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29付款的效力 :《票据法》60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即足额支付汇票金额后,汇票法律关系全部归以消灭,付款人和全体汇票债务人的票据责任因此而解除。
30追索权的构成要件:(1)实质要件:即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法定原因。到期追索的实质要件: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即《票据法》61条第1款: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实质要件:1:汇票被拒绝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合法提示承兑而被付款人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即取得追索权。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2) 形式要件:是指行使追索权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保全追索权的手续。 1遵循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票据法》第61条第2款的精神,如果持票人提示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或者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匿或有其他原因使持票人无从为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或者付款人或承兑人受破产宣告或者解散,歇业。2作成拒绝声明:拒绝声明,是指票据法规定的,对持票人已发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被拒绝,或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这一事实具有证明效力的文字说明。 该法规定拒绝声明包括两种形式:一是狭义的拒绝声明,二是退票理由书:是指承兑人或付款人或付款人委托的银行出具的,记载承兑或不付款理由的书面声明。也可用死亡文件来代替拒绝证明。63条,其他证明文件:(1)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付款人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2)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3)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4)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3拒绝事由的通知:拒绝事由的通知,又称追索通知,是指持票人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而事先将汇票不获承兑人或不获付款的事实告知前手的行为。 4追索权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和对物效力两方面。(1)对人的效力,1对追索权人的效力票据法为了保障持票人的追索钱能够实现,赋予持票人选择追索权,变更追索权和代位追索权。选择追索权:又称飞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选择其前手债务人为被追索人。变更追索权,又称转向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及时已对汇票债务人的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代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对持票人已为清偿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以对其前手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对被追索人的效力,产生两方面的效力;一是汇票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对被追索人清偿汇票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2)对物效力,表现为一定的追索金额,包括最出追索金额和再追索金额。最初追索金额指持票人向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支付的金额,一般包括汇票金额、法定利息和追索费用三部分。再追索金额是指偿还义务人行使再追索权时要求其前手清偿的金额,一般包括已清偿的追索金额、法定利息、和再追索费用。
31本票的特征:(1)是票据的一种,(2)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这是区别于汇票、支票的根本所在。(3)本票是出票人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的票据。
32本票的种类:(1)以本票上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为标准,可将本票分为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本票。(2)以本票上指定的到期日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即
期本票和远期本票。(3)以本票的出票人为彼岸准,本票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33本票出票的款式及效力:(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且这些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效力:对出票人来说,出票人必须承担对本票持票人的付款责任。对收款人来说,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4本票与汇票区别:本票是自付证券,汇票时委托证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诺,汇票时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托或知识。本票无需承兑,汇票除见票即付外均可以请求承兑,以确定汇票的到期日。本票的出票人始终是第一债务人,汇票在承兑之前不存在第一债务人,在承兑后付款人为第一债务人。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尅是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而汇票的付款期限无此特别限制。
35支票的法律特征:(1)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般票据的共同特征。(2)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票和汇票一样是委托证券,不是自付证券。(2)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不想汇票,本票那样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4)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36支票种:1以支票上记载权利方式为标准,可分为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2以支票的付款方式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3以支票当事人是否兼任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
37支票出票的款式及效力: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在支票上记载的事项(1)表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的付款地和出票地属于支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收款人名称属于任意记载事项。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名支票后,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担的责任或享有的权利。对支票出票人来说,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对支票付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对自己没有强制效力,付款人并不因出票行为而负有付款义务。对支票收款人来说,出票人一经签发,便取得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
38支票的付款: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以消灭支票关系的行为。支票是一种见票即付的票据,因此持票人在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立即付款。付款人在支付支票金额之前,应当审查支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的依法付款行为具有免除其责任的效力。
39支票与汇票的比较:相同点;都是委付证券,都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区别: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没有此项限制。支票没有主债务人,而汇票在承兑前也没有主债务人,承兑后付款人为主债务人。支票出票时,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而汇票无此要求。支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而汇票的出票人负有担保承兑
和担保付款责任。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无到期日规定,而汇票则有到期日的规定。支票无承兑制度,汇票有承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