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行中的问题及其对策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行中的问题及其对策
——以广东省为例
【摘 要】我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制化,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低收入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状况欠佳,其中,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很多生产一线的工人工资低于国家最低工资制度,这不仅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健康、和谐发展,而且也影响到社会公平与和谐的可持续发展。本文通过剖析广东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运行情况,分析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便使我国最低工资制度能更好地发挥保障劳动者权益,构建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的作用。
【关键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广东省 问题 对策
最低工资制度是国家通过干预劳动力市场,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劳动政策之一。对于那些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缺少议价能力的群体来说,通过政府干预,设置最低工资标准,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尤为重要。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另外,还要考虑对外开放的国际竞争需要及企业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当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一、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含义及意义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国家以一定的立法程序规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所谓的正常劳动是劳动者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对于劳动者履行必要的劳动义务之后,相应获得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工资收入的一种法律形式。它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下限以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含义告诉我们:一是它具有法律效应也就是法律性,是我国众多法律中的一种,是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和努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具体体现;二是具有强制性。是任何企业必须遵守的,是无条件的,不允许有任何的讨价还价。三是具有普遍性。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最大限度和最大范围的保障各个企业、各种类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我国于1993年由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作了最早规定,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进一步明确规“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
二、广东省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
珠江三角洲地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是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突出的带动作用和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广东省承载着珠三角经济发展的历史重任。此外,广东省用外来工规模巨大,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多,尤其是制造业比较发达,为了稳定企业用工,广东省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较早,各项配套制度也较完善。广东省于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根据经济发展先后十多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在广东
三、广东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问题
近年来,广东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已初步建立,并在不断完善中,但还是遇到不少障碍和问题。
1、部分企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或者把加班费和食宿费作为最低工资的一部分。这个情况和企业经济效益不景气有密切的关系。如2008年的金融危机,很多企业停产、破产和连续亏损,尤以中小企业为主,使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外部条件恶化。资料显示,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主要的经济省份曾经出现过一轮企业倒闭潮,广东中小企业局就曾通报过2008年广东省有超过一万五千家中小企业倒闭。
2、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监察体系不完善,法律责任不清晰。有些地方有关部门对最低保障制度运行情况采取不作为态度,不深入企业实际,不联系一线工人,更不会亲自调查研究,面对诸多的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个人,“睁只眼闭只眼”, 执法监督的力量非常薄弱,因而造成了实际执法中不告不理、理之不力的弱化状态,致使一些违法事件得不到有效的纠正和制裁。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督。但长期以来广东有些三资企业、内联企业等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法规监督这一重要职能
忽视或未认真履行,没有发挥工会应有的职能。
3、对有关最低工资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认识还不到位。有些劳动者听说有最低工资的规定,但不了解最低工资的内涵和组成,搞不清楚用人单位是否违反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另外,不少劳动者也不清楚自己该享有的权利。如对广东省某市的问卷调查显示,约有15%的职工不清楚最低工资规定和标准。有许多劳动者文化素质低,不知道有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深圳的200多万外来打工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来自农村,文化水平低,他们对法律知之甚少,根本谈不上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4、最低工资标准体系不完善,规定中有些内容含混,认识容易产生偏差。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最低工资组成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两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称为基本工资。但最低工资不包含以下几方面的收入:(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包括职工培训费、因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关规定而发放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计划生育补贴;也不包含“包吃包住”费用。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很多企业把不属于最低工资规定内容的一些项目当成最低工资来发放,结果造成可能某些地方某些企业发放的最低工资标准还略高于政府规定的金额,从而,迷惑了广大工人的视线,以为自己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
5、没有协调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与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企业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毕竟不是一个绝对孤立、僵化的制度,要想科学、有效、长期实施下去,必须要协调好与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企业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很多地方包括政府有关部门,都把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看成是一个孤立、单独的制度,这是不当的。若处理不好,会造成不同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扭曲,不利于各项改革措施的配套实行。比如社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最低工资标准、下岗职工生活费、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之间的关系协调等,都很重要,影响到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 6、没有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正常调整机制。最低工资保障
制度实施过程应该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综合考虑物价指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等多重因素,才能发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目前广东省在最低工资规定中有定期或年内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的条款,但有些县市存在与物价和经济发展之间背离或脱节的问题。
以上仅仅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一些较为集中和典型的问题。有的属于制度本身不完善,有的属于外部条件欠缺,有的属于认识上和执行上的偏差。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在完善和规范制度上下功夫,尤其要在建立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体系上下功夫,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建议与对策
面对广东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该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以辩证的眼光来看待,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妥善解决,不断完善。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1、加深对 “最低工资标准” 的认识,厘清相关细节。 要弄清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概念,明确它的法律性、强制性和普遍性;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数目金额、组成要素、包含范围等。可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认识。
2、加强对有关最低工资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着重提高地方行政领导者和企业经营者对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认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落实最低工资保障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切实抓紧抓好。此外,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不仅是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需要,更是扩大、深化改革开放的需要。同时,要使广大劳动者全面正确了解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各项具体内容,并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完善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系统,建立细致的惩罚制度,严格而又坚决贯彻执行。劳动部门和工会要强化劳动执法监察,加大执
法力度。劳动部门是监督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的主渠道,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企业经营者,劳动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济处罚外,对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给予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以切实保证有关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人大、政协、媒介、群众等要对劳动部门和工会是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进行再监督。
4、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动态机制。所谓动态机制就是指,随社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职工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而相应作出正常增长的机制。要综合考虑物价指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等多重因素,发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广东省自从实行最低工资保障以来,已经先后十多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的幅度不断提高。通过这个措施,使最低工资标准真正走进普通职工的生活实际,为广大职工尤其是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保驾护航。
5、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和救助困难企业。中小企业经济实力薄弱,国际国内竞争激烈,生存压力大,经济效益起伏大。并且这类企业数量大,工人多而集中,且大多数工人是农民工,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执行力不够坚定,是目前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主要障碍之
一。政府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扶持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稳定企业“用工”队伍,缓解企业用工缺短等现象。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工人的最低工资问题,指导并监督中小企业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落实。困难企业生存环境更加艰难,职工的最低工资很难保障,也是目前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最大困难。对这类企业,政府要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能帮则帮,不能帮的按实际情况处理,该破产就提请企业申请破产,该停产的就停产整顿等,要建立相应的处理、应对机制,既保障这类企业的利益,帮助、支持企业走出困境继续发展,也要保障工人的利益,通过一个健全的机制,有效的把两者结合起来。与此同时,想方设法解决职工的最低工资保障问题
6、要进一步明晰违反最低工资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职工的维权保障机制,疏通劳动者维权途径。如建立职工投诉制度,
公布投诉电话,鼓励职工投诉,保障投诉人权益,为投诉人保密,以及联系新闻媒体共同监督等。
7、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应与企业制度改革相配套,要协调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关系。如前所述,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不是一个单一、独立、僵化的制度,它只是我国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保障民生制度体系中的一个表现,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实施的动态过程中,是和许多制度一起运行,互相促进,共同起作用的。
总之,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是对广大职工的福音,它有力的体现了我国政府执政为民,关注民生。同时,也有力的说明了我国坚持不懈的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坚持科学发展观。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在当今我国生产力还不发达,经济水平还不高的国情下,要把它真正贯彻落实尚有不少难度。但是,在各级政府和广大企业、工人的共同努力下,特别是在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得到唤醒的情况下,这一造福广大职工的制度将会得到逐步落实,职工的权益将会得到切实的保护,也必将促进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下去。而对广东省来讲,提高工人的最低工资会进一步增强广东的竞争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必将最终实现广东经济大发展。 【注释】
职工赡养系数:一定范围内的家庭总人口与就业人数之比,反映就业人口
直接承担的家庭人口负担状况的统计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赡养系数=(家庭供养人口数+就业人口数)/就业人口数 非货币性收入:非货币性收入就是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
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
权益等。
物价指数:物价指数亦称商品价格指数是反映各个时期商品价格水准变动情况
的指数。
参考文献:
(1) 李月 《我国民工荒问题的成因及对策》.经济纵横 2007. 11
(2) 张问敏 《关于最低工资的几个问题[J]经济研究》1993年08期
(3) 曾建明,叶松柏 《关于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思考[J]价格月刊》1994年02期
(4) 胡姗姗 《最低工资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