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获罪,杀鸡给谁看?
一个在网购时代大背景下看似平常的产业,一夜之间成为了偷逃关税的代名词。究竟是法院量刑过重,还是网购灰色地带急待整治?抑或是在中国加入WTO11年之际,国内原有税收政策需要改变? 空姐代购入狱 2012年9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一起因海外代购未申报,偷逃海关进口关税的走私案件。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曾为某航空公司空姐,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大量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累计偷逃关税113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二节,李某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指控,对案情进行了描述:2010年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褚某经预谋,由褚某提供韩国免税店账号,并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由李某伙同被告人石某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后,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通过李某、石某在淘宝网的网店销售牟利,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人民币113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李某等三被告人刑事责任。 此案判决一出,引起社会舆论哗然。社会上关于“量刑过重”的呼声不绝于耳,大多数人表示不解:海外代购出现也不是一天两天了,一直以来都属于网购的正常业务,怎么忽然就被定义违法了,而且判得这么重? 当当网CEO李国庆也在微博上就该案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网上代购属于新生事物,卖家是该免税,还是该按照集贸市场的标准交固定税,抑或是以普通纳税人的标准交税,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要制定相关规定,也应该从规定之日起执行,对之前的行为则不该追究。 中科院教授、网络经济专家吕本富在谈及此案时表示:“这个案子可能有量刑过重的嫌疑。”采访中,吕本富提出,从电子商务发展来看,网上代购已经越来越普遍。国内消费者代购的商品一般属于小批量、零散的商品,是一种跨国小额贸易,目前每年的贸易额可能会达到100亿美元左右。而这些跨国小额贸易的消费需求应该得到满足和正视。比如消费者想买一双NIKE最新款的运动鞋,但国内没有卖,只能通过代购的方式满足消费需求,正是这些跨国小额贸易的消费需求造成了网上代购繁荣。目前很多网上代购店是采用收购的方式,让零散的游客捎带规定额度以内的商品,集中起来销售,这样做应该说是合法的。只是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比较欠缺,建议尽快完善。 靠逃税生存的产业 登陆淘宝网,在“宝贝”搜索栏中输入“海外代购”字样,记者共搜索到相关“宝贝”108470件,涉及各种门类,其中品类主要以路易斯威登、古驰等奢侈品品牌,及兰蔻、碧欧泉等化妆品品牌为主。此时距离前空姐李某被判刑的日期已经过去了近两个星期,网上的代购商家似乎并未因该判决而取消代购业务。 在一家以代购路易斯威登、古驰等品牌皮具为主营业务的淘宝店里,记者看到了店主贴在网页上的一份声明,内容如下:“对于奢侈品而言,运输成本和巨额的关税是造成产品价格的重要因素,我们直接从法国专柜出货。省去了海关关税(国内奢侈品海关税率为商场销售价的48%),并且凭借网络销售,直接面对消费者,既减少了高额的店铺租金,广告宣传费用,又最大程度地压缩了运营成本,减免了营销与管理的巨资支出,将成本节省到最低,所以可以做到这个价格!” 在店铺的详细信息中,记者看到这家淘宝店的登记创店时间为2012年6月29日,截止到目前,共有104项交易记录,所销售商品均为海外代购的皮具奢侈品牌。 为了进一步证明店里的商品确属正品,店主在宝贝详情的介绍栏中,贴出了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扫描件,在单据的征免性质一栏里,填有“一般征税”的字样,用途栏里则标注为“其他”。 据不完全统计,该店铺中所售商品的单价,比国内专柜普遍低一两千元。 从报关单中,记者发现商品的发货地为香港,境内目的地则标为“深圳其他”。按照部分商品在香港地区出售的价格来算,折合成人民币,再加上贸易税率,店主给店里大部分商品的标价似乎无利可图,即便如店主所说,凭借网络销售,直接面对消费者,减少了高额的店铺租金,最大程度地压缩了运营成本,这样的标价似乎也很值得怀疑。如果这家店铺销售的奢侈品牌不是高仿A货,如果商品确为香港代购的专柜正品,那么,店主盈利的空间究竟在哪里呢? 经过对所谓报关单的反复核查,记者发现,该店铺所有商品的报关单扫描件均为同一张单据,且单据下方的物品名称与类别,与销售物品存在出入。也就是说,这张报关单,并非店内销售物品的上税凭证。由此猜测,店主网店内的部分代购商品可能并未上税。 在对淘宝方有关负责人的采访中,淘宝方面人员表示,海外代购在淘宝的业务中只占很小的比重,且淘宝要求代购卖家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代购就是走私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刑法教研室刑法教授沈亮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针对海外代购与走私之间的关系,做出了这样的解答:“正常的海外代购须在入境时,向海关部门说明自己携带商品的目的系用于交易获利,而非自己使用。从而,按照贸易税的标准对物品进行征税。但这样一来,所谓的海外代购就失去了自身的价格优势,很难同国内的专卖店竞争。因此,受利益驱使,大部分的国内代购商家,均采用瞒关的行为,对自己携带商品的真实意图予以隐瞒,以自己使用的名义逃避缴纳高额的贸易税。因为在征税问题上,贸易税的征收额度比自用税高很多。” 当被问及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时,沈亮告诉记者,在走私罪的定义上,目前有三种表现形式,分别为:闯关、绕关和瞒关行为。海外代购商家向海关部门隐瞒了自己携带商品是用于交易的真实意图,属于典型的瞒关行为,不仅违法,如果达到一定数额,就可以按走私罪论处。同时沈亮指出,所谓的网络代购并不能因为其是新生事物,就模糊掉走私的概念。走私是这类行为的实质,而网上交易只是一种表现形式。表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其实质并不因此改变。正如网上组织卖淫嫖娼,也同样按照组织卖淫嫖娼罪论处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