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绩溪县中职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师德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关于印发《绩溪县中职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师德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教人〔2013〕12号
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金沙、家朋学校,县直属学校,安徽省徽州学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2〕35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教秘师【2013】18号),特拟订了《绩溪县中职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师德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校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积极参与讨论,并将修改意见于2013年4月30日前发至人事科邮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二0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2013年4月11日印发
(共印9份)
绩溪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师德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造就一支“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2〕35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教秘师【2013】18号)、《宣城市中小学教师四项纪律八项注意》和《宣城市中小学教师违纪违规与处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为重点,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完善教师职业行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县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二、考核原则
1、主体性原则。引导教师自省、自重、自律、自强。
2、民主性原则。领导与教师、学校与社会、学生与家长相结合,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及实事求是;
3、导向性原则。奖优罚劣,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4、实效性原则。坚持讲求实效、推动整体、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解决突出问题。
三、考核范围与对象
安徽省徽州学校、绩溪县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职工。
四、考核内容
见《绩溪县中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量化测评表》(附表)
五、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成立考核领导组
1、县教体局成立师德考核领导组
组长:王威麟
副组长:程玉宝 张正光 邵风华 洪明祥 章韵琴 葛有钦
成员:章熙庞 程葵红 洪新民 许长富 汪立群 汪云路 胡卫民 周金文 王海萍 各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程葵红 成员:高跃庭 王越峰
2、学校也要成立师德考核小组,负责本校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内设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成员的50%。
(二)制定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
学校师德考核小组对照《绩溪县中小学幼儿教师师德考核量化测评表》,结合本校实际和各类岗位特点,研究制定考核细则及各类测评样表,经学校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后公布实施。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增加附加分。
①见义勇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加5分。
②本年度所任班级,学生平均成绩或合格率在全县名列前三名分别加3、2、1分。
2、具有下列情形,每一条次扣5分。
①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
②接受学生和学生家长宴请的;
③不注意教师形象,穿拖鞋、无袖衫或奇装异服进入教学场所的。
3、具有下列情形,经举报、查实每一条次扣10分。
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没有造成后果的;
②上课前饮酒的;
③参与违规补课和有偿家教,情节较轻的;
④不备课或无教案上课的;
⑤让学生、家长代批作业,或作业批改敷衍了事的;
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的;
⑦未经批准到校外兼职、兼课的;
⑧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接收家长礼品、礼金的;
⑨有公开歧视学困生言行的。
⑩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情节较轻的。
(三)组织测评
1、教职工自评。教师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自我测评。
2、领导测评。学校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参加测评。
3、教职工互评。组织教职工对照考核细则进行互评。
4、学生测评。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进行测评。班主任在本班进行,任课教师由学校师德考核小组抽取所任教班级进行。对于小学低年级教师,应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幼儿园教师不开展学生评议。
5、测评分(有学生参加)=领导测评×30%+教职工测评×30%+学生测评×40%
测评分(无学生参加)=领导测评×60%+教职工测评×40%。
(四)师德考核分=测评分+增减分
(五)综合评定
学校考核小组根据测评情况,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对每个教师作出客观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六)确定等次
考核拟定等次在本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教师师德考核等次,并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公布。学校考核小组应向每一位被考核教师反馈考核评价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六、考核等次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1、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或毁损学校名誉的;
3、组织或者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5、品行不端,歧视、侮辱学生的;
6、在工作岗位遇到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
7、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8、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或者报刊的;
9、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的;
10、擅自停课、缺课或擅离职守的;
11、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1、原则上按师德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30%的人选为师德考核优秀等次。
2、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中“职业道德”部分的评价结果,按不低于教师绩效考核20%的权重计入教师绩效考核成绩,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3、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登记、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度。
4、师德考核等次优秀的,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才可评为优秀等次;对师德考核优秀的,在职务评审、岗位聘任、评先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能评优评先,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如果是骨干教师,当年骨干教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不享受骨干教师津贴。师德考核两次不合格的教师,调离城区学校。如果是骨干教师,取消骨干教师称号。
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撤消教师资格、直至解聘。
6、有教职工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学校,2人次以下,师德考核优秀名额减少10%,年度考核优秀名额减少5%;3人次以上(含3人次)师德考核优秀名额减少20%,年度考核优秀名额减少10%.
7、有教职工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在核拨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时,根据师德考核、绩效考核不合格人数,直接由主管部门扣除。
8、有教职工2人次以上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学校, 当年度校长不得评优。
八、师德考核每学年一次,与绩效考核同时进行。
九、新修订的办法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十、本办法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绩溪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量化测评表
绩溪县教育体育
二0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绩溪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量化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