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案例分析
民诉案例分析
案情:
1.2002年2月18日,被告(某公办高中高级教师,属所在市人事局直管)向所在
学校(省直辖市直属中学)申请工作调动。在提交工作调动申请后的第三天,该
学校向被告送达了关于其申请工作调动的行政会议批复决定。该《决定》明确:
“办理调离手续时须将校园内住房转卖给学校”
问题1:该校的《决定》属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其要求被告在办理调离手续
时必须把个人住宅当公房转卖给原告是否是法律所禁止的?
2. 被告得到学校批复后,多次提出在办理工作调离手续时,是否可以不转卖或缓
交一家人正在使用的房子(当时被告的配偶属当地公安分局干警,原告要求被被
告必须转卖的房子经法定程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属被告与其配偶共同财产。),
但该校相关责任人的回答是:学校决定是按规定作出的,不能改变。后被告便于
2002年3月18日按原告所列的清单,领取了所给付的房子款项并交付了房子及相
关产权证书,并于2002年3月19日获得了原告开出的调离手续。(第一天交物证,
第二天开调令)
问题2:本案中的当事人交房、交证、领钱等一系列行为是实事行为还是合同行
为?
3. 在后来(被告调出不到半年后)履行过户手续时,被告要求原告出示“办理
调离手续须将校园内住房按规定转卖给学校”的《规定》被拒绝,由此矛盾进一
步暴发并僵持。在争辩中,被告通过多方确认得知,原告强行要求被告退还房子
没有任何规定更无丝毫法律依据。据此,被告强烈要求退款还房!均被若干次拒
绝。对原告收房行为的性质,其主管机关市教育局于2009年11月10日对此作出了
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要求‘办理调离手续须将校园内住房按规定转
卖给学校' 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须在该《决定》作出后的60日内重新
作出决定。
问题3:该市主管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对被申请人有什么效力?
4.2012年2月13日,被告原所在学校将其告上法庭:
原告起诉状称:“根据国务院、国家教委的通知精神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该套
住房属于学校公房不能办理上市证,被告只有居住权,无权转让。被告于2002
年2月向原告申请调至XXX 中学工作,原告要求其调出必须退还住房”(起诉状第
一页)。并进一步认为被告对此提出质疑并拒绝履行过户,原告则诉请法院判决
被告履行过户手续。
问题4:原告起诉状所列的诉请理由是什么?一审法院是否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请
及其理由立案判决?
5.2012年5月7日一审法院作出支持原告的一审判决:
问题5: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合同纠纷,且认定原被告双方的行为属合同行为,
并据此作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
6.2012年8月29日,经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2013年10月29日,被告向所在省高院申请再审
律师对以上问题的分析:
问题1:该校的《决定》属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其要求被告在办理调离手续时必须把个人住宅当公房转卖给原告是否是法律所禁止的?
该校通过审批被告工作调动申请的行为属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行政行为。国家公办学校对由政府财政支付工资的公办教师的管理是公共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一百零六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校在行使这一职权时超越职权,利用审批工作调动之机会强行收买当事的私人住房属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因此该行为中部分行为属事实行为。
问题2:本案中的当事人交房、交证、领钱等一系列行为是实事行为还是合同行为?
被告当时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合同行为,当然也不可能是合法交易行为。合同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二者是对合关系。合同双方意思真实且达成外在行为的一致,合同行为才可能成立。
问题3:该市主管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对被申请人有什么效力? 该市主管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被申请人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没有给被申请人救济的途径和机会(即被申请人没有申诉、没有提起诉讼等权利)。
问题4:原告起诉状所列的诉请理由是什么?是什么性质的诉请?
原告起诉状称:“根据国务院、国家教委的通知精神及市政府的有关规 定该套住房属于学校公房不能办理上市证,被告只有居住权,无权转让。 被告于2002年2月向原告请调至遵义道真中学工作,原告要求其调出必须 退还住房”(起诉状第一页)。并进一步认为被告对此提出质疑并拒绝履行 过户,原告则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过户手续。
即可看出,原告在诉请法院:原告要收回被告占用的公房不成,请法院对此作出判决!
问题5: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合同纠纷,且认定原被告双方的行为属合同行为,并据此作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是在捏造事实?判决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是在捏造事实,且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作出的判决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