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平衡
2009年第10期(总第172期)
广西社会科学
GUANGXISHEHUIKEXUE
NO.10,2009
(Cumulatively,NO.17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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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平衡
王希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行政管理系,广西南宁530007)
[摘要]
合理使用制度是现行著作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允许作品的传播者与使用者不经过著作
权人的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实践中,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应对著
作权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作出明确的规定,才能使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
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F5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917(2009)10—0080—04
一、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涵义及价值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关于权利限制的规定。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而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制度。各国著作权法中都有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但对于什么是合理使用、哪些情况下使用算作合理使用、如何判断某一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合理使用,国际条约和各国的规定并不相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已经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犯,只是出于对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法律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并在理论上称之为“合理使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国通行的制度,尽管各国版权法中的表述不同,但基本含义相同,一般认为其范围主要包括:个人使用、新闻报道使用、转载或转播使用、科学研究使用、教学使用、公务使用、图书馆使用、免费表演、公共场所陈列作品的使用等。
著作权制度自其建立以来,追求法律二元价值始终是其主线:一是公平价值。知识是累积的,文化的发展是人类共同努力的结果。创作活动不可能离
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因此,著作权人对其
作品不能享有无限制的独占权利,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允许他人使用,即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利用,让公众在作品中获益。作品的社会性,决定著作权应受到必要限制,才能公平地实现著作权领域的利益平衡。合理使用不是无条件的,在范围和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律的预先规定,它并不会影响著作权人的根本或重大利益。著作权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满足公众创造和分享社会精神财富的要求,促进整个社会精神文明和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二是效益价值。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专有权,对于作者的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具有积极意义。就作者个人而言,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是一种凝聚了艰辛劳动的无形产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其经济价值,而进行劳动创作的源泉和动力是其存在的利益,对利益的追求促
使作者不断创造作品。创作积极性受到保护和鼓
励,才能促使作者创作出更多、更优秀的作品来丰富人类的精神生活,积累更多的社会财富,促进文学艺术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推动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
著作权制度的设计要求信息的广泛传播,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合理使用制度即是权衡各方面得失,以求得效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应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赋予作者专有权而保护其经济利益和创作积极性,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根本核心,其他人如果要使用作品,须得经
[收稿日期】2009—08—22
[作者简介】王希(1972一),女,广西博白人,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行政管理系讲师。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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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网络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平衡
过作者的同意,并支付相应报酬。另一方面,如果赋予作者对作品享有绝对的专有权,就有妨碍他人利用已有作品进行再次创作的可能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况且,作品的产生和利用都有社会性,作者创作作品除了个人独创性劳动外,还继承吸收了已有的人类文化精神,作品创作后,本身也成为人类文化的一部分,为别人的学习和再创作提供基础。因此,著作权的专有并不是绝对的,基于作品的社会性,著作权应该受到限制,才能实现著作权的利益平衡。由此可见,对作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区域作出划分,在保证作品的传播、使用和著作权人能够通过市场交易得到相应收益以补偿其投入的成本的前提下,对作品划出一个合理的范围供使用者无偿使用。
二、网络时代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一)传统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时代的变化
网络环境的系统开放性、网络传输的跨地域性、资源的共享性以及技术的高速发展性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著作权法调整的社会领域中,网络意味着全新的作品传播方式,它冲击着传统著作权构筑起来的利益平衡格局,使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受到一定的威胁。
首先,网络环境条件下产生了新的作品形式和传播手段,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作品等越来越多的版权保护新客体进入版权保护领域,网络使作品可以很容易地被获取、整理、传输和使用。其次,数字技术使复制变得简单、快捷而不易控制,这严重冲击人们对传统复制概念的认知。信息在网络传播的过程本身就是个充满复制的过程,这种临时复制有无数主体参与。个人使用将成为主要的使用方式,使用者和传播者将合二为一。再次,网络条件下,复制费用非常低廉,复制的成本趋近于零,每个使用者都可能成为潜在的侵权人,而复制品可无限制地进行生产,版权人权利和利益受到严重威胁。而出版商大规模复制的成本无优越性可言,其经济利益大为降低。最后,网络传播技术使复制侵权变得十分隐蔽,往往是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的,版权人无法跟踪发现,很难采取协商、调解、诉讼等传统保护方式。网络环境限于时空等复杂的因素,侵权事实和证据很难获得,而侵权人分布于世界各地,大都又未使用其真实姓名,要寻到侵权人是一大难事。而诉讼成本甚为高昂,时间消耗较长,经常得不偿失。这些因素使得传统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行为在新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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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技术条件下遭到挑战,合理使用的“合理性”似乎不再合理。
(二)网络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
科学技术的发展能够不断地推动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完善。而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给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巨大变革的同时,更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在互联网络环境下,作品可以被轻易地传播、扩散和复制,而且无论在质量上还是在数量上,这些传播、扩散和复制都是惊人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课题。同时,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使得知识产品的内在价值进一步提升,著作权所带来的巨大利益,让权利人想尽办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可以预见,对作品的私人性复制可能成为发行和利用作品的主要方式。如果法律仍将个人使用作为合理使用看待,众多的网络终端用户可以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域自由地使用作品,实际上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而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来说,任何网络终端用户都可以出自个人爱好或商业动机将其输入自己的终端并发送入网,其他终端的用户则可以不费分文地使用这些作品。可见,现在被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中的私人性复制行为将对作品的市场销售和著作权人的利益形成重大威胁。随着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保护也比之以前更为有效。除了一些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措施,如登记、公告等,一些新的著作权保护措施产生了。如技术措施或版权保护信息等,这些都会对传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观念带来冲击。网络这一新事物的出现,给合理使用带来了诸多挑战。一方面,网络传播权因网络技术的创新和普及而产生、发展,目的在于保护在网络领域内流通传播的作品,激励作者的创作。另一方面,这样的保护在某种程度和范围内影响了信息的传播和公众对信息的自由获取,进而影响整个文化和科技的发展繁荣。
三、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
(一)网络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续的必要
性分析
网络技术的发展确实给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使得本来就难以保护的无形智力成果更难控制。但是,网络的发展并不可能致使合理使用制度消灭。在网络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首先,在网络条件下,尽管数字技术使著作权领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这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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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方式的改变,传统方式下的作品并没有改变。而合理使用制度本身是调整因作品利用而发生的各种利益关系,而不是某种技术。只要国家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鼓励进行智力创作,合理使用制度就仍然肩负着调整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的重任。其次,网络的应用使作品传播更快捷,同时也使作品创作相对更容易。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自己也是网络信息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可以从网络上方便快捷地获取相应的材料,创作的成本相对降低。而且大大地提高了创作的效率。作品创作完成后,利用网络进行更大范围的传播,给著作权人也带来了更大的精神上和金钱上的收获。最后,合理使用制度的实行,可以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使用作品的机会,分享社会集体智慧的结晶。借助于网络传播作品,人们不会再局限于传统的传播方式,而是能通过网络接触大量有价值的作品。网络技术的普及给人们开创了获取信息、接受教育的新途径,从而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
只要合理使用制度不被人们滥用,并正确处理好著作者利益和社会利益二者之间的关系,这一制度就应当继续存在并且广泛地实行下去。相反,如果取消这一制度,表面上看似乎是保护了作者的权益,但实际上限制了更大范围的使用,作品只能在狭小的空间中流传,知晓它的人大为减少,创作者的经济效益就无从谈起。而对于社会效益来说,这个制度的取消也会给原来依据其使用和传播作品的人造成障碍,使大量的好作品无法得到继续使用,从而降低社会效益。因此,从经济社会的发展考虑,在网络时代仍然坚持合理使用制度,在促进文化传播交流的同时,也有利于维持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相应的财产权利。
(二)构建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1.网络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是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内容,在网络环境下也是如此。不管是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还是《伯尔尼公约》中的限制与例外规定,都是“前网络时代”的立法。如果将之作为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那么网络环境下几乎没有公众合理使用的余地,这将导致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空间荡然无存。但如果允许社会公众在网上的任何复制与传播等行为都可以是不付报酬的“合理使用”,又将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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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社会科学2009.10/法学
利人的经济利益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因此,在网络环境下也应该有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存在。网络时代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判断标准应当适应数字技术
的发展,应当能够平衡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与广大
公众之间的利益,又兼顾公平、正义的法律基本价值
理念。
第一,合理使用的性质和目的应具有正当性。
传统的判断标准是从复制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来划分的,合理使用是一种无偿使用,不允许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根据这一标准,凡商业性质的使用肯定不是合理使用。而在网络环境
下,并非所有的非营利性使用都属于合理使用。网
络环境下的某些传播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同样
会造成权利人的损失。如有的使用者使用他人的作
品并不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而是为了获得精神上的利益。因此,使用目的正当,即要求使用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
第二,对被使用的作品的性质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根据网络传播作品的特殊性,法律赋予著作权人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通过限制使用者对作品的访问或复制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的权利。在著作权作品中。划出相应的范围供社会公众无偿使用,合理划分作者与使用者的权利区域。对于那些没有采用技术措施提出限制要求的作品,就可以为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而合理使用。
第三,合理使用的结果不会对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造成损害。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之间往往只是一步之遥,因此,对作品的使用是否会对著作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是判断合理与否的标准。网络中的
合理使用是一定范围内的使用,不会根本妨碍作品
的正常使用和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2.网络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在网络时代,为了保障创作者的权益,逐步缩小合理使用范围应该成为一种趋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以及WTO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定,标志着著作权保护进入了网络环境中。《版权条约》第十条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十六条的议定书中说:“允许缔约各方将其国内法中依《伯尔尼公约》被认为可接受的限制与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中。同样,这些规定
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方制定对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
新的例外与限制。”从公约本身的角度看,这两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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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肯定了数字时代的合理使用,并且认可缔约各方可以制订新的合理使用的规则。国际条约虽然未对权利限制作出具体规定,权利的内容由缔约国自行掌握,但是规定了一个总的原则,即“不得于作品的正常利益相冲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版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此,合理使用原则就可能成为技术措施的牺牲品。因为一旦作品被技术包裹起来,不论使用是不是合理都可能被阻隔在外。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很容易用技术包裹作品防止他人接触和控制使用其作品,以增加其收益。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排除了他人的合理使用,使行政部门对作品内容的审查造成困难。我国计算机软件新条例的出台也在我国引起强烈反响,它在具体列举合理使用情形的同时,将个人使用排除在外。因此,从表面上看,合理使用制度无障碍地进入到了网络环境中;但是在现实中,尤其是在有关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中,合理使用的范
围明显的被缩小了。
在网络环境下,虽然大量的合理使用对软件所
、
有人造成一定的利益损失,但是不能完全否定,而是应当寻求更好的协调机制控制合理使用的范围。如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电脑,采取技术保护措施限制使用者对作品的访问和复制,以维护作品的市场利益。如果作者自愿上载传输,而且无任何声明不准转载、摘编,实际上是作者希望自己的观点、思想被公众所了解,默许他人对自己作品的随意使用。新增的网络传播权和合理使用等传统权利限制手段力量强度对比的严重失衡,再次激活了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复兴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并配合法定许可等多种强制限制形式对网络传播的作品绝对权利进行限制,在保证激励作者创作的前提下,保证网络信息的合理共享。兼顾作品创作传播的各个环节,在对作者和利益激励和满足公众需求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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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损失之间寻求,符合合理使用和网络传播权保护标准的最佳边界。
知识产权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保障知识产权人利益的激励机制,促进知识和信息的广泛传播,促进科学、文化进步与经济发展。效率与公平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众利益,防止权利滥用;既充分有效地保护著作权,发挥其效率与激励的作用,不致损害创新的积极性,又要促进生产力进步和文化事业的发展,防止权利滥用或不正当使用而损害公众利益,维护公平的社会秩序。因此,网络时代的形成冲击着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下的利益平衡格局,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平衡利益的主要制度,应顺应网络时代下利益平衡的要求作出必要的调整与变革。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作者权益又维系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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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双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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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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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行政管理系,广西,南宁,530007广西社会科学
GUANGXI SOCIAL SCIENCES2009,
参考文献(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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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位论文 陈志雁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讨 2005
本论文运用经济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演绎推理分析等方法,主要分三个部分系统阐述了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价值(即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在我国如何设计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问题。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网络环境的发展对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与影响。首先从网络作品、网络著作权在概念、特征等方面与传统作品、著作权的不同引出问题。特别是网络对著作权专有性、地域性的冲击,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适宜于网络发展的著作权制度。其次谈合理使用制度的平衡性调整功能。笔者试图从合理使用制度概念、特点、性质、设立的初衷着手,逐步肯定其近二百年来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对传统环境著作权行使的平衡性调整。再次谈网络环境下新兴事物、新技术如网络音乐作品、计算机软件、数字图书馆、在线教育等等,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行使所形成的冲击和挑战;从限制与缩小合理使用的现状进一步引申问题,并肯定网络环境下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利益需要进行平衡性调整——这个问题的关键没有改变。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论证网络环境下是否还需要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这部分与第三部分同为本文的重点内容。从国内外有关网络的立法以及国际条约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呈缩小的趋势,所以结合第一部分的相关论述,使人产生网络环境是否还需要合理使用制度的怀疑。笔者试图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与其他网络著作权限制制度(比如许可使用、反垄断立法、网络伦理道德)的比较分析中,从许可使用只能与合理使用兼容适用、反垄断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私法领域的问题、伦理道德的标准过高等问题中,分析得出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仍有不可替代作用的小结论。进而从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哲学、经济学意义,从网络环境的自由、开放性特点等角度,把合理使用制度与网络环境的内涵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并借鉴理论界著作权保护“思想/表达二分法”理论等,进一步论证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三部分阐述了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主要是谈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问题。首先从目前立法关于扩大、缩小合理使用范围的不稳定性中,得出运用这项制度,先要确定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结论。接着谈国内外关于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几种立法或理论,并肯定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确定的四因素标准的深远意义。而后,主要根据“使用的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的程度以及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四个方面,探讨在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同时也肯定了“正当目的性”、“善意”、“使用者的身份特定性”对判断合理使用的参考作用。此外,笔者还从创作者、传播者的角度论述了对他们的使用判断标准,以此达到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对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方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目的。在第三部分的末尾,讲述了美国对合理使用制度判断标准补充的做法,肯定其在我国的借鉴意义。最后得出结论,无论网络传播业如何发展,合理使用制度都会体现出利益平衡的最佳结果;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也必然促进网络传播的进一步繁荣。
2.期刊论文 任向东.REN Xiang-dong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3)
合理使用权作为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但在网络环境下却面临严峻的危机,因此需要探讨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范式,重新确立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标准,以促成著作权与合理使用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平衡.
3.学位论文 吴玉霞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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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演绎推理分析等方法,分四个部分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论述,指出了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新环境下的不适应性,对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文章第一部分,从分析合理使用制度的涵义、性质入手,探讨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利益平衡理论,并简要介绍了英国、美国以及我国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一般性规定。
第二部分从四个方面论述了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和影响:首先分析了网络对作品的构成要素、形式、使用方式的影响,其次重点分析了数字图书馆、远程教育、数据库等新的作品使用方式与合理使用的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网络环境对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形成的冲击:著作权人权利的扩张、技术保护措施对合理使用的限制、合理使用空间的萎缩、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界限的模糊。最后引出了网络环境下有关合理使用制度存废、扩大或缩小的争论,并从宪法学、经济学的角度肯定了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价值。
“合理性”的判断标准是合理使用制度的关键问题,文章第三部分介绍了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判断标准,分析了其在网络环境下的不适应性,由此提出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引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参考使用行为造成的客观后果的构想,以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来适应网络新形式下的变化和挑战。该部分同时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国内外相关规定进行了概括介绍。
文章第四部分将落脚点放在了我国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上。在借鉴国外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立法模式、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不足与完善、网络环境下需明确的合理使用情形、法定许可、“推定”许可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尽微薄之力。
4.学位论文 田园 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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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绪论、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合理使用制度,介绍了合理使用的定义、外国合理使用制度的情况、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历史以及合理使用制度判断标准四个方面。第二章为合理使用的法理研究。这一章探讨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理依据,分为法哲学、经济学和宪法学三个角度。第三章为网络时代对合理使用的挑战,主要从技术措施的挑战、公益性合理使用受到的挑战,电子出版以及经济权利、精神权利和国际化对合理使用的挑战六个方面进行论述。第四章为合理使用在网络时代的新形式,这一章讨论了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在网络环境下构建合理使用制度所要遵循的网络媒介的运行规律,最后对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新形式进行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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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期刊论文 张强.金涛.曲哲.葛俊忠 网络传播中著作权的保护与合理使用论析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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