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吏员的参充及指参
摘要:在明代,吏员的参充制度主要有佥充、罚充和求充三种,而且其之间又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在明代中后期,求充成为主要参充制度,在这种参充制度下,吏员的指参问题日益凸显,如参充中的吏员压参争缺、役满吏员索取顶头钱、役满吏典托故恋参占役、吏役借效劳、捏劳指参吏职、吏役移恩指参吏职、贿买吏批参充吏职以及吏与官勾结参充吏职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对明代吏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总结其利弊得失,并以此警示现行的公务员选拔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明代;吏员;指参;《盟水斋存牍》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2)03-0137-08 《盟水斋存牍》现存有北京大学善本图书馆藏明崇祯刻本和厦门大学藏抄本,是明末推官颜俊彦①在广州任职期间撰写的判语与公牍专集,2002年由中国政法大学点校出版。 本书凡二刻,一刻计开:勘合不分卷,谳略五卷,翻案一卷,署府翻案一卷,矜审一卷,公移一卷,署府谳略一卷,署番禺县谳略一卷,署香山县谳略一卷;二刻计开:勘合不分卷,谳略三卷,翻案不分卷,矜审不分卷,矜疑不分卷,公移不分卷,署府谳略二卷。主要记载政府公移及审理诉讼案件的记录,内容涉及宗族继承、田产争讼、财产纠纷、商业、土地制度以及吏员、衙役违法等方面的资料。其中关于吏员指参案件的记载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吏员参充及指参问题提供了重要资料。这些资料为其他史料所少见,因此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以前对吏员参充制度的研究,着重于对吏员参充条件、选拔方式的研究②,对吏员实际中的参充和指参情况的研究还很不足,这就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空间。而“参充”一词,最早出现于宋代,散见于宋人所著《唐会要》、《册府元龟》、《记纂渊海》等书中。参充制度,主要是指民人选拔为吏役的制度。 一、吏员的参充 吏员的参充在明代主要有三种方式:佥充、罚充、求充(告纳)。佥充主要行于明初,求充自景泰以后逐渐取代佥充成为主要参充方式,而罚充作为佥充补充方式,在成化以后因效果不佳而停止。 (一)吏员的佥充、罚充 明代自鼎革以后,积极整顿吏治腐败,严格吏员选拔,试图用高素质的吏员队伍取代腐败已久的元朝旧吏,以惩元吏弊,达到整顿吏治的目的。因此对吏员的佥充选拔也特别严格,规定了很多限制条件。 最基本的规定是:“凡佥充吏役,例于农民身家无过、年三十以下,能书者选用。”也就是说参充吏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出身农民,身家无过。二是年轻,年龄在三十岁以下。三是素质,要具备一定的书写能力。 除此之外,对吏员的选拔还有很多补充性规定:一是针对获有军籍的军户:“洪武二十八年奏准,正军户,五丁者充吏,四丁不许。水马驿站、贴军、杂役、养马等项人户,四丁以上者充吏,三丁不许。民户,两丁识字,亦许勾充。”二是针对官宦之家和四丁以下的民户:“宣德元年奏准,一户有二丁三丁,内一丁充吏,一丁为官者,或补生员者,或自监生生员谪充吏者,其吏皆免。其农民先佥一丁充吏,后又再佥,免其再佥者。若四丁以上,不免。”三是针对吏员夤缘为奸,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曾经各衙门主写文案,攒造文册,及充隶兵与市民,并不许滥充。”“正统三年奏准,还俗僧道,营充吏役,罢归为民。”“景泰二年奏准,父兄伯叔充吏,离役未久,及犯赃问发充军为民者,弟男子侄,不许参充。”[1] 吏员的佥充方式主要以政府选取和官员点用两种。政府选取,就是政府按照上述选吏标准按户口册佥派。其具体过程是先由府、县佥取,然后报至布政司,审批以后发文到府县备案参充。佥充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选拔行为,主动营充吏职被严格限制。在明代律例中如此规定:“凡内外各衙门……若吏典知印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额外滥充者,杖一百迁徙。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领官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2]。也就是说吏员如果不按正规途径参充吏职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相关官员也将受到连带责任。所谓官员点用,是指官员直接点充吏役,但这种情况在制度范围之外,并不多见。 而罚充是指官员、进士、举人、监生、生员等因过犯、考试不中等原因谪充为吏的行为。作为佥充的补充形式,在成化以后基本停止[3]。 (二)吏员的求充(告纳) 景泰时期,边境多事,政府为了缓解财政危机,应付战事,遂在边境实行开纳制度,军民子弟纳银物等可以求充吏职。后来逐渐扩展于内地,佥充名存实亡。 求充吏职者,必须是土著有籍之人,《明会典》载:“顺天府所属州、县、卫、所,凡有告纳农民者,务要严审是否土著;其属军卫者亦要移文州县查勘,取具里老、官旗邻佑保结,方准起送,该府复查明白。方准上纳,冒籍者革。”明朝人于慎行《谷山笔麈》中也说:“无田者,不得著籍。无籍者,不得试有司,不得为掾吏。”[4]“不许还俗僧道、罢学生员、市户倡优、隶卒门禁、贱品之人及父出子人、兄出弟入等项参充。”[5]在一定情况下佥充吏职的标准仍然适用于求充吏职者。 但是总体来说对求充吏员条件的要求没有佥充吏职时那么严了,甚至出现了“买纳”的情况,即军民子弟只要交纳一定的银、物就可充当吏职,对其年龄已经没有限制,甚至连考试都免了。 其求充方式,主要是求充者填写申请材料报巡按或布政司(军人为都司),然后经过身份审查之后发文到下级单位(府县、卫所)备案,审查合格者参加布政司或都司组织的考试,考称者照例纳银于司、府、州、县等,按照考试名次挨次参充。也就是说把考试合格者评出考试名第,然后挨次参充吏职。如明代律例中如是说:“写字端楷,文移颇通,为第一等,定拨三司并各府事繁科分;写字颇可,文移粗知为二等,司府首领并卫所州县仓库驿递等衙门吏典,换次收参。”[6]对于考试不中者,则降参充当吏役,《明经世文编》中记载:“本朝之制,民家子弟初在本处纳银充吏,谓之农民。巡按考其刑名、行移、写字。刑名者,具招详罪招行也。行移者,上下通行文案也。考称者,照纳银司、府、州、县令典等项,挨次参充,不中者降参着役。”[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