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条款 (2009版)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火灾保险条款
承保范围
鉴于保险单所载明的投保人已向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缴付保险单所列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若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有效期内,在保险单所列明地点由于火灾、闪电、或使用非工业用途的锅炉或液化气体燃具所引致的爆炸,或因任何在保险单内所列的附加风险导致灭失、损毁或损坏(下称损坏),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赔偿被保险财产在发生损失或损毁时的实际价值,或本公司也可选择对受损毁的被保险财产进行修复或重置作为赔偿。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
第一:总保险金额或某一项被保险财产在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
或
样第二:保险金额的余额,如果在同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财产已遭受损坏并获赔偿后,除非本公司同意保险金额恢复到受损前的水平。
一、 事故:指可归因于单一起因的事件或一系列事件。
二、 恐怖活动:指任何个人或群体为了达到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的目的而使用武力或暴力和/或威胁手段,企图影响任何政府和/或使公众或部分公众处于恐惧状态,无论该行为是该属于个体行为还是代表任何政府、组织、或与任何政府、组织相关。
三、 2000年问题: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在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
责任免除
除非在本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本保险不承保:
一、 由以下事故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坏:
1.
2.
3.
4.
由地震、火山爆发或其它自然界的激变所引致的火灾或爆炸; 由被保险财产自身特性引致的自然发酵或自我加热; 被保险财产适用的任何形式的加热程序; 树林、树丛、草原或森林的焚烧,不论是否为意外,或以火开垦、平整土地,; 1本定义
5.
6. 政府当局下令烧毁的“财物”; 暴乱、民众骚乱、罢工工人或被停工工人所引致的损失;
7. (1) 战争、入侵、外敌入侵,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叛
乱、革命、起义、有可能引起民众造反的民众骚乱、军事叛乱、政变;
(2) 恐怖活动。
本保险亦不承保因任何控制、阻止、镇压或采取任何其它与以上7(1)和/或7(2)有关的措
施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或与之相关的损失、损坏及所产生的费用或支出。
如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认为本保险不承保该损失、损坏或费用,那么证明该损失
或损坏属于承保范围的举证责任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如果本条的任何部分被视为无效或不能得到强制实施,条款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8. (1)因财产被合法设立的当局没收、国有化、征用或征收所造成的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剥夺;
以及根据检疫或海关规定实施的查封或破坏.
(2)因建筑物被任何人士非法占有所造成的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剥夺,但本公司就被保险财产
在被剥夺前或本保险另行承保的临时剥夺期间所遭受的损坏,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9. 任何核武器或核原料;
10. 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烧产生的核废料所导致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仅为适用本项的规
定,核燃烧应包括任何自发的核裂变过程;
11. 非本保险承保风险引致的污染;
12. 火灾发生时或发生后的盗窃行为;
13. 工业用途锅炉或气体燃料所发生的爆炸;
14. 霉菌、真菌、孢子;
三、 当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坏时,除本保险外另有运输险保单承保该财产的损坏;或如果没有本保险单的
存在,则将由该运输险保单承保的财产损坏,但损失数额超过运输险保单应付责任的金额(假设无本保险单存在)的部分则不在此限。
四、 代为保管或受托的货物、金块、银块、未经装镶的宝石、艺术品、手稿、计划书、蓝图或设计、图
案、模型、模具、有价证券、债券、文件、邮票、钱币或纸币、支票、会计帐簿、营业记录、电脑系统记录、爆炸性物品。
五、 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坏。
一般条件
一、 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条款、投保申请书、报价单、保险单、批单、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且前述投保申请书为订立本保险合同的基础。本保险合同应视作一个整体,其中特别定义的词语的意义及解释均一致。
二、 免赔额
任何一次事故所造成每一项损失应分别在减去受损财产的残值并适用比例分摊原则后,再减去本保险单所载的免赔金额。
三、 单次事故
被保险财产因承保风险在连续72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
样二、 电力机械、装置或电力设备的任何部分,由于其自身操作过度、负荷过重、短路、自热、电弧、或任何原因的漏电(包括闪电)所造成的自身损坏。 本2
四、 价值评估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相反规定,本公司的赔偿责任应以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的实际现金价值为限,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以同类的材料和质量进行修复或更换所需的费用。
当损失或损坏发生于: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时,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按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总价值中所占的合理、公平的比例计算的金额;
完工待售或待用被保险财产的一部分,本公司将只对受损部分负责赔偿。
计算赔偿金额时应考虑受损物品对于整件或整套保险财产的重要性,但在任何情况下,该部分损失或损坏均不能视作整套或整件保险财产受损。
五、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本公司就被保险财产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对本公司询问的关于被保险财产或被保险财产所处的建筑物或场所的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六、 合理预防
七、 风险增加
若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将并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1) 被保险人所从事的业务或生产发生改变,或影响被保险建筑物或被保险财产所处的建筑物的占有性质
或其它情况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承保风险显著增加。
(2) 被保险建筑物或被保险财产所处的建筑物空置三十天以上;
(3) 被保险财产搬离被保险建筑物或地点;
(4) 其他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被保险财产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 被保险财产转让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被保险财产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因被保险财产转让导致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本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 合同解除
样被保险人应使被保险财产维持在良好操作状况,并应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避免发生损失。 本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保险合同,若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按照规定收取保险单所列保费的5% 作为退保手续费;若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按照以下所列的短期费率收取已承保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也可随时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被保险人,并退还按日比例计算的从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后,投保人可以自本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也有权以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的方式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将按照附录所列的短期费率收取已承保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退还投保人按日比例计算从解除之日起的被保险财产未受损失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
十、 索赔(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若被保险人知悉任何引致或足以引致本保险项下索赔的事件,应采取以下行动:
1. 立即
i) 采取适当措施减小损坏程度并找回任何丢失的财物,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
ii) 书面通知本公司。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iii) 如损失是遭故意或恶意行为造成的,应立即报告警方。
iv)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i) 书面索赔申请,其中须详述各项受损财产以及其在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ii) 如有其他保险,该保险的详细资料。
3. 在任何时间内,被保险人须自费向本公司提供所有以下资料、文件和证明:
i) 损坏发生的地点及原因,并详述损失发生的情况;
十一、 理赔处理(保险人的义务)
(一)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二)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本公司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十二、 时效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十三、 索赔欺诈
样ii) 任何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件以证明索赔文件上的资料及有关事项均真实无误。 本42. 在三十天内或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内将以下资料送达本公司: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 本公司在损失发生后之权利
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本公司可以:
(1) 进入并接管发生损失的建筑物或场所;
(2) 接管或要求向本公司交付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在出险地点的财产;
(3) 占有该等财产, 并检查、分类、安排,搬运或以其它方式处理该等财产;
(4) 代为出售或处理该等财产。
除非被保险人书面通知本公司放弃索赔,或提出索赔后撤回索赔要求,本公司可随时行使本条赋予的各项权力;但本公司不会因行使或声称行使本条项下权利而对被保险人承担任何责任,亦不会因此影响其根据本保险合同享有的各项理赔权利。
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本公司是否已接管任何财产,被保险人均无权将该财产委付予本公司。
十五、 恢复原状的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选择对损坏的被保险财产以修复或更换的方式代替现金赔偿。本公司将会根据实际及合理的情况进行修复,但无义务保证修复或更换得与财产受损前丝毫无异。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修复受损项目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损坏发生时的价值,也不得超过该项目的保险金额。
倘若本公司选择修复或更换任何受损财产,被保险人必须自费向本公司提供有关的设计图、产品说明书、尺寸及本公司要求的其它资料。本公司对于修复及更换所进行的评估行为不得视为本公司同意选择修复或更换受损财产。
倘若因执行道路规划、房屋建设或其它相关法律规定导致本公司未能修复或更换被保险财产,本公司的赔偿责任将不会超过在正常情况下将受损财产修复或更换至出险前一刻的状况所需的费用。 十六、 比例分摊(不足额投保)
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坏时,如其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则被保险人应按未投保部分的价值与其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担损失。若本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财产不止一项时,每一项应分别适用前述规定。 十七、 重复保险
当财产发生损失时,如另有其它保险单承保该财产损失,或如无本保险单,其它保险项下将予赔偿该损失,则本公司于本保险项下不负赔偿责任,但损失数额超过该其它保险应付责任的金额(假设无本保险单存在)的部分则不在此限。
十八、 代位求偿
无论本公司是否已理赔,若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被保险人应按本公司的合理要求,并在本公司承担费用的情况下,采取、同意采取或同意促使他人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便本公司行使其在支付赔偿或补偿本保险项下的损失后已经或将会享有的或代位享有的权利、救济、或向第三方取得救济、补偿的权利。
十八、法律适用
本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十九、争议解决
有关本保险合同一切争议或分歧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
会仲裁;
(2)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样本5
附录
短期月费率(%)
1月
10% 2月 20% 3月 30% 4月 40% 5月 50% 6月60%7月70%8月80%9月85%10月 90% 11月 95% 12月 100%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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