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的虚拟角色不享有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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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受到侵害的公民基于相关侵害事实,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网络游戏的虚拟角色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人,其本质应是物,且系具有财产性价值的虚拟财产,故不属于公民或法人的范畴。因此,网络游戏虚拟角色不具备法律人格,不应享有名誉权。
案情简介
奇迹MU系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壮游公司”)旗下一款网络游戏。2016年2月22日,上海壮游公司在该游戏的用户公告中发布了打击工作室的补充公告,指出同IP下多个账号同时长时段登陆将被列为有工作室嫌疑账号,但未明确多账号所指的具体账号数量。2016年8月17日,张雷鸣名下价值2万元的18个游戏账号被公告为霸占游戏资源的多账号长期在线账号而被永久封停,经复查后改为冻结7天的临时冻结,并将该账号公布在使用外挂的封停名单中。
张雷鸣认为上海壮游公司的行为对张雷鸣的游戏角色在游戏内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在游戏中的评价下降。虽然张雷鸣的真实身份并未被其他游戏玩家知晓,本人的名誉权亦未受损,但该行为亦对张雷鸣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害。由于上海壮游公司公布了张雷鸣的所有游戏角色名称,致其他玩家在百度贴吧、游戏论坛中对张雷鸣进行漫骂等;张雷鸣的游戏角色进入游戏后无法正常进行游戏,容易被有过节的玩家报复等;上海壮游公司将张雷鸣的游戏角色列入使用外挂名单,还导致其他玩家不敢购买张雷鸣出售的装备,同时导致张雷鸣的游戏角色无法以市场平均价格出售,如出售游戏角色,必须降价出售。至于损失价值,张雷鸣对该18个游戏角色对应的账号充值金额计算合计约2万元,故张雷鸣主张其损失为2万元。至于张雷鸣的游戏角色在封停7日的期间内未领取的登陆奖励物品,张雷鸣认可该物品总价值为200元,且可通过游戏官方网站领取。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雷鸣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从网络游戏虚拟角色的定义及特性来看,虚拟角色显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人,其本质应是物,且系具有财产性价值的虚拟财产,故不属于公民或法人的范畴。张雷鸣名下的18个虚拟角色实际应为由其创建,受其控制,且具有价值的财产。因此,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本院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角色不具备法律人格,不应享有名誉权。另结合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本人的名誉未遭到侵害,其他游戏玩家并不知晓其本人的身份等事实,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名下18个游戏角色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张雷鸣在庭审中表示其对其名下游戏账户充值共计2万元,故其主张被告上海壮游公司赔偿其2万元。但网络游戏玩家向游戏账户内充值的用途系参与游戏活动,且在参与游戏活动过程中对于已充值钱款亦会产生消耗。原告张雷鸣现已参与游戏活动,故原告以其用于参与游戏活动而支付的对价作为其向被告主张赔偿的标准,显然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原告另表示其在游戏角色封停期间未登陆游戏官方网站领取登陆奖励,故对于登陆奖励的损失系原告自身原因所致,其现主张被告赔偿损失,依据不足。
另外,结合虚拟角色不具备法律人格的因素,原告以游戏虚拟角色的名誉遭受侵权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被告赔偿其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网络游戏的虚拟角色系自然人或法人通过以网络TCP/IP协议为基础的网络游戏程序编制而成,用于参与网络游戏各项活动,其本质为存放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中的数据。网络游戏的虚拟角色是虚构的,没有实体形态,虽然是参照或模仿人类的形象,可以做出几乎所有人类相关的行为,但虚拟角色本身不具有独立意识,行为亦存在于游戏世界内部且仅限于模仿,尚不足以达到可与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相当的程度;虚拟角色经网络游戏玩家支付对价而创造,以及在网络游戏的虚拟世界中参与游戏活动,致其本身具有财产性价值,根据网络游戏账号的设置,账号所有人可对账号的登陆密码予以修改,故网络游戏玩家之间可通过修改登陆密码的方式对游戏账号进行转让,即购买人支付对价后可取的该账号对应的虚拟角色及其虚拟物品的相应权利。因此,网络游戏的虚拟角色不属于公民或法人,不具备法律人格,不享有名誉权。
本案中,虚拟角色的人格尊严受损不等同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损,原告张雷鸣未理清网络游戏的虚拟角色的本质属性,将虚拟人物在游戏世界的“名誉”与现实生活中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名誉权混淆,从而导致了本案的败诉。
案件来源
张雷鸣与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沪0115民初88312号]
作者姜向阳律师简介
姜向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多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务工作,擅长处理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等领域的业务。先后发表了多篇专业论文。熟悉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通过各种方式的知识产权运营,让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的利器,为权利人创造商业价值。执业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涉及商标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